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票据的抗辩

票据的抗辩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票据抗辩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债务人有合法事由予以拒绝履行的行为。票据债务人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票据抗辩权。因此,票据抗辩权的规定,是公平保护票据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需要。⑤时效消灭的抗辩,《票据法》第17条对不同的票据权利规定了不同的消灭时效,权利人未在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相应的票据债务人有权提出抗辩。因此,票据抗辩的限制也称为“对人抗辩的切断”。

二、票据的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债务人有合法事由予以拒绝履行的行为。票据债务人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票据抗辩权。

票据制度以维护票据流通和票据交易安全为目的,因而将票据权利作为其规范的主要内容,但是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本身是一对相互对应的概念,完整的票据制度应包括二者。因此,票据抗辩权的规定,是公平保护票据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

根据抗辩原因不同,票据抗辩一般可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种。

1.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关系本身可以对抗一切票据权利人的请求。它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影响,所以也称绝对抗辩、客观抗辩。物的抗辩根据抗辩权人的范围不同又可以分为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和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23]

(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主要包括如下情形:①票据因为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或者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而无效。②不依票据的记载内容主张权利,如付款日期尚未届至,或者提示付款地与票据记载的付款地不符,或者不依票据记载金额主张权利,等等。③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如票据债权已获清偿、被抵销、依法提存或者因除权判决而无效。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如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监护人可以以其欠缺行为能力为由进行抗辩。②欠缺代理权的抗辩,如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被代理人可以提出抗辩。③票据伪造或变造的抗辩。发生票据伪造时,被伪造人可以以未在票据上签章为由主张抗辩;发生票据变造时,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只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责,对变造后的事项可以提出抗辩。④欠缺保全手续的抗辩。票据权利人未依期提示和请求作成拒绝付款书或拒绝承兑证书,相应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此提出抗辩。⑤时效消灭的抗辩,《票据法》第17条对不同的票据权利规定了不同的消灭时效,权利人未在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相应的票据债务人有权提出抗辩。

2.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关系人间的特定关系仅能对抗特定票据权利人的请求,也称相对抗辩、主观抗辩。人的抗辩根据抗辩权人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和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票据债权人欠缺受领能力的抗辩,如持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票据债权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等。②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抗辩。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况,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此为由对抗持票人。[24]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这类抗辩主要发生于票据原因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票据虽然为无因证券,但是,如果原因关系的当事人与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效率,应当允许票据债务人以原因关系中的事由对抗票据债权人。这些事由主要包括:①原因关系无效或者不成立的抗辩。票据的发行一般以一定的原因关系为基础,如果原因关系不复存在,尽管票据权利不受影响,却会影响票据授受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因此,当持票人和票据债务人为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时,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原因关系作为抗辩事由。[25]②欠缺对价的抗辩。在票据授受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对价给付关系,如果持票人未能支付相应的对价就构成不当得利,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此提出抗辩。③基于特约的抗辩。如果当事人之间在签发或者转让票据时有某种特别约定,持票人未履行该约定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所谓票据抗辩的限制是指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不能用于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在票据抗辩中,由于物的抗辩是客观的、绝对的,可以对抗任何票据权利人的抗辩,因此在物的抗辩中不存在抗辩的限制。也就是说,票据抗辩的限制是将票据抗辩中的对人的抗辩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适用,不允许特定债务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或整体的票据关系中,以免妨碍了票据的流通性。因此,票据抗辩的限制也称为“对人抗辩的切断”。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为由,对抗持票人。根据该规定,票据抗辩的限制应遵循以下两个条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此类抗辩事由发生于票据基础关系中,包括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基于资金关系而与出票人之间形成的抗辩事由、付款人之外的其他票据关系人基于原因关系而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此类抗辩事由发生于持票人前手的各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中,包括持票人前手之间基础关系的缺陷、持票人前手作为被保证人与保证人之间基础关系的缺陷、持票人前手与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缺陷等。

(四)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票据抗辩的事由不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对抗持票人的情形。规定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是为了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况:

(1)无对价抗辩。《票据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这就意味着,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前手的票据权利中如有对人的抗辩,则该抗辩不予切断,而可以延续对抗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票据取得人。

(2)知情抗辩。《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