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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体现在保险合同中,即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间对保险条款的内容产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法律上属于诺成性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

保险合同大部分是格式合同,由于主客观原因,保险人所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不可能将其对保险条款的认识充分地、无遗漏地体现在保险条款中。此外,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受自身理解能力和习惯等影响,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与保险人会有所不同。因而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双方可能会对事故如何处理产生争议纠纷,这其中有相当部分的争议源于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理解不同。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合同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法律事实,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对合同内容的含义进行说明,使之明确、完整、合理合法。合同条款解释的一般原则,诸如文义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习惯解释原则、诚信解释原则和目的解释原则等,均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应遵循下述一些基本原则:

(一)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是指通过对合同条款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保险合同条款是由文字词句所构成,如果要确定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的字、词、句义。这些字、词、句义应当按照其自然文义或者表面文义作出解释,其中所涉及的法律术语、科技术语或者专业术语等均应当根据该类术语所特有的含义进行解释,例如保险单中出现推定全损、海损等术语时,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文义进行解释,不能用通常观念作出解释。文义解释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方法。

(二)目的解释原则

目的解释原则又称之为意图解释,通常是在无法运用文义解释方法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演绎来推定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目的解释适用于合同条款的文义不清、不明确,或是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不统一,有矛盾之处的情况。发生下列情况时,目的解释原则应为:

1.口头约定与书面约定不一致时,书面约定优先于口头约定;

2.投保单与保险单内容不一致时,保险单的内容优先于投保单的内容;

3.保险单上的特约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抵触时,特约条款优先于普通条款;

4.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以不同方式记载的,如果条款之间有矛盾时,后加的条款优先于原有的条款,书写条款优先于打印条款,打印条款优先于加贴附加条款,加贴附加条款优先于保险单上事先印就的条款。

(三)倾向性解释原则

倾向性解释原则是指对格式条款产生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体现在保险合同中,即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间对保险条款的内容产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条款是由保险人拟定的,为公平起见,各国的保险立法普遍确立了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倾向性解释原则,促使保险人在拟定保险合同条款时尽量做到文义清楚,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也体现了上述原则。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解释原则仅在按照通常理解对合同条款的文义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才适用。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保险合同争议发生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可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纠纷。

(一)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由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争议的问题进行磋商,在彼此都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协商解决争议时,应遵循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平等原则。

协商在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一般没有外界参与,有一定的灵活性,气氛一般比较友好,因此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往往能在友好的气氛中解决合同争议。此外,协商无需缴纳有关费用,且协商的时间、地点完全由合同的当事人确定,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

(二)调解

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合同争议提交给一个第三者,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对争议各方进行劝解,并在争议各方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

调解与协商有一些共同的地方,如气氛都比较友好,各方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等。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调解由第三者主持,而协商则由合同当事人直接进行。

(三)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方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订立的,表示愿意将将来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包括在合同当中而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被称为仲裁条款;另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的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等。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就排除了法院对相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该项争议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四)诉讼

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解决合同纠纷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的行为。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纠纷的司法途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应遵循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四种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各有特点,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聚焦

【案情介绍】

2007年9月30日,我内地某粮油公司与香港某贸易公司签订秘鲁鱼粉进口合同,约定由后者提供2 000吨鱼粉,每吨672美元。粮油公司于同年11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货运保险,投保单注明保险金额1 344 000美元,投保险别为一切险(包括火烧、霉变、结块)。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注明“接受上述投保”,并加盖了公司业务专用章。

2008年1月17日,L轮装载着2 000吨鱼粉从秘鲁某港出发,于同年3月19日抵达上海港。次日,该轮装载的鱼粉自燃,导致损失。经火灾技术鉴定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结论均为:鱼粉自燃的原因系货物积载时间过长,通风散热不良,积热不散所致。经各方对鱼粉的损失进行评估,一致同意货损程度为32%,即损失金额为417 465美元。2008年7月2日,粮油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赔,理由为:保险单并未签发,保险合同并未成立,而且自燃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分析】

1.关于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法律上属于诺成性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注明“接受上述投保”,并加盖了公司业务专用章,表明了保险合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保险单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出具的,以证明合同的客观存在,所以本案中,虽然保险单并未出具,但双方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已经存在,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赔损失。

2.关于自燃损失是否属于承保责任

本案鱼粉投保险别为一切险(包括火烧、霉变、结块),鱼粉自燃的原因是货物积载时间过长,通风散热不良,积热不散所致。由于一切险承保责任采用的不是列明风险的方式,除了承保水渍险的所有风险外,还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风险导致的损失,保险人若想拒赔,必须举证货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本案中鱼粉的自燃经鉴定确实因外来原因所致,而非其内在缺陷,不属于保险除外责任,因此,保险人对自燃损失应予负责。

此外,根据投保单记载,投保险别为一切险(包括火烧、霉变、结块),其中对于火烧一词,并没有予以解释。在保险行业内,投保鱼粉保险与投保自燃险联系在一起,已经成为一种公信认知,而“火烧”一词,在保险人内部,与“自燃”一词可以交替使用。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应认为被保险人已投保了鱼粉自燃的风险,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予赔偿。

本章小节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不同于其他经济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辅助人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按合同设立的目的,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按合同订立时是否约定保险价值,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保险合同争议发生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可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纠纷。

案例研究

某年1月,徐某将自有的从事营运的一辆双排客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一年。保险代理人按吨位收取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共2 000元。同年3月,该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该起事故40%的责任。事故处理结束后,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人在审核保险车辆行驶证时发现该双排客货车为1吨/6座,根据车险实务的有关规定,双排客货车收费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按吨位或座位计算,取较高者计费。该车收费时实际按吨位收取,比按座位收取要少收1 000元。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投保人实际缴费不足,只能以投保人缴纳部分保费来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徐某不服,双方产生了纠纷。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思考题

1.阐述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2.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

3.保险合同包括哪些主体?

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同一人?为什么?

5.试比较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6.保险合同的终止主要有哪几种情形?

7.杨某于1997年10月投保15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为50 000元,她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丈夫”。1999年7月,杨某由于车祸死亡,由谁来领取保险金,在杨某的两位“丈夫”间发生了争执。杨某在投保时其夫为王某,1998年杨某与其离婚,1998年年底杨某又与李某结为夫妻。谁才是本保险的受益人?对本案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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