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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场地交货合同性质的术语是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表示货物价格应由计量单位、计价金额、计价货币和国际贸易术语等四个部分组成,国际贸易术语是构成货物价格的重要因素。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规则。这一修订本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由全国对外贸易协会予以公布。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分处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双方在交易磋商、订立合同时往往要涉及以下问题。

(1)由谁办理进出口手续,如租船订舱、订立运输合同、装卸货物、办理货运保险、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进出口清关等?

(2)由谁支付货物的检验费、包装费、装卸费、运费、保险费、进出口捐税和其他费用?

(3)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何地向买方转移?

(4)买卖双方应交接哪些单据?

在具体交易中,以上这些问题双方都必须明确,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及成交货物价格的高低。贸易术语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贸易术语(Trade Term)也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Price Term),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来说明货物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手续、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等应尽义务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随着国际商品交换的发展,18世纪末、19世纪初,出现了装运港船上交货的术语,英文为Freeon Board(FOB)。据有关资料介绍,当时所谓的FOB,是指买方事先在装运港口租定一条船,并要求卖方将其售出的货物交到买方租好的船上。买方自始至终在船上监督交货的情况,并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认为货物与先前看到的样品相符,就在当时当地偿付货款。这一描述虽然有别于今天使用的凭单交货的FOB术语,但可以说它是FOB的雏形。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运输和通信工具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轮船公司、保险公司纷纷成立,银行参与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到19世纪中叶,以CIF(Cost,Insuranceand Freight)为代表的单据买卖方式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做法。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1.国际贸易术语明确和简化交易洽商的内容,节省时间、费用,加速交易进程

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双方,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且国际货物买卖涉及业务环节繁多,如办理出口手续,包括领取出口许可证、安排运输工具、明确交货地点和方式、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装运货物等。每项业务中将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商定清楚,既浪费时间,又耗费很多费用。而贸易术语就是说明货物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手续、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等应尽义务的专门用语,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节省时间和费用,加速贸易进程。

2. 国际贸易术语是处理贸易纠纷的依据

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含义,国际贸易惯例对各种贸易术语都作了统一解释和规定,这些解释和规定在国际上被广泛承认和接受,成为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行为准则,买卖双方商定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据这种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来处理。

3.国际贸易术语是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的依据

在国际贸易中,表示货物价格应由计量单位、计价金额、计价货币和国际贸易术语等四个部分组成,国际贸易术语是构成货物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买卖双方在确定货物价格时,必须要考虑采用国际贸易术语中所包含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进出口关税、装卸费和其他费用等,作为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的依据。

4. 国际贸易术语是其他相关当事人开展业务活动的依据

国际贸易离不开运输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机构,而贸易术语及有关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的相继出现,为这些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处理实际业务中的问题提供了客观依据和便利条件。

二、与国际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规则。一方面,这些惯例不是一些国家的共同立法,也不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它对买卖双方都没有强制性。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与惯例完全相反的约定,只要这些约定是合法的,将得到有关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项惯例时,则这项惯例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有关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应按照该项惯例办事,在处理国际贸易争议时,各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会引用某些公认的或影响较大的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案件的依据。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基本术语的解释已趋于一致。但对某些贸易术语,不同的国际经济组织和工商、法律团体仍有不同解释。在这些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或规则中,对国际贸易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三种,即《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

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采用,然而对使用这一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义务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导致合同履行不畅。对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其后,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此项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CIF合同的一般解释,有利于买卖双方CIF合同的订立及争议的解决。此外其中某些规定还可适用于其他合同。

(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90)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的,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l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这一修订本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由全国对外贸易协会予以公布。1990年,该定义被再次修订,命名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分别为:

(1)EXW(Ex Works)(产地交货);

(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在美洲地区采用较为广泛,有较大影响,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第(2)和第(3)种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近年来,在美洲使用国际商会的解释通则,逐渐取代美国定义修正本的趋向也越来越明显。

(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英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for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of Commerce, ICC)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对其进行修订。最新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10通则》)是国际商会(ICC)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通则》,Incoterms2000)的修订,在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全球实施,《2010通则》较《2000通则》更准确地标明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考虑了免税贸易区的不断增加、电子沟通在商务中的不断增多以及被更加重视的货物运输中的安全和变化等问题。《2010通则》更新并加强了交货规则,删去了《2000通则》中4个术语:DAF(Delivered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而且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 (Delivered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另外,将规则总量从《2000通则》的13条减少到了11条,并且使得所有规则的表述更加简洁、明确。

《2010通则》的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组。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and Insurance Paid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Insurance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2010通则》对于其解释的每种贸易术语下的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都分别列出十个项目,在十项义务之首则冠以“A.卖方义务”和“B.买方义务”,在每条具体义务前,则分别加注“卖方必须”和“买方必须”的词句,具体如下。

A1.卖方一般义务

B1.买方一般义务

A2.许可证、批准书、安全通关及其他手续

B2.许可证、批准书、安全通关及其他手续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4.交货

B4.受领货物

A5.风险转移

B5.风险转移

A6.费用划分

B6.费用划分

A7.通知买方

B7.通知卖方

A8.交货凭证

B8.交货证明

A9.核查、包装及标记

B9.货物检验

A10.信息的协助与相关费用

B10.信息的协助与相关费用

《2010通则》属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不同于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了明确规定,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同时,由于通过各国立法或国际公约赋予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由于不同版本的《通则》所涉及的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是有所区别的,因此,为避免争议的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除引用贸易术语外,还应当进一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所引用的贸易术语的版本出处。引用《Incoterms®2010》中任何术语时都需要将“Incoterms®2010”作为后缀或者术语选择的必要构成要件在合同中说明,同时尽可能对地点和港口做出详细说明,例如,合同报价是“FCA38Cours Albertler,Paris,France Incoterms® 2010”,在此报价中,“FCA”是贸易术语,“38Cours Albertler,Paris,France”是交货地点,“Incoterms®2010”是对所选的贸易术语版本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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