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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契约的宪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作为契约的宪法欧洲的封建主义是一种国王与其臣民、领主与其附庸及农奴相互承担义务的契约关系,它渊源于古罗马制度中的保护关系和田庄制度。还约定如一方欲解除此种契约,必须付给对方若干钱币作为赔偿。尤其是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成为日后封建贵族、教会、骑士及城市市民对抗王权、保护自己权利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根据,因而被视为英国宪法的开端和重要组成部分。

三、作为契约的宪法

欧洲的封建主义是一种国王与其臣民、领主与其附庸及农奴相互承担义务的契约关系,它渊源于古罗马制度中的保护关系和田庄制度。古罗马时期,因遭遇不幸而破落的罗马公民寻求富有的庇护人的保护,成为他们保护下的平民或个人的附庸。在帝国衰落时期的混乱中,这种保护关系迅速地扩大。田庄制度的推行,则将许多农业劳动者和佃农束缚于土地上,使他们成为农奴,实际上是把他们置于大土地所有者的统治之下,增加了大土地所有者的财富和重要性。罗马帝国灭亡后,在封建化的过程中,这种保护关系和田庄制度由于封地制度的实行而被继承了下来,演变成为封建的委身制(或叫托庇制)和庄园制。委身制是一种基于人身保护的需要而形成的人身隶属关系,到9世纪末,在法兰西的北部和日耳曼地区,逐渐变成为封建主义的领主和附庸的关系。这种关系,以双方签订契约的方式给予了确认,附庸允诺在其活着的时期且合乎其自由人身份的情形下,为领主服务,维护领主的荣誉,并不得脱离领主的监护,同时要求领主必须供给附庸或农奴以衣食,给其帮助和救济。还约定如一方欲解除此种契约,必须付给对方若干钱币作为赔偿。

除领主和附庸、农奴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外,在国王与其臣民之间也有契约关系的存在。此种契约,多系领主、诸侯、教士同国王斗争时,封建国王为获得领主、诸侯、教士对其形式上的服从而签订。像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就是大封建领主、骑士、城市市民、教会迫使英王约翰签订的,其主要内容是保障封建贵族和教会的特权以及骑士、市民的某些利益,限制了王权。它规定非经贵族和骑士组成的“王国大议会”决定,不得征收额外税金;保障贵族和骑士组成的“王国大议会”决定,不得征收额外税金;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土继承权;保障教会的独立地位;对任何自由人非经合法判决,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放逐出境;承认伦敦等城市的自由等。再如1356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KarlⅣ,1316—1378)受诸侯之压力而颁布的《黄金诏书》,确认皇帝由七个选侯推选,承认选侯对其领土内的司法、征税、铸币、矿产土地所有权等享有完全的自主权,承认封建主私战的合法性等。此外,波兰1454年的《涅夏瓦条例》,1374年的《科息斯条约》,1222年匈牙利国王安德烈二世在贵族强迫下颁布的《黄金诏书》等,都具有这种明确国王与其臣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的性质。尤其是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成为日后封建贵族、教会、骑士及城市市民对抗王权、保护自己权利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根据,因而被视为英国宪法的开端和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契约关系的大量存在,无论是国王与其臣民,领主与其附庸及农奴,都身处一个权利义务的周密系统之内,尽管这些权利义务的实际内容因享有者的地位而存在着差别,但至少在形式上都是作为契约的一方面存在的,是参加者进入不能由任何一方意志所更改的关系之中的协议,它隐含着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团体的义务都应明确而详细地被规定下来,违背这些义务都有可能导致对方的抵触情绪,同时也隐含着所有的政府和统治权都基于契约而产生,受契约的影响,因而构成近代政府契约理论产生的历史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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