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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保险合同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由当事人自愿订立。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根据中国《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一、中国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由当事人自愿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涉及如下几类主体: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即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并非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保的具体财产或者被保险人的身体、生命,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所存在的法律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等。但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得具有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

在中国,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非常有限,主要限于投保人的虚假陈述。根据中国《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为了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中国《保险法》又对保险人的这种解除权施加了一定的限制:这种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五)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的订立,往往是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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