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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的特点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我国社区的特点我国古代社区和现代社区是不一样的,古代多为家族社区,现代多为行政社区,并开始出现新兴生活社区。我国古代的家族社区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社区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我国上古时代是在氏族公社血缘纽带没有解体的情况下进入阶级社会的。西欧封建社区即庄园内的人口是混血的。从总的情况来看,分家制度使家族社区内的各个小家庭走上了经济负增长、人口正增长的道路。
我国社区的特点_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影响

(二)我国社区的特点

我国古代社区和现代社区是不一样的,古代多为家族社区,现代多为行政社区,并开始出现新兴生活社区。

1.古代家族社区及其特点

我国古代农村社区即是农村自然村落,多为同姓家庭聚居而成,形成同姓家族村落,张家村、李家湾、刘家墩、赵家坪等名称即可反映这一特点。我国古代的一个农村自然村落,往往是一个宗法家族,是由一个共同的男姓祖先繁衍分化出来的小家庭团聚在一起而形成的家庭集团。“每逾一岭,进一溪,其中烟火万家,鸡犬相闻者,皆巨族大家所居也。一族所居,动辄成数十里,即在城中也各占一区,无异姓杂处。以故千百年犹一日之亲,千百世犹一父之子。”[5]这段宗谱资料说明,即使到了清末光绪年间,我国的农村社区依然是家族社区。不仅农村是这样,在城市里也是“各占一区,无异姓杂处”。所以,在城市中多有李家巷、张家街、周家胡同等称呼。当然,不管是农村家族社区,还是城市家族社区,都有异姓杂处的现象存在,但家族社区里的异姓人家多是通过某种关系,如亲属关系、姻亲关系、师徒关系、乡谊关系、故旧关系等掺杂其中居住的,并且不占主导地位,占主导地位的还是同姓家族集团。也有通过买卖关系,房产地产变易主人而杂居其中的,这种情况更是只占极少数。

我国古代的家族社区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社区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宗法等级。我国上古时代是在氏族公社血缘纽带没有解体的情况下进入阶级社会的。在夏、商两代,作为统治者的夏人和商人,其内部的氏族公社血缘关系完整保留下来,被征服的部族方国内的氏族公社血缘关系也没有遭到很大破坏。[6]夏桀和商纣是夏、商两代企图在中国推行古希腊、罗马式的奴隶制度的末代国王,都以战败而告终。周人接受了夏亡、商亡的教训,认识到“皇天无亲,唯德是辅”的道理[7],彻底放弃了以武力征服异民族的做法,改行以德服人,让人臣服、纳贡,这就使氏族公社的血缘纽带在中国历史上得以完整地保留下来。周人运用“分封制”对氏族公社的血缘纽带关系进行改造,赋予其政治等级色彩,使血缘关系与政治等级统一在一起。其做法就是:依据血缘关系的嫡庶亲疏长幼来确立政治等级,嫡、长、亲者位尊,庶、幼、疏者位卑,确立等级层次,这就是周人的宗法等级制度。春秋以降,这种宗法等级制度在统治阶级上层崩溃,但在社会基层则演变为宗法家族等级制度。这种家族内部的宗法等级制度在中国得以保存三千余年之久。由于秦汉以降实行诸子均分的分家制度,财产不断分割,家庭经济实力变动不居,使家族内部的等级秩序不断被打破而使等级色彩淡化,但依据嫡庶长幼亲疏来确立每人在家族中的地位和互动关系的做法没有改变,即宗法等级在观念上还保留着。

中世纪的西欧通过“采邑制”进行分封,建立封建等级秩序。所不同的是,中国保留了血缘关系,而西欧超越了血缘关系,按军功军阶分封,属于社会契约关系。体现在人际互动关系上,中国是有权利者无责任,有责任者无权利,权利与责任是不对等的、分离的。西欧按照契约的约定,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统一的,有权利者就有责任,有责任者享有相应的权利。

(2)血缘同一单纯。家族社区的另一种显著特点就是血缘同一单纯。《白虎通义、宗族篇》言:“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上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故谓之族。”上凑高宗、下至玄孙的宗族内数十甚至数百个家庭,由一个共同的男性祖先繁衍分化而来,在血缘上是同一的、单纯的,都属于同姓同宗的父系血统。

