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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知的效力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司法认知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作为免证事实上的绝对效力,法官针对某些事实一旦采取司法认知,当事人的反驳证据即不易被法官采纳。从法院的角度看,对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司法认知范围和条件的事实,若由法官采取司法认知之方式对其真实性予以确信,则对该项事实即无须进一步查证。

二、司法认知的效力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确立司法认知,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看,司法认知的效力表现为对当事人的效力和对法院的效力两个方面: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司法认知将致使当事人之间证明责任的再分配,一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免除,必然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加重。由于司法认知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作为免证事实上的绝对效力,法官针对某些事实一旦采取司法认知,当事人的反驳证据即不易被法官采纳。从法院的角度看,对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司法认知范围和条件的事实,若由法官采取司法认知之方式对其真实性予以确信,则对该项事实即无须进一步查证。[68]

司法认知的事实在范围上是不确定的,需依个案定之。但不管怎样,某一事实欲构成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是法官已经在记忆中记住了该事实,以至于不需要查阅案卷即可对其予以确认;因此不允许使用从另一个程序的案卷中获得的信息作为司法认知事实之凭证。[69]

此外须注意的是,某一事实如果属于法官于其职务外偶然知道的事实,则不能将其认定为司法认知的事实。因为法官对于这种事实若不经由证明就直接认定,不仅不能保证法院判断的正确性,而且违反了“证人身份优先”的原则,在上述情形下法官应当以证人的身份就其偶然知道的事实向法院陈述证言。易言之,法院不得利用自己偶然得知的事实进行裁判,“无论其如何恰当、如何确实可信,如果其未被当事人所了解、不符合可视化的要求,从公正的角度来看,是不能允许以之为裁判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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