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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客体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客体——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物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且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可分物,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例如汽车、活牛。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客体——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物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二)物的特征

1.存在于人体之外

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须具有非人格性。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不能作为物,但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属于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活人的身体不属于物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器官移植、器官捐赠等,均是以活人的器官作为合同的标的物。但对于这一类合同,债权人无权请求强制执行,不得有偿交易。

2.主要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是相对于无体物而言的。在罗马法中,有体物指占据一定空间,为人的五官所可感觉的物质,如土地、房屋等。无体物指法律上拟制的关系,为人的五官所不可感觉,主要指财产权利。法国民法继受了罗马法上对于物的理解;德、日等国民法,则就物采用有体物为限。我国学者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为无体物的权利。

3.能满足人的需要

物能满足人的需要,也就是说物必须对人有价值。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只要具有能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都可以成为民法中的物,即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

4.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地供给的,不具有稀缺性。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用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5.为人力所能支配

不能为人力所能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6.独立成为一体

民法上的物须独立成为一体,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交易实践中,物能否独立满足人们的需要,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确定。原则上物的一部分由于无独立性,不属于物。但是也有例外,例如建筑物的区分所有。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和不动产

以物能否移动,移动是否改变其经济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一种分类。

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例如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等。

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第一,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第二,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依据传统民法,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第三,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以物的流通性为标准,可将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区分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其意义在于: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方可完全生效;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三)特定物和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特性,可将物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它既可以是依物自身的特征确定,如一幅字画、收藏的古玩,也可是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确定的物,如在众多的服装中选择一套。

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具有可替代性的物,如一箱可乐、一瓶牛奶。

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在于:

第一,以种类物作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只能依交付确定;以特定物作为债的,所有权的转移可依当事人的约定。

第二,以特定物为债的标的物的,在标的物意外灭失时,发生债的履行不能进行。

第三,某些债的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例如租赁、借用关系;某些债的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标的物,例如借贷关系。

(四)主物和从物

以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将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主物,指在两种以上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的物的关系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从物虽然是独立的物,并非主物的构成成分。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其他物的效用,例如马鞍、剑鞘等。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让而转让。

(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以物能否分割,分割后是否影响它的使用价值,可将物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指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例如米、油。

不可分物,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例如汽车、活牛。

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意义在于:在共有关系终止时,这两种物的分割方式不同。对于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譬如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进行分割。

(六)原物和孳息

以两物间的联系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原物和孳息。

原物,指原已存在,能够产生收益或者产生新物的物。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所谓天然孳息,是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所谓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在于: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转移原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

(七)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以物经使用后物质形态的变化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可消耗物,指一经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如粮、油等。

不可消耗物,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物,如房屋、电视等。

区分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的意义在于:可消耗物不能作为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例如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标的物。

(八)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以物的构成形态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单一物,指形态上能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如一匹马。

结合物,又称合成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如房屋。

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如工厂里的设备、图书馆的书、羊群中的羊等。

区分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的意义在于: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于物的整体。至于在物的组成部分上,则不应存在独立的权利。但现代民法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例外。对于集合物,其整体不应作为一个权利的客体,权利应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上。但现代民法上的财团抵押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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