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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保险法要求其承担支付保费的义务,并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当事人违反诚信义务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或相关条款的无效或撤销。签发“保险凭证”只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而非成立合同的要件。据此,保险合同必须采取“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形式,以载明其内容。另一方面,保险合同没有公证和担保的规定,其信誉由国家法律保障。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承担交纳保费的义务;当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险合同的签约人,即投保人与保险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保险法要求其承担支付保费的义务,并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收取保费、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责任的人。对于承保人的资格,各国法律均有严格限制。在我国,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才有资格充当保险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外,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利益享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投保人之外的其他人。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在国外的有些保单中,有所谓“额外被保险人”的规定,即除保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外,还包括其他在保险财产上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其损失亦包括于承保范围内的人。例如在火灾保险中,除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外,如有抵押权人条款,则被保险财产之抵押权人,可为额外被保险人。在我国的保险实践中,不存在所谓“额外被保险人”的做法,只有保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才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由于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所以,在受益人的指定中,被保险人起主导地位。

三、保险合同的特点

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给付,以将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而决定的合同。保险合同系射幸合同的一种。在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的基本义务的履行具有不同时性。一方的对价是机会,效果不确定,可能有数10倍的效果,可能什么也没有。例如,航意险的赔付率极低,但一旦发生事故,20元保费,最高可以赔付上100万元的保金。给付条件为不确定的事件是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

(二)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的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其特征有四:一是合同条款由一方事先拟定;二是可以重复使用;三是制定条款时未与对方协商;四是对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保险合同符合附和合同的特点。即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其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能任意变动。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记载事项,如不同意,但又不能提出不同的意见或建议的,只有同意合同才能成立。

(三)最大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合同容易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合同奉行最大诚信原则,强调当事人对诚信义务、特别是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的履行。当事人违反诚信义务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或相关条款的无效或撤销。

(四)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应当具备法定形式的合同。包括应登记或公告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或公证形式的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予以证明的合同。有意见认为,保险合同应为非要式合同。其理由是:我国现行立法上并未明确禁止订立口头的保险合同。并且,从《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看,保险合同在“保险凭证”签发前就已经成立。签发“保险凭证”只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而非成立合同的要件。

但笔者以为,保险合同应为要式合同。《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据此,保险合同必须采取“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形式,以载明其内容。另外,《保险法》第20条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据此,保险合同的变更,也有严格的形式要求。还有,虽然实践中已有口头(电话)投保的情况,但通常情况下,投保仍是以书面形式(填写投保单)进行的。

(五)金边合同

金边合同是指保险合同有极高的信誉度。表现在:一方面,保险合同属于管制性合同,其条款实行报批和备案制度。[1]保险人与投保人要按“管制性合同事项”约定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保险合同没有公证和担保的规定,其信誉由国家法律保障。例如,《保险法》规定了接管和接收制度。即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问题时,监管部门可对其进行接管。并且,从事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散。即使撤销或破产,其合同和准备金必须(通过协议或者指定方式)由其他保险公司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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