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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备契约的界定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第一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法学家们称为“责任”不完全的契约,或者是有“瑕疵”的契约。对于第二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我们称之为“不能充分描述各种可能机会”的不完全契约,这正是经济学家们所关注的不完全契约。不完备契约是相对于完备契约而言的。由于制度缺陷导致契约双方的行为难以得到约束,在某一方违约时而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契约的不完备。

一、不完备契约的界定

契约是一组承诺的集合,这些承诺是当事人在签约时做出的,并且预期在未来(契约到期之日)能够兑现。契约的核心内容在于,它的条款是状态依存(state-contingent)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状态中参与者可以采取的行为作出规定,并规定了参与契约各方基于可确证信息的最终结算方式。

所谓完备契约是指这些承诺的集合完全包括了双方在未来预期的事件发生时所有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双方将来都不需要再对契约进行修正或重新协商。但未来本质上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将来某种程度上是现在选择的结果,而现在的选择又基于对未来的预期,这使得现在与将来之间的关系上有一种内禀的随机性。因此,从观察者的角度看,大部分契约都是不完全的,譬如,对某些自然状态下的相应行为没有作出规定。要么是没有完全指定某一方或双方的责任,诸如违约赔偿之类,要么是没能完全描述未来所有可能的状态下对应的行为和责任。对于第一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法学家们称为“责任”不完全的契约,或者是有“瑕疵”的契约。在法律上一般通过指定缺席规则(default rule)来填补责任上的空缺。对于第二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我们称之为“不能充分描述各种可能机会”的不完全契约,这正是经济学家们所关注的不完全契约。从本质上说,当契约所涉及的未来状态足够复杂时,个人在签约时的主观预期就不可能是完全的,因此“不可预见的可能性”(unforeseen contingencies)就成为契约不完备的本质原因。

不完备契约是相对于完备契约而言的。不完备契约是指契约中包含缺陷和遗漏,可能不提及某些情况下各方的责任,而对另一些情况下的各方责任只作出粗略的或模棱两可的规定。契约不完备产生的原因来自三个方面:①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由于受信息传递、认知能力、计算能力和人的心理因素等条件的限制,契约双方在复杂多变的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中,其行为的理性是有限的,很难对长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作出全面的计划安排,签订契约时条款的遗漏将不可避免。②第三者无法验证。契约规定的项目中,有一些内容是第三者无法验证的,即这些内容虽然对于契约双方都是清楚并明确规定的,但对于其他局外人则是无法体验和观察到的,所以在出现纠纷时,第三者(如法院)很难确定哪一方违约并按规定执行处罚等,造成了契约的不完备。③信用制度的不完善。由于制度缺陷导致契约双方的行为难以得到约束,在某一方违约时而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契约的不完备。上述第一、第二个原因导致的契约不完备是一般情况下普遍存在的,而信用制度不完善形成的契约不完备是一个相对比较特殊的情况,大多发生在经济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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