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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对于个人来说,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指中国公民既有按规定接受国家给予的社会保障的权利,也有按国家社会保障法的规定,在该承担的一些特定义务时,认真履行这些义务,否则的话,就不能享受某些社会保障待遇,而且还可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但是也必须充分考虑到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不能片面强调国家过分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否则的话,就会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
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_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研究

二、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宪法》第43、44、45条等有关规定,确定了社会保障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6]在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公民享受法律赋予他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社会保障方面也是如此,公民不是可以无条件地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的享受必须是以履行法定的义务为前提的。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来看,在规定本国公民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的同时一般都要求他们必须履行以下两个方面的义务,首先公民必须在劳动能力范围内,积极地参加工作。也就是说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同时公民又有进行劳动的义务,公民只有参加劳动,为社会创造财富,才能享受国家或社会为他们提供的社会保障。另外,公民还必须履行缴纳有关社会保障费用的义务。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运行机制就是通过社会成员缴纳有关的社会保障税费,建立起社会保障基金,以便通过基金的分配,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分散社会成员的个人风险。因此,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中也必须坚持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强调社会保障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公民既是社会保障权利的主体,也是社会保障的义务主体之一,公民只有认真履行应尽的社会保障义务,才能成为社会保障权利的主体,才能享受社会保障权利,才能在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个人不幸时,有权利依照有关社会保障法律规定,要求国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当然,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统一原则,并非完全像有些学者所说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只有先尽缴费义务,然后才能享受社会保障权利”。[27]国家不会因为某个公民不缴纳社会保险金,而在他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时,拒绝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因而,对于个人来说,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指中国公民既有按规定接受国家给予的社会保障的权利,也有按国家社会保障法的规定,在该承担的一些特定义务时,认真履行这些义务,否则的话,就不能享受某些社会保障待遇,而且还可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

强调个人的社会保障责任,这主要是对过去全民所有制局部高福利的纠正,并不是否定政府在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中的作用,事实上,社会保障作为国家的一项职能,决定了国家是社会保障责任的主要承担者,而且政府在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中的作用也只会增强而不会削弱。但是也必须充分考虑到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不能片面强调国家过分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否则的话,就会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而如果国家经济不能正常发展,那么也就无法为社会保障提供强大的经济后盾,社会保障事业也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发展。因而,从国家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都有必要要求公民在能力范围内承担适当的义务。所以,对于国家来说,制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时,坚持权利义务统一原则就是在尽量承担社会保障责任,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的同时,要从公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出发,要求或适当增加要求有关单位和公民承担相应的义务。不仅要明确有关单位和公民在能力范围内应承担的义务,而且还必须进一步规定,单位或个人在各自应承担义务范围内没有很好履行义务时,将受到何种法律制裁。这一点对中国来说十分重要。中国的经济并不发达,却要承受世界上最多人口的社会保障责任,这个任务十分艰巨,这就决定了不能片面强调国家的社会保障责任,要求国家单独承担起所有社会保障的职责,个人、家庭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免影响国家的正常建设和发展。

中国在1986年进行社会保险改革之前,一直把社会保障当成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片面地强调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的职工享有各种特殊保障待遇,造成了中国社会保障局部高福利化和总体的低层次并存的发展状况。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总体很不健全,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沉重负担。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表明了中国社会保障开始走上国家保障、个人保障、企业保障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改革之路,也意味着,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思路由传统的国家或者国有、集体企业代表国家承担全部社会保障责任,开始向明确规定国家、企业、个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的事业发展模式的过渡。在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进一步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应当是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并且还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这些规定逐步突出了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因此,只有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原则,才能彻底改变传统社会保障体制中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不统一的状况,才能理顺国家、单位、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法律关系,也才能保证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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