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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判决的效力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际司法判决的效力“作为一项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国际司法机构的判决以及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对于当事国具有拘束力。”不同国际司法机关所作的判决,发生效力的条件也会存在一些差异,既有一审终审制,也有两审终审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判决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向规定的机关提起上诉。

一、国际司法判决的效力

“作为一项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国际司法机构的判决以及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对于当事国具有拘束力。”[83]与仲裁裁决依赖于当事国的善意遵守和执行不同,国际司法判决的拘束力是法律上的。“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对争端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争端当事国有义务必须执行和服从。”[84]国际司法判决对当事方的效力在于以法律手段解决了它们之间的分歧,确定了它们之间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同国际司法机关所作的判决,发生效力的条件也会存在一些差异,既有一审终审制,也有两审终审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判决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这意味着,法院未采纳普通法系的依循判例(stare decisis)主义。但,“无论如何,只要没有特别的理由,国际法院因袭以前的判例或见解,是十分自然的要求,否则,就无法保障法律的社会稳定性”[85]。换言之,虽然法院判决在法律上对非当事国以及相同当事国之间的其他案件没有拘束力,但不排除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斟酌适用以前判决所包含的法律思想、推理和原则等。另据规约第60条和第61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具有终局效力,不得上诉,只可请求法院解释或复核。这意味着,法院判决对于当事国而言,具有既判力(force of res judicata)。1949年科孚海峡案中针对阿尔巴尼亚关于法院决定赔偿数额的权限提出的异议,以及1951年阿亚·德·拉·托雷案(the Haya de la Torre case)中针对古巴要求参加诉讼的申请,法院均以既判力原则予以驳回。[86]国际海洋法法庭、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判决的效力与国际法院相同,也是终局的,不得上诉。[87]部分区域性或专门性的国际司法机关建立了上诉机制。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向规定的机关提起上诉。例如,WTO争端解决机构、欧洲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均建立了上诉机制。[88]“新的联合国内部司法系统已于2009年7月1日开始运行。本组织有史以来首次任命了15名法官,对不服行政决定,包括实施纪律措施的决定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决。”[89]这意味着联合国行政法庭也建立了上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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