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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风险规避的智力保障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贝克这段话可谓切中要害,我们要想规避风险,真的得认真重新思考理性、知识与我们的实践活动。为了能够规避工程风险,我们必须要评估风险。不过,我们应该注意到在现实生活中持这种“能够意味着应当”观念的人是不乏存在的。实质上,“能够意味着应当”这种观点完全排除了科学家、工程师的社会责任,它在理论上是偏颇的,在实践上将是错误的。
工程风险规避的智力保障_现代性视域中的工程风险及其规避研究

贝克在其名作《风险社会》中有这样一段话:“越来越明显的是,工程科学面临一个历史的转折点:它们可以继续以过时的19世纪的方式思考和行动。这样它们将混淆风险社会的问题和早先工业社会的问题,或者它们直面真正的、预防性的风险管理的挑战。这样它们必须重新思考并改变它们自己对理性、知识和实践的认识,以及这些认识得以应用的制度结构。”(2)贝克这段话可谓切中要害,我们要想规避风险,真的得认真重新思考理性、知识与我们的实践活动。

为了能够规避工程风险,我们必须要评估风险。而评估风险则包括对工程进行技术评估与社会评估。

工程的技术评估是指从技术可行性的层面来考查工程是否具有可行性,也就是说从技术层面上能够做到有把握避免工程失败,确保工程成功。技术的可行性、可靠性是工程成功的第一选择。如果说技术上是可行的、有把握的,那么工程就极易取得成功;如果说技术上是不可行的、不可靠的,那么工程就必然不会取得成功。我们不能超越技术的限制而人为地、主观臆断地、拍脑袋地上某个工程,这样做是违反规律的,是会受到惩罚的。工程的技术评估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技术是否具有可行性;②技术设计是否完整、全面与配套。这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的,是相互作用与相互补充的关系。一项工程的技术评估首先是看完成此项工程的本身的技术是否完善与可行,这是工程实施的关键;但是仅有此还不充分,一项工程的技术评估还必须包括与此工程相联系的其他技术、条件是否可行与完善,而这是保障工程得以顺利实施的必要补充,离开了后者,工程的真正的可行性是不完善的,是存有大量隐患的。因而,工程的技术评估必定要将这两个方面充分地加以考虑。只有考虑完备与周全了,工程才能成功。

然而,有一个问题自然就会提出:一项工程如果仅仅通过技术评估,那就可行了吗?我们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对于工程的评估不仅要有技术上的评估,更要有社会的评估。一项工程只有在技术评估与社会评估都通过的条件下,才是可行的,才可能是成功的。不过,我们应该注意到在现实生活中持这种“能够意味着应当”观念的人是不乏存在的。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科技活动、工程活动是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的,而一切物质财富都是能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因此,工程技术活动本身不涉及价值判断;一个工程师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是技术问题,其他的考虑不是他做工程时的选项。一言以蔽之,他们认为,工程师(或者说做工程的人)没有必要与可能为一个整体的社会负责,他只需要把自己的事做好就行。我们觉得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有必要加以理论上的澄清。实质上,“能够意味着应当”这种观点完全排除了科学家、工程师的社会责任,它在理论上是偏颇的,在实践上将是错误的。如果按着这一思路,克隆人器官移植、异种移植等等在技术上可行的任何东西,都可以在现实社会中加以转化了。但是这样一来,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混乱与伤害。因而,我们要强调并不是说技术可行的东西人们可以任意行之,对于技术、对于工程我们必须要加以社会评估。

对于工程的评估不仅要有技术评估,还要有社会评估。所谓的工程的社会评估是指人们从工程可能对社会所造成的诸多方面的影响与后果的角度来对工程加以全面的评估,来决定工程是否可行。工程是一柄“双刃剑”:工程既可以造福于人,又可以为害于人。因而,对于工程,不能仅仅考虑技术上可行就行了,还应考虑社会的因素,如:经济、安全、效益、环保等问题。如果不考虑社会因素,工程是很难成功的。而且我们更应该注意并加以提醒的是,工程的考量除了功利因素外,还要考虑人权、公正等伦理维度,只有如此,工程才是个好工程,才是为人们所欢迎的工程。其实,对于这一点,爱因斯坦早就提醒人们:“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末,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3)对于工程的社会评估,在这其中主要包括三个维度:经济维度、生态维度与安全维度。

