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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收取他方保险费,并对于约定的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保险关系中,投保人和保险人是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的人,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可以采用保险协议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订立。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以合同为其表现形式的商业行为。所谓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当事人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确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收取他方保险费,并对于约定的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保险关系中,投保人和保险人是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的人,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此,我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一些自身独有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所谓对价,其含义是合同中任何一方权利的取得,都应当给付对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与一般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在一般有偿合同中,实行的是等价有偿原则,即给付与反给付相互一致,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则只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并不强求双方所承担的给付义务平衡一致。除长期人寿保险以外,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不能因为自己支付过保险费就要求保险人给付相应的保险金,而是只有在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才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故称为最大诚信合同。一方面,保险标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投保方的控制之下,而保险人只是根据投保方告知的情况或者现场查勘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所以,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保人的诚实信用。另一方面,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人单方面拟定的,投保人可能对保险合同的专业术语及相关内容不清楚、不熟悉,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展业宣传及承保时,如果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势必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无论从保险人的角度还是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角度,都要求保险双方只有最大诚信,才能保证对方的合法权益,因而,保险合同具有最大诚信的特征。

(三)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与他们享有的权利是相互关联和互为因果的。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其中,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而且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标的受损后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但是,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事件。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缴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即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而是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是否发生,亦即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要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一般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就某类保险合同整体来说,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实际赔付的保险金,原则上应是大体平衡的。

(五)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又叫依附合同,是指其内容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即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可以采用保险协议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订立。在采用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形式时,保险条款已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已规定在保险条款中,并且保险合同逐渐出现技术化、定型化和标准化的趋势,投保人一般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修改这些条款。投保人也可以与保险人协商,增加特别约定条款,或对保险责任进行限制或扩展,但一般不能改变保险条款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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