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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效力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作为票据行为一种的保证也具有独立性,这表现在被保证债务除因款式的欠缺而无效外,其实质上的无效不影响票据保证责任的效力。保证责任的连带性为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

三、保证的效力

(一)保证人责任

(1)保证人责任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是指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即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的债务在种类及数量上应完全相同。如果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付款、免除、消灭时效等事由归于消灭时,保证债务也归于消灭;如果被保证债务是被保证人的偿还义务,持票人对被保证人所为的保全其汇票权利的行为对于保证人也发生效力;如果被保证债务因手续欠缺而消灭时,保证债务也归于消灭。

(2)保证人责任的独立性。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作为票据行为一种的保证也具有独立性,这表现在被保证债务除因款式的欠缺而无效外,其实质上的无效不影响票据保证责任的效力。但是,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21]

(3)保证人责任的连带性。保证责任的连带性体现为两个方面:[22]一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当保证人为两人以上时,保证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的连带性为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

(二)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人的权利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取得了票据上的权利,可行使持票人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保证人对于其后手并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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