1)经济评估

工程除了考虑技术上是否可行之外,另外一个重要的考虑是是否经济,即投入产出比是否高,是否能带来更多更大的经济效益?其实,这是任何一个工程评估的必然要求,当然也是衡量与评价工程是否成功的重要指标。工程的主体之所以做工程,既有社会公益的考虑,更多的则是出于利益的考量。通常情况下所有的工程主体都希求于利益的最大化。相反,如果一个工程不能为工程主体带来效益,那么这种工程对于行为主体而言就是无用之功,一个企业也许在一、两项工程中可以不计经济效益、不进行经济评估,但是如果一个企业从来根本就不考虑经济效益,那么这个企业是否能够生存乃至于这一组织是否仍被定性为企业就需要加以认真考虑了。其实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本身并没有错。“人类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正确地理解利益、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对于个体、组织与社会来讲是重要的。在中国传统社会有一个“耻于谈利”传统。孔子曾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5)孟子则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已矣”(6);汉代董仲舒则进一步说道“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7);而到了宋明理学时期则主张“存天理,灭人欲。”(8)中肯地讲,这种利益观并不是一无是处,不过,从整体而言,重义轻利的观念压抑了人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解放后的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在“极左”路线的影响下,人们鼓吹精神万能、道德至上,主张只讲贡献、不讲索取,因而形成了如此的现象:谁讲利益,谁就是道德低下。然而,这种有悖于唯物史观的做法,人们是愈来愈对其加以置疑的。改革开放后,全社会都对利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给予了善的论证。小平同志明确地指出:“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9)这样一来,人们便认为追求利益本身并不恶,算经济的账也并不是可耻的。因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本着对于利益的追求与实现,人们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之中,创造出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

总之,重视效益、算经济的账并没有错,相反那种不算经济账的“形象工程”与“长官工程”则是错的,是需要被否定的。当然,仅算经济账的工程也是不对的。我们要批判那种“唯经济论”“唯效益论”的主张,这是因为它仅仅看到利益而忽视了其他因素。一个好的工程是既要追求经济效益、更要注重社会效益。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对于工程做好经济评估呢?我们认为应该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工程要对国家与社会有利。我们所实施的任何工程的目标在于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因此我们要算这个总账,即我们的工程要对国家、社会产生效益。

第二,要做好工程本身的成本—效益评估。这就是企业要算企业自身的账,看该工程对于企业的效益,即工程对于企业的发展、职工的福利待遇有多少积极促进作用。

第三,要算利益平衡的账。工程是一项涉及到多方利益的人类活动,因而我们在做工程的经济评估时,应寻求兼顾多数人与少数人、部门与部门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特别是我们要充分考虑到利益受损的那部分人的利益,要对其加以补偿。

2)生态评估

以往在做工程效益评估时,人们仅仅注重纯粹的经济上的投入与产出,而忽视了生态效益。这样的做法从理论上来讲是不完善的,从事实上来讲也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我们以埃及的阿斯旺大坝为例。埃及的阿斯旺水坝在设计论证的过程中被认为是造福子孙万代的有利无害的水利工程,建成后,阿斯旺大坝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它使得埃及人免受了洪水泛滥之灾,而且还收到发电和灌溉效益,但人们却要承受更致命的灾难:尼罗河的原有生态平衡被打破了,土壤肥力大幅度降低,尼罗河流域下游地区的无可修复的沙漠化,等等。因而,从这个角度而言,阿斯旺大坝并不十分成功。因此,工程的社会评估必须加上生态效益这一重要的因素。我们不能再无视生态环境,那种认为自然是可以无限索取的仓库的观点是错误的;那种认为自然是可以任加利用的对象——我们想怎样用就怎样用——的观点同样也是错误的。自然并不仅仅是受动的,它也是能动的。自然会以自己的方式“报复”人类。对此,恩格斯十分生动地描述过自然对人的报复:“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在山南坡砍光了在北坡被十分细心地保护的松林,他们没有预料到,这样一来,他们把他们区域里的高山牧畜业的基础给摧毁了;他们更没有预料到,他们这样做,竟使山泉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枯竭了,而在雨季又使更加凶猛的洪水倾泻到平原上。”(10)人们在一段时期内,由于缺乏生态学的知识以及急功近利的考虑,在工程建设中不注视生态保护,乃至于毁林垦田、围湖造田,搞杀鸡取卵式的开发,这样做的结果就是环境污染、生态恶化。今天的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等等所有这些自然的反击,使我们的生存受到了一定的考验,同时也使我们深深地懂得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重要性,懂得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因而,我们的工程必须要进行生态评估。

3)安全评估

我们知道,工程的实施并不像科学实验那样可以在实验室中不断地重复进行。工程的实施是将人的意志作用于对象上的大规模的实践活动,特别是大型土木工程。工程的实施(特别是大型土木工程)涉及的方面极其多,波及的对象也极为复杂,它既涉及到自然,更涉及到不同的利益主体。工程的施工必须要考虑到安全的因素,安全是决定工程成败的关键。因而,我们要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估。具体讲来,安全评估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的安全问题,如施工的人员的安全、机械设备的安全,要避免突发事故可能对施工的影响。

