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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保险法》强调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依约定交付保险费,这是投保人最主要的一项义务。但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毕竟有所不同,我国《保险法》第38条规定,投保人拒不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不得用诉讼方式请求支付。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它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这是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按照这一定义,被保险人只能是具有生命、独立存在的自然人。法人、尚未出生的胎儿以及已经丧失生命的死尸,都不能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这种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意外灾害,或者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或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或年老退休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特征。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其中的被保险人,不但必须是自然人,而且也是合同的保险标的;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其他人。当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因此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请求权由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行使。人身保险合同的另一主体即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它们只能是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并且不可兼营财产保险业务。

2.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合同。一般地说,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这是因为,各种财产都有客观价值,因此必须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人的生命不同于财产。人的生命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是定额保险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给付多少,是事先约定的。

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关系。《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又是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因此,《保险法》强调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上面所列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能用诉讼方式来请求支付。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依约定交付保险费,这是投保人最主要的一项义务。但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毕竟有所不同,我国《保险法》第38条规定,投保人拒不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不得用诉讼方式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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