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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则是消灭了既存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更重要的是原合同当事人不再是该合同的主体,亦不受该合同法律关系的约束。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关系即不复存在。但此处它不仅指《合同法》第92条,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及法定事由

合同作为确立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必然是有期限的,它不可能永续存在。这亦是探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理由。

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即合同的终止,也可称为合同的消灭,它是指基于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但此处仅限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如合同未成立及无效合同不存在终止问题。

合同一经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就必须严格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以享有相应的合同权利。但这不是说合同当事人就只能被动的、机械的执行合同,相反,当事人亦可依法以其他方式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归为三类:第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免除、合同的解除等。我国《合同法》特别强调了合同法律关系的确立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亦即理论上所称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法》第4条)。因而,这也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如:清偿、混同等。第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本章我们只讨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7种法定事由中的5种: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至于另两种:其一,解除,直接参看本书第十章详述。其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前者,如《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又如合同因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而终止;而后者因主要涉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亦不作讨论。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合同的变更、合同效力停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的变更、合同效力停止是不同的。

合同的变更的内容,直接参看本书第九章。在此作简要区别:合同的变更,只涉及合同内容要素的改变,因而合同的效力仍然存在,合同的权利、义务本身虽发生了改变,但主体依然是原合同的当事人。当然,有的学者将合同当事人主体的改变也称之为合同的变更,是为广义的合同变更,但本书并不认同此观点。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则是消灭了既存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更重要的是原合同当事人不再是该合同的主体,亦不受该合同法律关系的约束。但合同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92条、第98条的规定。

合同效力的停止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不同。合同效力的停止,是指债务人基于某种法定的抗辩权,而停止履行义务,导致合同效力的暂时停止,也可称之为中止履行合同,因它并未消灭合同关系。如《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情形。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则是消灭了合同关系。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关系即不复存在。同时,主合同相关的从权利也应归于消灭,如抵押权等担保权利、违约金权利、利息等。但亦有例外。总体而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一)合同关系及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这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最重要法律后果。合同一旦终止,合同当事人亦不再受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不需再依合同履行义务,当然亦不能享有相应权利。

(二)后合同义务

有学者提出“后合同义务”这一观点,笔者深表赞同。但此处它不仅指《合同法》第92条,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还指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意味着合同终止后,并不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不会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商品交易中,一方对掌握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等,负有不得扩散、保密的义务。具体而言,有如下4种后合同义务:第一,通知义务;第二,协助义务;第三,保密义务;第四,原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应继续履行的义务。

(三)解除合同的责任

合同解除也是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但合同解除并不等于当事人之间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事实上恰好相反,合同解除可能将引起其他法律责任的,因而原合同当事人仍应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此问题,本书第十章已详述。亦可参见《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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