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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偿案债务人如何抗辩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票据权利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在主票据义务未能履行时,副票据义务人应履行付款义务。票据抗辩是票据义务人的自我保护方式,是票据义务人所拥有的权利。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六、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票据权利是基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是作为票据行为人的票据义务而相对存在的。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行为完成时,发生了行为人自己的票据义务,同时也发生了相对人的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特征

票据权利的性质是债权,但又不同于一般民事债权,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票据权利是债权和证券所有权的统一,是债权的物权化,它将无形的债权转化为有形的票据所有权,并通过票据所有权来实现票据上的债权。因此,要享有票据权利,必先取得票据;失去了票据,也就失去了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票据权利不能共享,其所有者只能有一人。对于同一票据权利不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所有者。

(3)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一般债权只有一个债务人,债权人只有一次请求权。票据债权可能有多个债务人,债权人可行使两次请求权。票据债权人(持票人)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如果未能满足,则可向从债务人行使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类型

票据权利依行使的顺序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

(1)主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或其委托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记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一般包括对本票出票人、汇票付款人、支票付款行的请求权。虽然汇票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支票的付款行在保付之前并不构成主债务人,但持票人必须首先向汇票的付款人和支票的付款行行使请求权。因此,这一请求权可以被认为是要求主票据权利。

主票据权利是第一次请求权,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第一请求权,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第二请求权。

(2)副票据权利。副票据权利是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发生的由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副票据权利是第二次请求权,它以持票人的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条件,副票据权利一般包括追索权与再追索权。

(3)辅助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是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发生的由持票人对特定的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辅助票据权利一般包括持票人对参加人和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

3.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主要有两种途径,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票据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出票行为是最初始的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出票行为完成后,受票人实现票据的实际占有,从而原始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票据的前手权利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即通过背书转让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其方式是提示票据,即由持票人实际地将票据向票据债务人出示。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如果票据提示未能实现票据权利,持票人可以通过追索、向法院起诉等渠道要求取得票据权利。

(二)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上所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票据义务的性质是一种金钱给付的义务,因此票据义务还可称为票据债务。票据义务是票据权利的相对物。

1.票据义务的特征

票据义务不同于一般金钱债务,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票据义务是单向性义务。在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中,票据义务人必须单独地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并不能以此为条件对票据权利人主张一定的权利。

(2)票据义务是连带义务。在通常情况下,票据权利人只能有一个,而票据义务人可能有多个。凡在票据上进行必要事项的记载并完成签名者,都是票据义务人。他们主要有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和参加人等。票据义务人之间对票据债务负有连带偿还的责任,在某一票据义务人无力偿还时,其他票据义务人都有代其偿还的责任。

(3)票据义务是双重性义务。票据义务带有金钱给付和担保双重义务性。付款义务是主要义务,担保义务是从属义务。

2.票据义务的类型

票据义务的类型与票据权利的类型是一一对应的。

(1)主票据义务。主票据义务是主债务人或其委托人依票据记载所承担的付款义务。通常认为,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支票保付行是主债务人,承担直接、绝对的付款责任;承兑之前的汇票付款人、未进行保付的支票付款行虽不是主债务人,但他们作为出票人的委托者应首先接受持票人提示,因此也可认为他们所承担的是主票据义务,不过,他们所承担的并不是绝对的付款责任。

(2)副票据义务。副票据义务是指背书人作为被追索人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它具有担保责任的性质。在主票据义务未能履行时,副票据义务人应履行付款义务。

(3)辅助票据义务。辅助票据义务是指参加人或保证人作为特定债务人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它具有代位责任的性质,即参加人或保证人在特定情况下代替先前的被参加人或被保证人而履行相应的票据义务。

3.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义务人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否定票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是票据义务人的自我保护方式,是票据义务人所拥有的权利。

票据抗辩主要是对物抗辩,即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对物抗辩是一种效力较强的抗辩。对物抗辩又可分为三类。

(1)有关票据记载的抗辩。指因票据上所存在的记载内容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包括票据要件记载欠缺抗辩、背书不连续抗辩、票据尚未到期抗辩、票据失效抗辩等。

(2)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指因票据债务所赖以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无相应效力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包括票据伪造或变造的抗辩、无行为能力人的抗辩、无代理权抗辩等。

(3)有关票据债务的抗辩。指因票据债务虽曾存在,但基于某种情况已归于消灭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包括票据债务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票据债务因保全手续欠缺(如持票人在被拒付时未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而消灭的抗辩。

除对物抗辩外,还可以对人抗辩。

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如票据债务人可对无权利人(如票据窃取者)主张抗辩等。

对物抗辩可以对所有的票据权利人主张,对人抗辩只能对相应的当事人主张。例如,对于窃取票据的善意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能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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