西欧封建社区即庄园内的人口是混血的。不仅贵族与农奴的血缘不同,而且贵族家里的奴仆、佣人与贵族的血缘不同,农奴份地上的雇工与农奴的血缘也不同。

(3)分家制度。宗法家族社区内的各个小家庭实行的是诸子均分家产的分家制度。分家制度使家产不断分割,并使家庭数目随着世代的更替和人口的繁衍,一分为二,二分为四,甚至一分为三,三分为九,像细胞分裂一样呈现出指数增长态势,家族总人口也呈现出指数增长态势。另一方面,分家制度使兄弟之间经济地位平等,兄弟之间没有出现阶级分野,导致血缘纽带数千年难以解破,极大地阻碍了家庭和家族向社会化方向发展。从总的情况来看,分家制度使家族社区内的各个小家庭走上了经济负增长、人口正增长的道路。

西欧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长子以外的次子没有财产继承权,要离开家庭,到外面当佣做工,甚至做流浪汉。长子继承制一方面大大抑制了庄园社区内的人口增长,家庭数目和人口数量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另一面,使兄弟之间出现了阶级分化,有继承权的长子成为剥削阶级,无继承权的次子们则沦为被剥削阶级。由于财产不可分割,从而使庄园社区内的贵族家庭和平民家庭都保持着规模经营。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指出:“大地产则是中世纪封建社会真正的基础。”[8]比利时学者亨利、皮朗说:“从大小而言,中世纪的大地产的确名副其实,大地产平均包括300个农场,占地约一万英亩。当时还有比这更大的。”[9]大地产平均可以达到一万英亩即60800中国市亩,其规模十分庞大,是中国一般地主根本无法比拟的。西欧农奴份地也有相当规模,相当于中国的一个中等地主,比如英国的农奴份地平均超过180中国市亩。[10]

(4)非宗教的精神信仰:神与圣分离。我国古代没有像印度人、阿拉伯人、欧洲人那样陷入全民族的宗教迷狂。虽然佛、道两教在我国有相当大的影响,但都无法在家族社区内立足。在家族祠堂内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意识是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天地君亲师”的伦理道德,与任何宗教思想无涉。

家族社区内的精神信仰是非宗教性的,原因是在宗法家族的精神信仰中神与圣是分离的,而不是统一的。在宗法家族的精神信仰中,“神”就是已故的祖先,祠堂里的祖先灵牌是其物化表现,而祖坟则是每一个人的灵魂归宿,是每一个人心灵深处最神圣的地方。“圣”则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诸圣人,主要是被誉为“大成至圣先师”的孔夫子本人。儒家的“四书五经”成为中国的《圣经》,规范着家族社区内人们的思想行为、伦理道德,发挥着“准宗教”的功能。由于各个家族供奉的祖先牌位不一样,人们心中的神是不一样的,但千千万万个互不相属的家族,心中的圣人则是一样的,都是孔圣人。

神与圣分离,神即祖先英灵,是低能的而不是像宗教信仰中的上帝那样是万能的;而圣是世俗的人,不是天界的神灵,所以,家族社区内的族人不可能陷入极端的宗教迷狂——这便是中华民族没有陷入全民族宗教迷狂的奥秘所在。

西欧封建庄园社区内,无论是贵族还是农奴,其精神信仰中的神和圣是统一的,统一在万能的上帝身上。“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的基督即神与圣统一的化身。所以,在中世纪欧洲人的心中上帝既是神,能够保佑人们,又是圣,能够教导人们如何为人处世,指引前进的道路。

古代中国宗法家族社区与中世纪西欧封建庄园社区的比较如表3‐2所示。

表3‐2 古代中国宗法家族社区与中世纪西欧封建庄园社区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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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代社区及其特点

这里所说的“现代”是相对于“古代”、“近代”而言的,是一个历史时期概念,而不是现代化的“现代”,即不是一个生产力发展水平概念。目前我国的社区按城乡连续体划分,可以分为农村社区、集镇社区、城市社区三大类,而城市社区又可分为单位专业社区、故旧居住社区、新兴商品房社区三大类。对于农村社区和集镇社区,我们这里不予讨论,只讨论城市三大类社区。

