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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要诚实履行说明义务,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同时投保人也应当如实告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

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要诚实履行说明义务,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同时投保人也应当如实告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均需要讲诚信。

(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中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判定事故发生的起因和事故责任方到底是谁时遵循的一种原则。如果近因是当初投保人投保的风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理赔;如果造成损失的近因不是投保人投保的风险,那么的就不能赔。

(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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