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1.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约定不明时,可以由当事人协议补充进行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质量要求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按国家定价或指导价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国家调价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谁违约,执行对谁不利的价格。
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采取的一种保障制度。合同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1.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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