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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论的基本理论

时间:2022-0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2 动物权利论的基本理论在英美思想家和仁慈主义者那里,始于人且终于人的伦理关怀范围开始扩展,开始把权利应用范围延伸到高等动物身上。并把动物权利论分为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两种类型。边沁自己就是一个动物权利论者。这两个原则也构成了辛格功利主义动物权利论的基本内容。他认为,人类和非人类动物之间存在着许多重要的区别,这必定会带来权利上的差别。
动物权利论的基本理论_环境哲学环境伦

6.2 动物权利论的基本理论

在英美思想家和仁慈主义者那里,始于人且终于人的伦理关怀范围开始扩展,开始把权利应用范围延伸到高等动物身上。英国的塞尔特在1891年明确提出了非人类存在物的权利;19、20世纪之交,美国的伊文斯和摩尔也明确提出把权利观念应用到人类之外的其他存在物身上。然而,早期英美的仁慈主义运动的主流大多回避动物的天赋权利问题,转而强调人对待动物的行为对人所造成的影响,即对待动物的残忍行为会使人道德堕落,甚至变得残酷。直到1970年以前,当哲学家们讨论动物的道德地位时,他们都完全否认动物拥有权利。20世纪70年代,彼得·辛格的《动物的解放》一书的出版掀起了新的动物解放运动,而把现代的动物解放运动与早期的仁慈主义运动区别开来的正是关于动物的“权利”的观点。笔者在《伦理学大辞典》中定义动物权利论时写道:“动物权利论是现代西方环境伦理学的流派之一,认为人类应当把道德应用的范围扩展到所有动物,尊重动物的生存与发展权利。”并把动物权利论分为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两种类型。辛格是功利主义的动物权利论的代表,美国哲学家汤姆·雷根是义务论的动物权利论的代表。[5]

6.2.1 辛格的功利主义动物权利论

辛格的动物权利论遵循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论断。边沁的功利主义建立在快乐主义之上,在他看来,快乐是唯一被人们欲求的东西,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在快乐主义基础上,边沁提出了功利主义原则,认为功利原则是指,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反对时,我们根据的是该行为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在边沁看来,痛苦是恶,快乐是善,一个行为的正确与错误取决于它所引起的快乐或痛苦的程度。边沁自己就是一个动物权利论者(前面已有介绍)。功利主义者接受两条道德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二是功利原则。这两个原则也构成了辛格功利主义动物权利论的基本内容。

在功利主义看来,平等原则是指把每个人的利益都考虑进去,而且,必须把类似的利益看得具有类似的份量或重要性。白人或黑人、男性或女性、美国人或伊朗人、人类或动物,每一方的痛苦都与道德有关,并且每一方的类似的痛苦都具有平等的道德相关性。功利主义的创始人边沁声称:“每个人的利益都应被考虑进去,绝不能重此轻彼。”“每人只算一,无人算作多。”即受某行为影响的所有人的利益都必须被考虑进去,并且要把每个人的利益看得同等重要。功利主义集大成者西季威克也指出:“从普遍的观点来看,任何个体的善都与其他个体的善同等重要。”[6]

辛格提出:“我们应当把大多数人都承认的那种适用于我们这个物种所有成员的平等原则扩展到其他物种身上去。”[7]即把平等原则推广到动物身上去。辛格对平等原则中的“平等”作了解释与限定,他指出:“把平等的基本原则从一个团体扩展到另一个团体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以一刀切的方式来对待这两个团体,或假定两者拥有完全相同的权利。我们应否这样做取决于这两个团体的成员的本性”,“平等的基本原则是关心的平等,而对不同存在物的平等关心可以导致区别对待和不同的权利”。[8]在这里,辛格明确指出所谓的“平等”是“关心的平等”,而不是指权利的完全平等。他认为,人类和非人类动物之间存在着许多重要的区别,这必定会带来权利上的差别。例如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差别导致了他们权利上的差别,女性可以拥有堕胎的权利(这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谈论男性有无堕胎的权利则显得毫无意义。同样,他认为,人有选举权,但一头猪不能选举,谈论猪的选举权也是毫无意义的。

既然人与动物之间存在着差别,那么,为什么可以把平等的原则应用到动物身上呢?辛格把物种歧视主义与种族歧视主义、性别歧视主义联系起来进行考察。他首先探讨了种族、性别之间的平等,指出这种人类的平等原则并不是基于一种“事实平等”,即不是依赖于智力、道德天赋、体力、肤色或类似的事实。作为个体的人之间的差别是千差万别的,人生来就具有不同的外形和体格,他们长大以后所获得的道德能力、智力,满足他人需要的仁慈情感及其敏感度,表达能力,体验快乐和痛苦的能力等等都千差万别,人在这些事实上是无法获得平等的。我们应把平等原则理解为应如何对待他人的一种规范,平等地考虑每一个人的利益。他指出,智商高于100的人的利益和智商低于100的人的利益是同等重要的。由此,他推导出:如果较高的智力不是一个人把他人作为实现其目的的工具的理由,那么它又如何成为人类剥削非人类动物的根据呢?智力不是区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的恰当根据,同样也不能成为区分人与其他存在物的利益的基础。人的利益和动物的利益同等重要。因此,平等的原则同样可扩展到动物,同样应平等地考虑每个动物个体的利益。

