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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效力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可分为法定变更和约定变更两种情况。被保险人的变更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发生。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另外,保险单的转让,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有效与无效

(一)有效保险合同

依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有效保险合同,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主体合格。《保险法》第6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即意思自由与意思与表示一致(没有误解、表示错误、内心保留等)。换言之,意思的形成是自由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内心意思具有一致性。《保险法》第11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合法性。《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效力主要为对签约当事人的拘束力,即当事人必须依约履行合同,违反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保险合同在效力上有其特殊性。例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作为关系人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依合同直接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又例如,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国家干预性和自始无效等特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的合同。

第一,歧视性格式条款。《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31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违规死亡保险。《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四,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第五,超额保险。《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指保费的增加或者减少。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可分为法定变更和约定变更两种情况。《保险法》第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1)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2)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二)财产保险被保险人的变更———保险标的的转让

财产保险被保险人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发生。关于保险标的的转让,各国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其大致做法有二:一是通常情况下,承认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即被保险人转让保险标的时,推定受让人承继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二是特定情况下,保险合同的转让要得到保险人的认可,否则合同自标的转让之日起失效。例如,被保险人转让汽车时,受让人只有在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承继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4]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三)人身保险保单的转让

1.保险单转让的意义

人身保险合同是个人资产的一部分。其现金价值逐年递增。故与其他的有价证券一样,可以转让或用作质押。但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不能变更被保险人,仅仅只是一般民事权利的转移。

人身保险保险单转让有绝对转让和相对转让之分。绝对转让是指保单持有人不可撤销地转让了对保单的全部权益。例如,将保单出售或赠与给他人。相对转让,是指保单持有人只是暂时性地转让了保单的部分权益。例如,保单的质押即为相对转让。当保单持有人已经偿还贷款时,贷方将把这些权益转回给保单持有人。

2.保险单转让的条件

《保险法》第34条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另外,保险单的转让,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将保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支付给其他保单权益人时,免除对受让人的责任。如果保险人已经得到了保单转让的通知,就不能不顾受让人的权益而将保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支付给其他人。

3.保单的质押

保单的质押是指保单持有人以保单作为质押物,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短期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目前,有两种情况。一是将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贷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贷款本息达到期退金额时,保险公司将终止保险合同的效力。另一种是投保人将保单抵押给银行,由银行支付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到期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依合同凭保单由保险人偿还贷款本息。

根据目前的做法,可以质押贷款的保单必须是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现金价值,贷款的额度一般为贷款时该质押保单的现金价值的80%~90%。期限一般最多不超过6个月。保单的贷款利率相对固定。其利率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预定利率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较高者再加上20%计算。

4.保单的贴现

“保单贴现”是指提前转让寿险保单的业务。保单贴现业务最早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其运作涉及六个主体:被保险人(通常是生命即将结束的人)、保单贴现公司、再保险公司、托管代理机构、健康评估公司和投资人。

保单贴现具有多重意义。一方面,将保单卖给保单贴现公司,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大笔现金,用来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解决经济困境,如果被保险人是老年人,还可以通过保单贴现过上一个幸福的晚年。另一方面,保单贴现公司购买保单后,向保险公司续交保费,保持保单效力,待被保险人死亡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弥补成本,获得利润。另外,对于保险人来说,保单贴现使保单免于失效,从而维护了保险公司的业务稳定性。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保险法有关解除权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使保险合同失效的行为。《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据此,投保人的解除权与保险人的解除权具有非对称性,即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外,投保享有任意解除权,而保险人的解除权则受到严格的限制。

(二)保险人的解除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有严格的限制。(1)保险人只有在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即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前述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4)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三)投保人的解除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其限制主要有三种情况:(1)法律规定。在我国,货物运输保险及运输工具航程保险不得任意退保。例如,《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2)合同约定。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可对解除限制作出约定。(3)合同性质。例如,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关系人可以主张维持合同的效力。[5]

《保险法》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54条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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