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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的效力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票据保证,对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具有同一责任的效力,即保证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与被保证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完全相同。被保证之债无效,并不影响票据保证责任的承担。票据保证行为是独立的,其不得以票据属于伪造的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保证人有权向承兑人要求依票据记载金额付款;有权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偿权;若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追偿权时,有权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三、票据保证的效力

(一)同一责任

票据保证,对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具有同一责任的效力,即保证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与被保证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完全相同。保证人对票据的保证为票据的全部金额之担保,我国《票据法》未规定保证人可以就票据的部分金额进行担保。

(二)保证人承担独立责任

被保证之债无效,并不影响票据保证责任的承担。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是独立的,保证人不得以被保证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甚至在被保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票据是属于伪造的等,只要票据在形式要件上不缺乏必要的记载事项、行使合法,则保证人就必须承担票据的保证责任。

【案例19-2】

票据保证责任之独立性

A伪造了一张汇票交予B,B背书交给C(无行为能力人),D为该票据的保证人,为C提供保证。C将票据背书给E,E为持票人。此时,尽管该票据为伪造的,且被保证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保证人D仍然需要承担票据的保证责任。

点评: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在票据保证行为中依然存在。票据保证行为是独立的,其不得以票据属于伪造的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三)连带责任

票据保证只有连带责任,而没有民法中的一般保证。票据保证人无检索抗辩权(检索抗辩权,又称先诉抗辩权,是民事保证制度中保证人所拥有的权利,是指债权人未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或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只有在债权人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或强制执行无效后,债权人才可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义务的一种抗辩权利)。

(四)共同保证责任

当票据保证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时,即使两个保证人在建立保证关系时无彼此的意思表示,分别为同一个被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时候,该两个保证人为共同保证,彼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保证人的追索权

当票据保证人承担了票据保证责任之后,即取得了持票人的权利,有权对被担保票据的债务人进行追偿。

票据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在其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追偿的对象远比民法中保证人追偿的对象和范围要宽泛得多。保证人有权向承兑人要求依票据记载金额付款;有权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偿权;若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追偿权时,有权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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