那么,动物拥有利益的前提是什么?即哪些非人类存在物可以获得平等的关心呢?边沁早就提出:“确定这个不可逾越的道德分界线的根据究竟是什么呢?是推理能力或交谈能力吗?然而,与生长了一天、一个星期或一个月的胎儿相比,一匹成熟的马或狗是更善于交谈更有理性的。就算事情不是这样,它又能给我们带来什么益处呢?问题的关键不是:它们能推理或它们能交谈吗?而是:它们能感受苦乐吗?”[9]这里,边沁把能否感受苦乐的能力视为一个存在物获得关心权利的分界线。辛格同样也把感觉能力作为动物拥有利益的前提条件,他指出,意识(不一定非得是自我意识)和感觉是获得道德关怀的根本条件。他指出:“如果一个存在物能够感受苦乐,那么拒绝关心它的苦乐就没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不管一个存在物的本性如何,平等原则都要求我们把它的苦乐看得和其他存在物的苦乐同样(就目前能够做到的初步对比而言)重要。如果一个存在物不能感受苦乐,那么它就没有什么需要我们加以考虑的了。这就是为什么感觉能力(用这个词是为了简便地表述感受痛苦、体验愉快或幸福的能力,尽管不太准确)是关心其他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的唯一可靠界线的原因。”[10]

因此,一个存在物要能够纳入辛格的道德关怀范围之内,它就必须具有足够复杂的、能够感受到痛苦的神经系统,即必须是“有感觉的存在物”。一棵树、一座山,或一块被小学生踢到路边的石头都不拥有利益,因为它们不能感受苦乐,对它们所做的一切都不会给它们的福利带来任何影响。然而,一只老鼠却能感受苦乐,拥有不遭受折磨的权利,因此对它的折磨就是错误的。

辛格的动物权利论对现代的动物权利运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其“注入了一套完整的道德和政治理论”,被看作是当代动物权利运动的“圣经”。然而,权利扩展运动是不是就此停止了呢?辛格自己也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把道德范围扩大到非人类动物身上去的事业才刚刚起步。它需要被我们的语言和思想所接受;不用说还需要普遍地加以实践。不过,在英语国家的哲学界,动物的道德地位问题已成为一个颇具活力的争论话题……我们正在经历我们道德思考中最激动人心的一个阶段。这个新的阶段是否也是伦理学扩展的最后阶段?抑或我们最终也将超越动物,去拥抱大地,甚至高山、岩石和溪流?”[11]

6.2.2 雷根的义务论的动物权利论

汤姆·雷根(T.Regen)是美国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的哲学家,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利》中称雷根是“唯一能够与彼得·辛格媲美”的动物权利论者。他的动物权利义务论为动物权利运动提供了另一种道德依据。雷根指出我们对待动物的方式是错误的,其根本性的错误不是我们给动物带来的痛苦,不是我们给动物带来的苦恼,也不是我们对动物的剥夺;他认为这些都只是我们所犯的错误的一部分,其根本性错误在于我们的制度,即允许我们把动物当作我们的资源来看待的制度。

6.2.2.1 对间接义务论、仁慈论、功利主义的批判

间接义务论认为我们对动物并不负有直接的义务,只有人的痛苦才与道德有关,并且动物感受不到任何东西。例如,你的邻居踢了你的狗,那么他所犯的错误不是针对你的狗,而是针对你的错误,因而他对你而不是你的狗负有直接义务。间接义务论常以契约论作为其理论基础。契约论认为道德是由人们自愿同意遵守的一组规则组成的,签订契约的人拥有由契约提供、承认且加以保护的权利。而对于缺乏道德能力、不能签订契约的人如儿童,也得到契约的保护,因为儿童被其他人、特别是他们的父母所喜爱或关爱,是他们的情感利益所在。这里我们对儿童的义务就是一种间接的义务。动物的地位和儿童一样,不能理解、签订契约,因而没有权利,只是关心动物处境的人们情感利益的对象。因此,根据契约论,我们对动物只负有间接的义务,我们不伤害动物的义务只是我们负有的针对关心它们处境的人的义务。雷根指出,这种契约论不是一种探讨人的道德地位的恰当理论,把它用于探讨动物的道德地位就更令人无法赞同。这种契约论根本不能保证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机会来平等地参与道德规则的制定,因而这种契约是不公正的。即使是在罗尔斯所精心设置的契约中,尽管他要求签约者忽略如种族、性别、资质等偶然因素,但它仍然有缺陷:它彻底否认了我们对那些没有正义感的人——幼小的儿童和智力发展迟缓的人负有直接的义务。

