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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的形式简化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契约的形式简化商事交易主要是通过商事契约完成的,而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最重要的内容,为私法的基本原则。自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首次将契约自由原则以立法的形式表述出来以后,19世纪的各国民商事立法纷纷将其奉为圭皋加以效仿。但为了促进交易的便捷,各国商事立法在契约制度的立法方面,却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其中契约形式的简化表现得尤为明显。

一、契约的形式简化

商事交易主要是通过商事契约完成的,而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最重要的内容,为私法的基本原则。[1]商法作为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以其为首要原则。依照通说,契约自由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缔约自由、选择契约相对人的自由、契约内容自由、变更和解除契约自由、契约形式自由。自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首次将契约自由原则以立法的形式表述出来以后,19世纪的各国民商事立法纷纷将其奉为圭皋加以效仿。但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时期以后,为了维护契约当事人中弱小一方的利益,平衡契约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开始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含义加以限制。这种限制是多方面的,如对公用事业领域、医疗领域的经营者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对劳动契约条款中关于劳动条件、薪金待遇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的规定等。上述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当然对狭义的商事契约来说,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为了促进交易的便捷,各国商事立法在契约制度的立法方面,却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其中契约形式的简化表现得尤为明显。

所谓契约形式的简化,即对于大多数商事契约来说,契约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只要交易当事人就交易的内容达成合意,契约即告成立,而并不以履行一定的方式为契约的成立或生效要件。如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民法典》第1341条虽然规定:“一切物件超过50法郎者……均须在公证人面前作成证书,或双方签名作成私证书,证书作成后,当事人不得就与证书内容不同或超出证书所记载的事项以人证明……”不过该规定对商事合同是不适用的,因为该条第2款接着规定:“前项规定不妨碍有关商业法律所作的规定。”而《法国商法典》第109条则规定,对商人来说,“商事法律行为得采用一切证据方式来证明”。因而在法国,事实上50法郎以上的交易也可以采用口头或其他非书面的方式来进行。在德国法上,合同的形式也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德国民法典》规定,以书面形式为有效要件的合同,仅仅是一种例外,仅限于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土地买卖、遗产转让等少数几种。[2]对于大多数合同来说,不论标的大小,一律不要求书面形式。《德国商法典》第350条明确规定:“对于保证、债务约定或承认,以保证在保证人一方、约定或承认在债务人一方为商行为为限,不适用民法典第766条第1款、第780条和781条第1款的方式规定。”

在英美法国家,英国1893年制定的《货物买卖法》(1973年修正案)第3条就规定:“根据本法及其他成文法的规定,一项买卖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不论有无签字),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部分书面部分口头,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中加以推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4条和第2-207条规定的则更为激进:“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通过任何足以表明当事方已达成协议的方式订立,包括通过承认合同存在的双方的行为而订立。”“如果当事方的行为构成对合同存在的承认,即使当事方的书面材料尚不足以订立合同,买卖合同亦告成立。在这种情况下,该特定合同的条款,由当事方在书面材料中同意的条款,加上依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而成立的补充条款构成。”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2条也规定:“通则不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由书面文件证明。合同可以通过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3]特别是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纸面单证(paper documents)交易正逐步被“无纸贸易(paperless trading)”所取代,电子合同、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单证等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事交易中已十分流行。为了适应这一变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12月16日还专门通过了一部《电子贸易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由于交易形式的简化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4]

我国的合同立法为适应契约形式简化的要求,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0条第1款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中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5]

上述立法规定的用意,显然是为了适应商事交易的特点,极力排除其种种繁琐的程序和方式,而谋求交易之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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