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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常见于人寿保险合同中,由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没有如期缴纳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的申请。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中止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常见于人寿保险合同中,由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没有如期缴纳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的申请。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具备如下条件:

(1)投保人应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超过这一复效申请保留期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未解除合同的,投保人仍可提出复效申请。

(2)经保险人同意,双方就合同复效条件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

(3)投保人应一次性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费。

(二)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保险合同的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合同变更的区别是,前者的目的是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后者的目的在于修改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在修改后将继续履行。

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主要有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约权。《保险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在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还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在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违约并且法律允许保险人解除和约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由于保险合同的解除关系到双方的重大利益,故其约定解除事由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解除协议时也应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期限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如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了保险金额的一部分,保险合同期满时,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没有赔付,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时,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3.保险合同因履约而终止

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给付义务而消灭。但需注意的是,《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4.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的标的灭失是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灭失,则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因此而终止。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而死亡的,投保人对该合同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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