仁慈理论即英美仁慈主义认为,我们负有一种仁慈而非残酷地对待动物的直接义务,我们应当关怀动物,同情它们的处境,仁慈是一种美德。然而雷根一针见血地指出,这并不能保证仁慈的行为就是正确的行为,仁慈不是正确行为的理论基础。

雷根考察、批判的第三种理论是功利主义。前面已经介绍过,辛格的功利主义以平等原则和功利原则为其基本原则。雷根认为功利主义的最大吸引力就是这种平等主义,即平等地考虑每一个人的类似利益。但是,雷根指出了功利主义的两个不足之处:第一,对功利主义来说,具有价值的是个体利益的满足,而不是拥有这些利益的个体。例如一个盛着液体的杯子,具有价值的是这些液体而不是杯子。在这里,个体就像杯子,我们的体验是杯子里的液体,作为个体的我们毫无价值,因而雷根指出:“具有价值的是那些让我们体验到的东西,是我们作为容器要去接纳的东西;我们的满足感具有正面的价值,我们的挫折感具有负面的价值。”[12]第二,在功利主义看来,我们应当选择的最佳行动方案应是:该方案给受其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所带来的总的满足最大限度地超过总的挫折。且不管这些总的满足和挫折是如何累加起来的,雷根指出,“总和起来的、对每一个相关的个人来说是最好的结果,对每一个具体的个体来说未必就是最好的结果”。[13]并且,如功利主义通常所遭受到的批评一样,目的不能证明手段的合理性。

6.2.2.2 动物也拥有和人同等的内在价值和获得尊重的平等权利

雷根通过对上述三种理论的分析、批判,认为把对动物的道德地位的辩护建立在这三种理论基础上均是不充分的。因此,在雷根看来,只有假定动物也拥有权利,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对动物的态度,不再仅仅把它们作为我们的资源来看待。

雷根认为,论证人的权利的理由与论证动物权利的理由是相同的。因此,他首先从人的权利开始论证,逐步推出动物的平等权利。雷根认为,你、我作为个体的人都拥有实实在在的价值,即内在价值(inherent value);这种内在价值是独立于他人目的、无须借助其他参照物就存在的价值,拥有内在价值的人其自身就是存在的目的。工具价值(instrumental value)是相对于内在价值的,即某事物的存在是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其自身没有独立的价值。雷根认为,所有的人都拥有内在价值,且都平等地拥有它,而不管他们的性别、种族、宗教、出身如何,也不管一个人的天赋、技能、智力、财富、人格,以及一个人是否被热爱、被崇拜或被鄙视和憎恨。在他看来,神童与痴呆儿、王子与乞丐、脑外科医生与水果商贩,所有的人都平等地拥有内在价值,而且“都拥有获得尊重的平等权利,即以这样一种方式加以对待的平等权利,这种方式不把他们的地位降到物品的层次,就好像他们是作为他人的资源而存在似的。我的作为个体的价值,是独立于我对你的有用性的。你的价值也不依赖于你对我的有用性。对我们中的任意一方来说,以一种对对方的独立的内在价值缺乏尊重的方式对待对方,这就是作出了不符合道德的行为,是侵犯了一个人的权利”。[14]

可以看出,这里的论述与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传统颇为相似,或者可以说,雷根的权利论受到了康德的影响。在康德与雷根那里,他们都把人作为目的来看待,而不仅仅是他人目的的手段。每个人都具有独立存在的尊严,都应获得他人的尊重。不同的是,康德伦理学中的人是具有理性自由的人,能自己为自己立法,而雷根否认了这一点,他把权利赋予了所有的人,甚至包括毫无道德能力的人,如低能儿与精神病患者,并由此通过类比把权利范围推广到了动物。他认为动物和低能儿、精神病患者一样缺少一些所谓人的能力,但没有人会否认这类人拥有比其他人更少的内在价值和更少的获得尊重的权利。由此及彼,动物也拥有平等的、而不是较少的内在价值,也应拥有获得尊重的平等权利。

那么,是什么使得所有的人以及动物都成为平等的权利主体的呢?雷根的答案是:他们都是“生命的体验主体”(the experiencing subject of life),“每个人都是拥有个人幸福(不管我们对他人有什么用处,这种幸福对我们来说都非常重要)的有意识的主体”。他指出:“作为生命的主体,不仅仅意味着活着,也不仅仅是有意识。生命的主体……有信仰和愿望,有意识、记忆及对未来的感觉,包括他们自己的未来;有感觉幸福和痛苦等情绪的能力;有偏好和福利利益;在追求其愿望和目标时有行为能力……在其实际生活中有独立于他们相对别人的工具价值之外的生活体验上的好与坏。”[15]

因而,动物和人一样也是生命的体验主体,内在价值同等地属于所有的“生命的体验主体”,都拥有获得尊重的平等权利。由此,雷根提出了这样旗帜鲜明的观点:“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个部分。”[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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