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正式契约与关系型契约

正式契约与关系型契约

时间:2023-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契约类型:正式契约与关系型契约基于契约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存在的本质是用一种契约取代一系列契约,企业替代市场实质上是契约种类的替代,要素契约取代了商品契约,包括企业在内的组织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而由于正式契约是明示的,依赖于法律、规则,第三方仲裁,是第三方可以证实的,因而交易关系较稳定。表81 正式契约与关系型契约之间比较

第二节 契约类型:正式契约与关系型契约

基于契约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存在的本质是用一种契约取代一系列契约(Ronald Coase,1937),企业替代市场实质上是契约种类的替代,要素契约取代了商品契约(Cheung,1983),包括企业在内的组织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Jensen and Meckling,1976)。

根据交易和契约理论,契约是不完备的,即缔约各方不能完全预见契约履行期内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从而无法达成内容完备、设计周详的契约条款。具体来说:(1)契约条款的无法证实性、未来状况的无法预测性和无法描述性是契约不完备的基础。(2)协调跨组织之间的关系,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正式契约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减少合作风险。但是,正式契约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不可能完全消除合作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制定正式契约过程中,缔约各方往往会将契约向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引导,导致无法达成真正一致的协议,从而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差异引发的日常性矛盾甚至冲突。(3)对未来进行预测、对预测及措施达成协议并写入契约、监督执行等均存在成本,缔约各方愿意遗漏许多内容,或有意留待以后再行协商。契约的不完备性给权威和关系型契约留下了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契约可以分为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或称关系型契约)。

关系型契约是由未来契约的价值所维持的非正式安排,是一种隐性契约。正式契约必须在事前用事后可以证实的条款详细地加以规定,而关系型契约难以对所有可能的交易行为作出完备的约定,可以建立在只有契约方事后才能观察到的结果,或由于描述成本非常高而无法在事前加以描述的结果上。关系型契约不能由第三方来执行,必须是自我执行的。关系型契约本身隐含着机会主义威胁。关系型契约的稳定性需要一定条件,依赖于未来的贴现率、合作项目价值变动范围的大小(也就是威廉姆森所说的交易不确定性)、合作项目替代性用途价值的大小。贴现率越大,也就是说未来的价值就越大;合作项目替代性用途价值越大,即专用性程度越低,交易就越不容易被契约套牢,契约的稳定性也就越差。而由于正式契约是明示的,依赖于法律、规则,第三方仲裁,是第三方可以证实的,因而交易关系较稳定。具体如表8‐1所示。

表8‐1 正式契约与关系型契约之间比较

img8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

Weibo Article 1 Weibo Article 2 Weibo Article 3 Weibo Article 4 Weibo Article 5 Weibo Article 6 Weibo Article 7 Weibo Article 8 Weibo Article 9 Weibo Article 10 Weibo Article 11 Weibo Article 12 Weibo Article 13 Weibo Article 14 Weibo Article 15 Weibo Article 16 Weibo Article 17 Weibo Article 18 Weibo Article 19 Weibo Article 20 Weibo Article 21 Weibo Article 22 Weibo Article 23 Weibo Article 24 Weibo 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