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主体
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两类,如图3-4所示。
图3-4 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1)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团体或个人。投保人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其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投保人还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定的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一般的投保人是机动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但投保人不一定是车主本人。
(2)保险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保险人必须是法人,我国规定保险人必须是合法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是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虽然不直接参与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但是在汽车保险合同成立后他受合同保障并承担相应义务。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①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或者提高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②收取保费的权利。
我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按照约定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没有按照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缴纳保费,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限期缴纳并补交利息,或者决定终止保险合同并正式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③代位追偿权。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义务
①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②及时签单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③勘查义务。
发生保险事故时,接到保险人的报案电话后,保险人应及时派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勘查后,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告知被保险人应提供的各种与索赔相关的材料。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④赔偿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⑤保密义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2)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①知情权。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辆保险法条款以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专业知识,例如保险和法律术语作出详细、准确的说明。
②退保权。
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 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③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2)义务
①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 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案例】投保人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案情:某企业一辆货车因年久且设备老化,经批准予以报废,但该企业并未按规定将车作为报废车处理,而是以数千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将该车加以拼装整修,并通过关系办理了车辆年审合格的假证后,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明知该车有“问题”,但抵不住低价的诱惑将车买下,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几个月后,该车翻在路沟,损毁较重。查勘员在仔细检查车辆相关证件时,发觉证件有问题后,拒绝赔偿,但赵某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
分析:本案中的赵某明知该车有问题,仍以低价买入,投保时不仅超额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还隐瞒了该车的真实情况,违反了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7条中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该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②缴纳保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能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时,保险人可以中止甚至终止保险合同,也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③申请批改的义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合法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④保险事故后施救与出险通知义务。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人。
⑤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切实履行根据法律、合同规定的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同时在合同有效期内,还要随时接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对保险人提出的安全建议必须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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