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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的分类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契约的分类(一)契约的概念契约经济学中的“契约”是与法律上的“契约”(又称合同、和约。准契约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交易中或其他事件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又如对于举办体育赛事,我国均有规定要经主管部门审批。契约可根据签约对象的特点分为市场契约和企业契约。激励契约特指委托人采用某种激励机制以诱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的一种行为契约。

一、契约的分类

(一)契约的概念

契约经济学中的“契约”是与法律上的“契约”(又称合同、和约。为行文方便,以后法律意义上的契约均写为合同)、市场中的“交易”、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意义相近,但又有区别的概念。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制度就是契约,契约就是制度,两者可以互换使用,原因是它们都是对人的行为的一组约束。但制度作为共同遵守的规则,与契约不同,它是即使不同意也必须执行的,而契约是建立在交换双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的,经双方同意才具有约束力。此外,契约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而制度可以是非平等主体之间;制度往往可同时约束许多人,契约只约束当事人,与第三者无关。

与契约的含义最接近的是交易。交易和契约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在自愿互利、协商一致条件上的,同时也只对当事人进行约束。区别仅在于契约强调的是交换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交易强调物品(包括服务)的价格和数量关系。此外交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企业的内部关系不属交易关系,而企业内部存在契约关系,如股东与经纪人、雇主和雇员,从而契约经济学可以研究企业(单位)的内部关系,企业不再是一个“黑箱”。

“契约”与法律上的“合同”的共同之处是要遵守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法律上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经济合同除即时结清的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契约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比合同的外延宽,只要存在约束均可称为契约,一些法律上无效力的约束,如默认也属于契约的范畴。因此张五常认为,“契约就是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的某些承诺,它是交易过程中的产权流转形式。”[12]

(二)契约的分类

1.完全契约。完全契约是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完全竞争的假设条件之上的,完全契约是缔约双方均能完全预期到契约期内的可能发生的事件,按照契约的规定执行,缔约者都能达到自己的最优目标。

2.不完全契约。不完全契约是契约经济学的重要概念。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缔约双方不可能预期到契约内可能发生的事件,加上合同中使用语言的模糊性和缔约者的疏忽,造成契约的条款是不完全的,总有未被指出的权利和未被列出的事项。正是不完全契约的普遍存在,需要设计不同的机制(制度安排)以对付契约条件的不完全性并处理由不确定性事件引发的问题。

3.准契约。准契约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交易中或其他事件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例如,我国的经济合同法第十一条“国家根据需要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的,有关企业间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这类合同就属于准契约。又如对于举办体育赛事,我国均有规定要经主管部门审批。这种审批行为也属于准契约的范围。

4.关系契约。关系契约是一种长期契约,甚至是无限期契约。由于契约期长,不可预见的事件的可能性大,故关系契约强调的是缔约双方之间的一种长期的战略关系,条款中主要表明的是合作的框架和意愿以及出现分歧后的解决程序和办法。关系契约多出现在有战略合作关系的企业之间,企业的雇主及重要雇员之间。关系契约存在的原因:一是多重博弈可减少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二是为将来的短期契约建立基础,减少短期契约的不确定因素,降低签约的成本。

5.企业契约。契约可根据签约对象的特点分为市场契约和企业契约。市场契约是市场中各主体间的契约。企业契约是企业与市场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契约。比如,股份公司的组建合同和公司章程就是资本所有人之间的企业契约,企业要长期存在,而这些要素一旦失去会影响公司的生存,因而企业契约中不少属于关系契约。

6.共时性契约和非共时性契约。共时性契约是一次性的,即期交付的契约,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契约。非共时契约是以后的某一时间履行的契约,如先付款后交货,或先交货后付款的契约属非共时性契约,这种契约中的信用问题影响较大,因此契约就相对复杂。共时性契约甚至可以是口头的,非书面的。

7.激励契约。因为契约是建立在互惠互利基础上的,所以任何契约都会存在激励作用。激励契约特指委托人采用某种激励机制以诱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的一种行为契约。激励机制有多种,如年薪制、计件制和期权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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