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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关系密切,再保险合同不能离开原保险合同而单独存在,原保险合同须依赖再保险合同以分散风险,但各自又属于两个独立的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原被保险人只能对原保险人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原保险人在向原被保险人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后,才能以再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身份,请求再保险人承担再保险责任。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关系密切,再保险合同不能离开原保险合同而单独存在,原保险合同须依赖再保险合同以分散风险,但各自又属于两个独立的保险合同。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依存关系

再保险合同是基于原保险合同的成立而存在的,故其不能脱离原保险合同而独立存在;而原保险合同又需依赖再保险合同分散风险,因此二者之间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这主要表现为:原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并以此为前提,请求再保险人履行再保险金给付义务;再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责任,属于原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部分责任,因此,原保险合同无效、被解除或者效力中止,再保险合同亦会产生同样的效果;若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应视为与原保险合同相同,并于原保险责任开始时开始,于原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二、独立关系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相互依存关系,但仍然是两个彼此独立的合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没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为两个独立的合同,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原保险人与原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其中,“原保险人”是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再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原被保险人只能对原保险人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原保险人在向原被保险人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后,才能以再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身份,请求再保险人承担再保险责任。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不得直接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2]

(二)再保险人不得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请求交付保险费

再保险人不得因为原保险人,即再保险中的投保人怠于交付或拒绝交付保险费,而直接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请求交付保险费。[3]同理,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也不可以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怠于交付或拒绝交付保险费为由,拒绝履行其应该向再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三)原保险的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或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即原保险的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没有履行再保险金的给付义务为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履行其对于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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