(1)单位专业社区及其特点。单位专业社区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个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工作人员的居住和生活问题,筹集资金建立起生活小区,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单位专业社区。单位专业社区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行政主导。旧中国的农村村落和城市中的社区都是社会生产和生活自然发展的结果;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单位专业社区则不是社会生产和生活自然发展的结果,而是行政计划与规划的结果,是各单位根据自己解决单位内工作人员居住和生活问题的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财政拨款、获取资金而进行建设的结果。

二是单位办社会。各单位为了解决单位内工作人员的居住和生活问题,把单位办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小社会,幼儿园、学校、医院、商店、菜市场、电影院、大礼堂、运动场、澡堂等生活服务项目和设施,应有尽有,只是根据单位大小的需要不一,所建的服务项目和设施在规模上大小不等而已。结果,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出现了“学校办社会”、“医院办社会”、“工厂办社会”、“政府机关办社会”等单位办社会的现象,所有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都在自己单位内兴办具有社会功能的单位内生活社区。

三是自封闭性。单位内生活社区所具有的各种服务项目和设施只对单位内部所有人开放,而不对社会开放,只为单位内部的所有人服务,而不为单位以外的人服务。原因是单位内的服务项目和设施是以单位福利和单位服务的形式而出现的,不是以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形式而出现的。所以,各个单位专业社区都具有与世隔绝、自成小气候的自封闭性。各单位延绵四周、划地高筑的单位围墙,便是其自封闭的物化表现。

(2)故旧居住社区及其特点。在我国城市还存在大量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居民居住社区,这些居民居住社区在计划经济时代并没有被纳入各个互不相属的单位之内,而是作为单位专业社区的补充形式而存在于单位之外,像北京居民居住区里的弄里胡同及胡同里的老四合院,就属于这一类社区。在城市化过程中,城郊农村农民的居住区亦被新建的各种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包围,但又独立于这些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之外,也属于这一类社区。这类社区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历史遗留。无论是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城市居民居住区,还是城郊农民居住区,都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老社区。尽管这些老社区内建筑不断翻新、新建、拆迁,但都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修修补补而已。

二是陈旧、杂乱、设施不全。这些历史遗留下来的老社区,在房屋建筑、地下排水系统、道路交通、垃圾堆放等方面都显得陈旧、杂乱,通风条件和采光条件都较差,并且服务项目和设施不全面、不完善。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在这些老社区旁边甚至内部出现了各种生活服务项目和设施。但这些新出现的生活服务项目和设施是外来的、新兴的,只起着补充的作用。老社区的方方面面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并跃升到现代新兴社区的档次上。

三是消亡趋势。这些城市老社区在城市的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将会不断被拆迁和新建,而不再是翻新和修补,除了那些具有历史价值被当作历史文物而保留下来的房屋建筑以外,其余绝大部分将在城市现代化过程中消亡,或被新兴的生活社区所取代,或被新拓宽的道路所取代,或被专业区域所取代,如文化区、商业区、产业区、旅游区等等。总的来说,必将在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不断淡出和消失。这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3)新兴商品房社区及其特点。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在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现代化、社会化的进程中出现了商业化运作的新兴生活社区,常称之为“生活小区”,并且赋予雅致的名称,如“××花园”、“××庄园”、“××苑”、“××湾”等等。这些新兴生活社区与上述单位专业社区、故旧居住社区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商品住宅开发的结果。这些新兴的生活小区都是开发商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商业化运作的产物,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兴的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潜力和前景十分看好。

二是软硬件环境好,设施齐全。这些新兴的生活小区是按照现代化都市的需求和样式设计的,地下的排水系统、光纤电缆,地上的绿地、道路、通风、采光等给予了较充分的考虑,各种娱乐休闲与生活服务设施比较齐全。在这些新兴的生活小区中,人性化的设计与绿色、人文设计越来越受到重视。人性化与舒适化是这些生活小区的发展方向。

三是社会化程度高。由于这些新兴的生活小区是根据市场需求商业化运作的产物,入住的居民来自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单位、不同的职业,产权归房主所有,可以随时买卖,社会化程度高,开放性和流动性都很强,代表着我国社区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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