第二,对工程建设成果管理、维护的安全;要避免意外事件(如战争)引起的对工程安全威胁,这些都应在工程建设中加以注意。

第三,人们(特别是工程所在地的原住民)对工程的认同与满意。

在有关安全评估的这三个方面中,人们往往对于第一点和第二点比较重视,但对于第三点人们却往往加以忽视。其实,第三点对于工程安全同样是至关重要的。任何一项工程,要想取得其预期效益、达到其预期效果,必须要得到人们的同意与支持。如果当地民众对工程持反对或抵制态度,那么工程就很难取得其预期效果;如果一项工程不为当地人普遍接受,那么工程的安全就存在风险,工程就可能遭遇失败。因此,任何工程都必须尽最大努力争取人们的支持。只有如此,工程才能取得成功。

大凡工程都会存在风险,不过工程风险有潜在与显在之别以及可接受与不可接受之别。此外,不同人群对于工程风险的认知是存有差异的,专家、普通人与政府对于工程风险的理解则会有所不同。当然,专家、普通人与政府对待工程风险也有相同之处的。所谓三者的相同之处是在于所有的相关方都力求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与代价的最小化,因而都有积极认同最小程度的风险,都要努力规避风险。在这一点上,所有相关方是具有共同之处,是存有极大共识的。然而,三者可能在其他方面对于工程风险的理解与态度存有差异。专家往往基于成本—收益的功利主义方法对于工程加以评估,专家往往就认为这样的工程最起码从经济维度具有可行性,如果专家经过评判技术上也具有可行性,那么专家则往往认同该项目具有现实性。而普通公众则往往从自己的日常感性生活的角度去分析与评估某项工程,这种评估虽具有直观性与生动性但其也具有片面性与局限性,因而普通公众对于工程有时不易区分可接受风险与不可接受风险之别,往往对于某些看似风险极大而实质风险可控的工程一概持反对之态度,从而拖延了工程进度,并且很可能造成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迟滞。因而,这时就需要政府对于工程风险加以全面、客观与公正的评估。政府是公器,政府既担负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任,同时也担负着保障人们生活福祉的重任。因而,政府要站在中立的角度(即不是只站在企业或某些利益集团的角度)公正地评估工程,既要看到专家评估工程风险的优点,也要看到其不足。专家评估工程风险有其专业与技术方面的优势,但也有其局限性:①不大可能把与各种选择相关的成本和收益都考虑在内;②把所有的风险和收益都转换为货币数字并非总是可能的;③在其通常的应用中,这种方法并没有考虑到成本和收益的分配;④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人们对技术所带来风险的知情同意权。(11)而民众对于工程风险的考虑有时则趋于片面与偏狭,基于恐惧而过于夸大工程风险,因而则需要政府出面,将工程的利弊如实地告知群众,使普通群体具有知情权并行使同意权,更为重要的是使普通群体所遭受的损失(或可能遭受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这里尤其要强调的是政府向公众宣讲可接受风险时,一定要明晰政府让公众免遭伤害是第一位的,其他的经济利益的考虑只能处于第二位。

那么,作为政府、专家与民众来讲,如何科学理性地确定何种风险是可以接受的呢?查尔斯·E.哈里斯在《工程伦理:概念与案例》一书给出了这样的标准(12)

1.确定风险中的基本义务、价值和利益,并指出存在的冲突;

2.分析并判定何种选择是可行的,何种选择是有风险的;

3.确定该行为的受众(其权利可能会受到影响的那些人);

4.每种选择都可能会对权利产生侵害,对各种侵害的严重性进行评估,评估时不仅要求考虑权利所处的级别水平,而且要考虑其中包含的对权利侵犯或侵害的程度;

5.选择那种对权利造成最小侵害的原则或行为方式。

我们在前面分析工程风险产生的原因中讲到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与理性不及,讲到了人是有“局限的智灵”(孟德斯鸠语)。但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人的理性及其理性能力是不断进步与提升的,这种进步与提升造就了人的认知能力以及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的增强,造就了人对于风险的认知与规避能力大幅度地提升。

我们在前面也提到过,理性是一种解放的力量,理性是人类的福音。理性使人自由、使人自主与自信。只要拥有了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就能够在思想上得到真理性的认识并从而能最终在行动上得到自由。对此,恩格斯鲜明地指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这无论对外部自然的规律,或对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来说,都是一样的。这两类规律,我们最多只能在观念中而不能在现实中把它们互相分开。因此,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因此,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愈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愈大;而犹豫不决是以不知为基础的,它看来好像是在许多不同的和相互矛盾的可能的决定中任意进行选择,但恰好由此证明它的不自由,证明它被正好应该由它支配的对象所支配。因此,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13)恩格斯指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自由的大小取决于对客观必然性认识的深浅。当人还不能认识规律时,人在客观规律面前是盲目的,谈不上意志的自由。只有认识了自然界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这种盲目的必然性才化为“为我的必然性”,我才获得了自由。只要人们对必然性认识得越全面、越深刻,行动就越主动,自由的程度也就越大。对于工程风险的预防来讲,则更是如此,只有人的理性能力不断地提升,对于外界事物的规律性掌握越来越充分,才会对于工程风险的认知越加深刻,我们规避工程风险的可能则会越加明显,我们则更加能取得工程成功,避免工程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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