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票据的丧失

票据的丧失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无效的票据,在票据法上不纳入票据丧失的范畴予以处理。公示催告,属于持票人票据丧失后的一种权利司法救济和保全措施,也是一种票据丧失的最终补救措施,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存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受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

二、票据的丧失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的持票人或权利人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了对票据的实际占有之状态。通常是指票据因遗失、被盗、灭失等原因使票据权利人失去了其对票据的占有的客观事实状态。

(二)票据丧失的情形

票据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类情形。

1.票据的绝对丧失

票据的绝对丧失,又称为票据的灭失,是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消灭了的状态。如票据被火烧毁、被洗烂或被撕成碎片等。票据的绝对丧失必须是确定的,如果持票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状态,而不能确定是绝对丧失(灭失)还是相对丧失(丢失)时,则应推定为相对丧失。

2.票据的相对丧失

票据的相对丧失,又称为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作为物质形态仍然可能存在,但是非权利人的意愿而脱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之状态。如持票人不慎丢失或被人盗窃或被抢夺等。票据被持有人抛弃,不属于票据的相对丧失。

(三)票据丧失的前提条件

1.票据为有效票据

票据的有效性(属于票据法上的有效票据)为票据丧失的当然、必要的法律前提条件。票据必须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等。无效的票据,在票据法上不纳入票据丧失的范畴予以处理。

2.脱离票据权利人的占有

无论是绝对的脱离还是相对的脱离权利人的占有,必须有丧失票据的客观事实。此为票据丧失的事实前提条件。

3.票据脱离票据权利人为主观上的非自愿性

丧失票据并非出于持票人的真实意愿,为票据丧失的主观条件。如果票据的合法持票人自愿、主动放弃或转让了该票据,则该票据行为将对获票人产生积极的法律后果,后续持有人获取票据上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因受欺诈、胁迫而丧失票据的事实控制,尽管表面上是原持票人自愿交出的票据,内心上只是一种形式上、表面上的自愿,可纳入票据丧失的范畴而获得法律的救济。

4.丧失人对票据合法、有效的占有

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违法的票据持有人不能通过失票补救制度来主张其非法的利益。已经获得付款的票据,丧失人失去了丧失票据的救济。

(四)票据丧失的救济方式

在票据实务中,票据的丧失时有发生。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等特点,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当票据丧失后很可能会导致失票人丧失了票据的权益。我国《票据法》在第15条规定了票据丧失后补救的三种方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的方式。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专门的公示催告程序予以规定。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为了避免票据权利被他人行使,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付款人,请求付款人暂时停止支付所失票据记载的款项,付款人在款项未付时暂时满足失票人请求的失票补救方法。

挂失止付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款项被冒领或骗取。由于票据丧失后,票据款项极易被冒领、骗取,而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或起诉都有一个过程,故失票人应在票据丧失后及时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要真正地解决失票人票据权利的问题,失票人还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以后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定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不予申报,则该票据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和制度。公示催告,属于持票人票据丧失后的一种权利司法救济和保全措施,也是一种票据丧失的最终补救措施,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存在。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可能最先想到的就是通知债务人对该票据立即停止支付,这属于非诉讼途径的解决。但这种救济属于一种紧急的和临时的措施,并不能达到最终兑现其票据权利的功能。而在普通的补救途径中,又存在一个票据行踪难以了解的问题,从而需要一种能够昭示失票人是否拥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这就是公示催告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第196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果有两种,但通常都会引起下一个诉讼程序的进行,从而实现对于票据权利人的救济。挂失止付只是暂时冻结了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公示催告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维护失票人的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票据丢失后的公示催告程序为:(1)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3)人民法院收到利害人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4)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判决丧失的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付款人,判决生效之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如果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受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

【案例17-3】

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转让行为无效

A公司的一张票据遗失,A公司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之后,B捡到该票据后到C商场用该票据购物付款。事后C商场要求A公司支付款项,被A公司拒绝。

点评:C商场是在A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受让了该票据,C商场不享有该票据的权利,因此其只能向B追索货款。

3.普通诉讼救济

票据的普通诉讼救济,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救济活动。

采用普通诉讼的救济措施,除必须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的条件(原告是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外,还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丧失票据的事实;第二,申请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第三,所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票据付款人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时,通常人民法院或票据付款人会要求失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用以补偿未来可能出现的损失。

尽管有上述三种不同的失票救济方法,但是针对不同的情形以及处于不同的阶段,失票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以充分保护自身的票据权益。

(五)我国关于票据丧失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操作

1.《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法》第15条对于票据丧失作出了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对公示催告和一般诉讼程序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2.关于票据丧失救济的实际操作问题

(1)挂失止付的条件及时间限制。票据丧失,失票人应及时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尽管挂失止付为非必经程序,但是为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益,挂失止付往往是在采取其他司法救济程序之前的一种有效的临时措施。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之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因此,办理在挂失止付手续之后,失票人还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2)丧失票据人的证据提供。失票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其对所丧失票据拥有所有权及丧失票据所记载的主要事项和内容的书面证明。当失票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时,应当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和票据所记载的事项。

(3)丧失票据的出现。当所丧失的票据出现并由持票人提出付款时,如果在判决以前,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是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法院,法院应该终结原有的诉讼程序。

(4)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失票人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时,被请求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必须执行生效的判决予以付款。

(5)票据“声明作废”的效力。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是我国商业上的一种习惯做法。尽管“声明作废”希望能够达到阻止票据金额被冒领之目的,也可能提醒善意第三人在受让票据时施以必要的注意。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被我国的法律所认可,不属于法定的救济措施,仅为持票人的一种对外语言陈述方式,故“声明作废”不产生法律效力。

【难点追问】

我国的《票据法》对票据涂销未作规定,当出现涂销事宜时应当如何处理?

提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并结合票据的具体实践加以判断和处理。

【前沿提示】

票据丢失后的三种救济途径相互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正确选择相关的救济措施,对保障票据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

提示:票据丢失是一种客观事实,但是要实现救济,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程序手续,否则将会产生不良的后果。

【思考题】

1.如何区别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2.票据的更改限于哪些项目?

3.票据丢失后为什么“声明作废”不具有法律效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