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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的情形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指的是票据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与效力,不允许行为人任意加以选择或变更。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使得票据款式明确统一,有利于加快票据的流转。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以口头方式进行的“票据行为”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也就是说,票据行为仅以票据的外在表示为准,不得依票据当事人所谓真实意思表示变更或者推翻原票据记载。

第二节 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但是票据行为同其他法律行为相比较,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票据行为的特征表现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以及独立性。

一、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凡不具备法律规定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而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指的是票据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与效力,不允许行为人任意加以选择或变更。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使得票据款式明确统一,有利于加快票据的流转。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要求票据必须具备三项法定款式:(1)书面。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以口头方式进行的“票据行为”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2)签章。票据行为人为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款式。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以及应当遵循的格式成为票据的款式。我国《票据法》第9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也就是说,票据行为人必须按照法律的具体要求为票据行为。例如,我国《票据法》要求票据上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属于绝对不可更改的事项,如更改则无效。

二、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所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指的是票据行为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只要该票据行为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票据基础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其对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产生影响。票据行为无因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票据行为的效力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者被撤销,票据行为仍然有效。(2)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仅负有出示票据和证明权利流转连续性的责任。(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非直接当事人的持票人。也就是说,由于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基础关系不影响票据的流通。

三、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所谓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说,票据行为仅以票据的外在表示为准,不得依票据当事人所谓真实意思表示变更或者推翻原票据记载。

四、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所谓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指的是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行为各自独立,票据关系中的每一个票据行为的效力是根据各行为本身的效力确定的,与其他相关行为不发生联系。票据行为独立性的意义在于,由于票据是流通证券,如果在流通过程中某一票据行为的瑕疵就导致票据行为无效,则不利于确保票据交易的安全和加快票据的流转,而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不但可以切断票据行为同基础关系的联系,还可以保持各个票据行为的独立,可以较为圆满地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2)《票据法》第5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3)《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4)《票据法》第49条规定,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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