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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契约的效力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保险契约的效力(一)保险契约的期间,从5年到15年在约定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除此以外,原则上不允许保险期间的延长。保险人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原则上必须从接受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日本政府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可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可享有的一切索赔权及其他权利。

四、保险契约的效力

(一)保险契约的期间,从5年到15年

在约定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但关于贷款债权或公司债等保险,从第一次汇回之日起到最后偿还期日止,其期间在5年以上者,保险期间可约定在5年以下。如果被投资企业因建设需要,须经过一定期间才能开业者,则可加上必需的建设期间,确定保险期间。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期间可超过15年。除此以外,原则上不允许保险期间的延长。

(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保险契约者有请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可在损失发生后两个月内,行使请求权。保险人(日本政府)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原则上必须从接受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或保险契约者)应承担下列义务:(1)报告义务。如关于投资原本的取得、丧失、被保险投资的变更、红利的取得、风险或损失的发生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向政府报告,以便确定政府保险责任的时限。(2)应向政府提出被保险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剩余金处分计算书等决算书类。(3)有尽力采取防止或减轻损失措施的义务,并及时向日本政府报告。(4)在停止外汇时,应负妥善保管不能汇出金额的义务。(5)应受保险金支付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努力回收其股份等价金或当地政府补偿金的义务。如该受保险金支付者,在请求支付后已回收金额时,应将该回收金额乘保险金损失额的比率所得金额向日本政府(保险人)交纳(如其额超过所受支付的保险金额者,应将其超过部分的金额交纳政府)。

3.保险人的代位权。作为保险人的日本政府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可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可享有的一切索赔权及其他权利。但日本政府行使代位权的法律依据,与美国制度不同。在美国是基于同东道国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行使代位权(18)。而日本制度则否,只有在东道国用尽国内法救济手段之后,才能依国际法外交保护权的方法行使代位权(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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