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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贸易术语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双方进行诉讼。也就是说,卖方交货后,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一规定只限于在订立合同前卖方已知道有关运输的情况。在国际贸易中,关于进出口货物的结关手续,有些国家规定只能由结关所在国的当事人安排或代为办理,有些国家则无此项限制。

第四节 与交货有关的其他问题

一、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关系

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说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因此,业务中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名称来给买卖合同命名,如对采用FOB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作FOB合同,对采用CIF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作CIF合同等。在一般情况下,贸易术语的性质与买卖合同的性质是相吻合的。按EXW术语成交,卖方在产地交货,故其签订的合同为产地交货合同。按FAS、FOB、CFR、CIF、FCA、CPT和CIP术语成交时,卖方都是在启运国或装船国履行其交货义务,都具有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的性质,因此,按这些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其性质都属于装运合同。但是,按以D字母开头的术语成交时,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即在到达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故按这些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其性质属于到达合同的类别。

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但它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例如,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双方进行诉讼。法官审理后认为,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因此判定卖方没有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在这一案例中,可以说支付条件是确定合同性质的决定因素。由此可见,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他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二、风险的提前转移问题

一般来讲,卖方承担的风险是在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的特定界限,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的。也就是说,卖方交货后,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通常情况下,买方不承担交货之前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以及相关的费用。但是,各种贸易术语下都规定了当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例如给予装船时间或交货地点的通知,那么,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可以提前到交货之前。

风险的提前转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货物必须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该合同项下的货物。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特定化问题。如果货物尚未特定化,风险就不能提前转移。

三、包装和检验问题

国际贸易中的大多数商品需要一定的包装,然而,包装的用料和方式等却因商品的性质和采用的运输方式的不同有着很大差异。为了切实起到保护商品的作用,避免事后的争端,《2010通则》在每一术语的卖方义务第9条中都规定:卖方必须自负费用提供按照卖方在订立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项下的货物通常无须包装)。包装应作适当标记。这一规定只限于在订立合同前卖方已知道有关运输的情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即货物包装必须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是不合理的。

关于货物的检验问题,《2010通则》中也规定,除了采用DDP术语成交外,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费用均由买方负担,因为这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进行的。但如果是出口国的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那么除在EXW条件下,仍由买方承担检验费用,在其他术语下,则由卖方负担。

四、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术语是确定合同性质、决定交货条件的重要因素,选定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促进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交易的当事人,在选择贸易术语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考虑运输条件

买卖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首先应考虑采用何种运输方式运送。在本身有足够运输能力或安排运输无困难,而且经济上又合算的情况下,可争取按由自身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如按FCA、FAS或FOB进口,按CFR、CIF、CPT或CIP出口);否则,则应酌情争取按由对方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如按FCA、FAS或FOB出口,按CFR、CIF、CPT或CIP进口)。

(二)考虑货源情况

国际贸易中货物品种很多,不同类别的货物具有不同的特点,它们在运输方面各有不同要求,故安排运输的难易不同,运费开支大小也有差异。这是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此外,成交量的大小,也直接涉及安排运输是否有困难和经济上是否合算的问题。当成交量太小,又无班轮通航的情况下,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势必会增加运输成本,故选用贸易术语时也应考虑由对方安排运输。

(三)考虑运费因素

运费是货价构成因素之一,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货物经由路线的运费收取情况和运价变动趋势。一般来说,当运价看涨时,为了避免承担运价上涨的风险,可以选用由对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成交,如按CFR、CIF、CPT或CIP进口,按FCA、FAS或FOB术语出口。在运价看涨的情况下,如因某种原因不得不采用按由自身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则应将运价上涨的风险考虑到货价中去,以免遭受运价变动的损失。

(四)考虑运输途中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商品一般需要通过长途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特别是在遇到战争或正常的国际贸易遭到人为障碍与破坏的时期和地区,则运输途中的风险更大。因此,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必须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的风险情况,并结合购销意图来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

(五)考虑办理进出口货物结关手续有无困难

在国际贸易中,关于进出口货物的结关手续,有些国家规定只能由结关所在国的当事人安排或代为办理,有些国家则无此项限制。因此,当按照某出口国政府规定,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则不宜按EXW条件成交,而应选用FCA条件成交;若按照进口国当局的规定,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进口结关手续,此时则不宜采用DDP,而应选用其他贸易术语成交。

本章小结

本章阐述了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几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特点,介绍了几种常用贸易术语的变形,剖析了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关系,并就选用贸易术语的注意事项作了说明。深入了解这些内容,有利于合理选择和正确运用各种贸易术语。

案例分析

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某买方出口一批货物,装运港为法国的加来,目的港在英国的多佛尔。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备妥了货物并安排好了船只。但在办理装运时,卖方考虑到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很近,风平浪静,估计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就没有办理保险。载货船舶起航后也很快平安抵达目的港。当卖方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赎单时,买方发现其中缺少保险单,就以此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卖方则以货物完全合格,且安全抵达,保险单已失去效用为由进行抗辩。

本案交易双方采用CIF术语成交,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就是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海运货物保险,而卖方实际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显然构成重大违约。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也就是说,衡量卖方完成交货义务与否的标准不是货物,而是单据。通常在合同的相关条款中,都要规定卖方须提交合格的保险单,特别是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即使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或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须提交保险单,卖方也有义务办理保险,并提交相关的保险单。所以说,卖方的抗辩没有道理。

复习思考题

1.FCA、FAS和FOB这三种贸易术语有何共同特点?

2.FOB的变形是怎样产生的?常用的变形有哪几种?

3.CFR和CIF条件成交,如卖方不愿承担卸货费可选用哪种变形?

4.举例说明风险的提前转移和货物的特定化问题。

5.什么是到达合同?它与装运合同有何区别?

6.在国际贸易中如何确定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性质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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