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只能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成立并产生约束力。具体而言,投保人应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将通过保险人的赔付得以填补,从而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相比于其他商事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比较复杂。狭义的保险合同主体仅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契约,虽然没有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却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就是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可以为他益合同,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与受益人并非同一主体,那么,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属于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机构是订立保险合同的辅助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不仅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应包括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关系人和辅助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只能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成立并产生约束力。

(一)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以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以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若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为他人投保的,应视为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投保人本人为被保险人。

1.投保人的条件。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否则,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具体而言,投保人应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1)投保人应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尽管我国的《保险法》并未规定投保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鉴于保险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因此,投保人这方面的缔约资格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应认定为有效。法人、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从其设立时产生,到终止时消灭。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在其主体的有效存续期间具有缔约能力。

(2)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的对象,而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将通过保险人的赔付得以填补,从而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

2.投保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投保人的主要权利。投保人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投保人的指定或变更应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若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人之间的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的上述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有权变更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享有合同变更权。《保险法》第2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除法定原因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解除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投保人有权提出复效申请。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能按时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此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提出申请,可以与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2)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尽管保险费的交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间并无直接关系,但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条款一般都规定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保险人自合同生效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和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是其重要的合同义务。

通知义务。投保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若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的,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保险标的转让的,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二)保险人

《保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保险人的条件。

《保险法》第6条规定,除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保险组织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近年来,我国已经出现了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保险组织,[4]《保险法》2009年的修订也为其发展预留了一定的制度空间,但是,保险公司仍是目前保险事业最主要的经营者。保险公司是承担各类可保风险,并专门进行风险管理的商业组织,是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5]一般而言,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的基本条件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地位,并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由于本书有专章论述保险人法律制度,此处就不予详述。

2.保险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保险人的主要权利。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费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承担保险责任的物质基础。从保险合同的权义结构分析,保险合同成立后,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而依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则是保险人的主要合同权利。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若无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换而言之,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要受到来自法律或合同的约束,如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与保险人仍未就复效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有权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保险合同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若采用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予以说明;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不仅应进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且,还应就该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在接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申请后,保险人应及时作出核定,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当按照约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保密义务。作为保险的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仅是一种道德准则,更是一项法定义务。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解约金的返还义务。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且该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因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而保险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退还。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虽未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但依法或按照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1.被保险人的条件。

被保险人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却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相对于投保人来说,一般不要求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或者是否完全,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通常认为,被保险人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利益必须是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遭受损害;二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至于被保险人具体的资格或条件则主要取决于不同类型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对被保险人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根据不同的保障目的和范围,往往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行为能力等方面都有严格的约定,否则,保险人不予承保。在某些提供特殊保障的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对被保险人的条件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如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同意权。根据《保险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且双方不具备法定亲属关系的,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才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即便具有保险利益,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保险金请求权。这是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理应享有保险金的赔偿请求权。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存在合法的受益人,应由受益人享有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但其权利来源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只不过由被保险人通过指定,让渡给了受益人。

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权。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告知义务。尽管《保险法》第16条只规定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的询问,但并未明确规定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若被保险人即是投保人时,其应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若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保险合同通常要求被保险人也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安全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应尽安全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通知义务。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发生转让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防止和减少损失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被保险人为此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赔偿金额之外另行支付,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不当得利返还和赔偿义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被保险人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代位求偿中的协助义务。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给予保险人必要的协助,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情况。

(二)受益人

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其他人。受益人仅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财产保险合同不存在受益人。原因在于,财产保险的损失填补性决定了被保险人就是当然的“受益人”,不需要再另行指定受益主体;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其权利具有专属性,尤其是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必然产生由谁享有或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问题,因此,指定受益人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至关重要。

1.受益人的条件。

受益人只享受保险合同权益,几乎不承担什么合同义务,因此,对受益人的条件或资格一般没有太多限制,但必须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指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否成为受益人只以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标准,不考虑民事能力的有无或是否完全,所以,例如胎儿能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指定而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有一个受益人,也可以有多个受益人。

2.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权利集中体现于受益权,即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享有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人的受益权属于一种期待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转化为现实的既得权。需要注意的是,受益人一旦被指定,受益权便成为受益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而不是根据继承权从被保险人那里继承取得。因此,受益人所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对待,不能用以抵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6]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不仅涉及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而且,由于保险既是一种商业活动,又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事业,必须借助某种形式进行推广,再加上保险业务涉及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因而需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在内的保险中介机构参与和辅助。关于保险中介的相关内容可见本书后续章节,此处不再过多论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