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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的前提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节 法的效力的前提从发生学的观点出发,这一系列的法律之外的变量经常用于解释法的起源和演变。那些被认为是法的发展的起源条件也可以被理解成限制法律规则效力的条件。所以,习俗可能是法律规范赖以发展的基础。参见Hart1961,第六章。波斯特玛的《基础主义者》一文中将哈特的“承认规则”解释为在“社会事实”和“行动理由”之间。

第七节 法的效力的前提

从发生学的观点出发,这一系列的法律之外的变量经常用于解释法的起源和演变。因而,法具有因变量的地位。然而,从工具性的角度看,那些法律之外的变量被当作服从法律和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实现立法者目标的前提条件。那些被认为是法的发展的起源条件也可以被理解成限制法律规则效力的条件。所以,习俗可能是法律规范赖以发展的基础。但是从工具性的观点,从立法者和法律规范的执行的角度来看,传统的或习惯的接受者定位担当了必须考虑在内的一系列的限制条件的角色。

考虑到上述所有可能性,我想明确一下,当我在下面谈到法的基础时,我一般指的是:

——为了解释法及其内容的起源、创造和发展而涉及的经验因素、变量和特征。

——立法者必须考虑的外部条件,即法律效力的限制条件。

【注释】

(1)对“基础”的这一理解可以见于Sch-fer 1989。该书还进一步讨论了实证主义与自然法,法律的适用、解释与改进等“基本”论题。在《Peter Landau纪念文集》(Helmholz et al.2000)中,“法律的基础”(Grundlagen des Rechts)题下大多数都是法律史方面的文章。

(2)参见Hart1961,第六章(“法律体系的基础”)。波斯特玛的《基础主义者》一文中将哈特的“承认规则”解释为在“社会事实”和“行动理由”之间。对“基础主义”认识论的一般讨论,可参见Chisholm1982;Sosa 1991 and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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