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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风险规避的道德保障

时间:2022-03-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规避工程风险而言,健全理性与公正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样重要的还有责任与良心。责任与良心是规避工程风险的主体性保障与最后的底线。对于每一个人而言,担当责任都是基本的职责与要求,这对于公职人员以及科研人员尤甚。因而为了规避风险,我们必须要大力培育人们的责任意识。坚持内因是基础与关键,外因是条件与保障,从而避免环境决定论与唯意志论的错误。但是,萨特思想中强调人的能动性这一特质仍然是值得肯定的。
工程风险规避的道德保障_现代性视域中的工程风险及其规避研究

对于规避工程风险而言,健全理性与公正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样重要的还有责任与良心。责任是重要的,良心是责任的内化与升华。责任与良心是规避工程风险的主体性保障与最后的底线。再好的技术与管理都离不开人的责任与良心。我们通常所讲的“用良心造工程,造良心工程”即是此意。严格说来,工程良心包括所有与工程相关者的责任心与良心,比如政府的工程良心、企业的工程良心与工程师(从业者)的工程良心。对于政府的工程良心和企业的工程良心我们在前面的制度公正等章节已作了相关的论述,因而,在这一节中我们侧重于工程师(从业者)的工程良心论述。

责任与义务是相近的概念。不过义务则是更多地从客观要求上所言的,比如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24)义务更多地凸显了社会个体的客观性存在,体现出个体在社会中的被动性和依附性,是把个体与社会群体联系在一起的约定。而责任更多指的是个体对于义务的主动认知、践行与承担。相比义务来说,责任更加倾向在道德哲学领域里的发展,更加凸显了个体主观性的属性。社会个体的责任是一种自觉意识存在,体现出个体积极主动参与的个性。因而,责任意识是指公民应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角色而积极、主动地承担相应的义务,尽自己应尽之职责,其含义带有明显的主观性。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言的责任感。责任感对于人而言具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它是“人类生活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并且是唯一的一条大部分人能用来指导他们行为的原则。”(25)如果说责任感是社会伦理变为将意识主观化的过程,那么责任感还有一个外化的客观化过程,这即人的德性与德行。其实,一个人承担了社会所指派给他的职责,那么这个人便具有德性。

责任是人能够作为人的本质规定,在客观存在的世界万物中,只有人才是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是人成为人的条件也是人成为人的标志;不承担责任,事实上便是放弃了做人的资格,人也不再成其为人了。“人类绝对的和崇高的使命,就在于他知道什么是善和什么是恶,他的使命便是他的鉴别善恶的能力。总而言之,人类对于道德要负责的,不但对恶负责,对善也要负责;不仅仅对于一个特殊事物负责,对于一切事物负责,而且对于附属于他的个人自由的善和恶也要负责。只有禽兽才是真正天真的。”(26)

责任与我们的角色与身份紧密相联。具有何种角色,相应地要承担如此的职责。“责任越依赖于与众不同的身份的形成。身份形成是专业训练和职业训练的大部分内容。”(27)我们人的身份处于一个不断拓展的过程,因而,我们的责任也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对于个体而言,“个人责任最可靠的基础是亲族、国籍、地域、宗教、种族和民族。这些我们可以称之为‘稳定的身份’,因为它们是建立在根深蒂固和真实可信的感觉基础之上的。”(28)除了稳定身份之外,还有扩展的身份,随着身份的扩展,义务与责任也随之扩展。因而,我们有一般性的分内义务与分外义务、角色义务与过失义务之分。因而,人是要承担责任的,但人承担责任也是有限度的。阿马蒂亚·森说:“自由与责任的联系是双向的。没有实质自由和可行能力去做某一件事,一个人就不能为做那件事负责。但是,实际上有实质自由与可行能力去做某一件事,也就向一个人施加了义务去考虑是否做那件事,而这就确实涉及个人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对责任既是必要的,也是充分的。”(29)对此,我们是持赞同态度的,我们是要承担负责的,但我们所承担的责任是我们应负之责。

责任是重要的——责任是人之为人的关键,责任是社会和谐的保证,责任是国家安全的前提。总之,责任重于泰山。对于每一个人而言,担当责任都是基本的职责与要求,这对于公职人员以及科研人员尤甚。这一点是不难理解的,无论是从理论思辨的角度还是从实践观察的角度均是如此。我们在前面分析工程风险产生的原因时指出过官僚制是针对错误的而非对成就而言,同时“在官僚制模式运作中,结果的取得是不重要的。”(30)所有这些就导致官僚制事实成为一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模式。这种消极责任模式造就了我们经常批判的团体思维与责任推卸的现象,造就了很多“门难进、脸难看”官僚主义,造成了互相扯皮、效率低下的官僚主义,更为重要的是造成了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等现象,从而使得社会具有风险。因而为了规避风险,我们必须要大力培育人们的责任意识。

责任的养成是需要个体的主观努力与制度外在保障的双重作用的。对于两者在责任形成过程的作用我们都不应该忽视,我们应该坚持以内因与外因结合起来的方式来看责任的形成。坚持内因是基础与关键,外因是条件与保障,从而避免环境决定论与唯意志论的错误。我们反对环境决定论,我们也应反对唯意志论。我们应该坚持“好的人”与“好的制度”同构的这一理路。当然,在这其中,我们必须要强调一下个体的能动性,因为人之为人就在于人是能动的存在。在责任的养成问题上,我们同样需要坚持人的能动性这一点。萨特曾言:“我对一切都负有责任。”(31)萨特这一思想似乎有些过激,因为人是要承担责任的,但这种承担责任是在自己意志力之内的,人并不能无限地承担责任。但是,萨特思想中强调人的能动性这一特质仍然是值得肯定的。所以,一个人不断地进行道德修养,进行道德审查对于责任意识的提升是重要的。

当然,责任意识的养成离不开道德教育。黑格尔曾讲:“为了使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及温和敦厚成为一种习惯,就需要进行直接的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以便从精神上抵消因研究本部门行政业务的所谓科学、掌握必要的业务技能和进行实际工作等等而造成的机械性部分。”(32)世间的人之所以千差万别正是与其所受的教育不同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尽管我们承认教育不是万能的,但是离开教育是万万不能的。对于教育的作用,黑格尔有着独到见解。黑格尔认为:“教育学是使人们合乎伦理的一种艺术。它把人看做是自然的,它向他指出再生的道路,使他的原来天性转变为另一种天性,即精神的天性,也就是使这种精神的东西成为他的习惯。”(33)教育是塑造人性的艺术,教育通过塑造人性使人从纯粹的自然性中得以解放,使之变为精神天性,变为第二天性。教育的核心是人的塑造、人的人化的第二天性的养成,黑格尔这一思想无疑是深刻的。的确,教育可以警醒人、激励人、塑造人与改变人。具体到公务员的教育来讲,通过廉政教育,一个“自在”的公务员能够实现到“自为”的公务员的转化——由私人性、个体化的“本我”与“自我”向着公共性、社会化的“超我”(即“公仆”)不断地超越。因而,社会必须要加强教育,特别是廉政文化教育。通过教育,使得公务员有正确的权利观与权力观;通过教育,使得公务员明了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公共服务的价值与意义;通过教育,使得公务员知道哪些是应为哪些是不能为;通过教育,提高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同时,通过各种方式惩恶扬善,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与氛围,使全社会上下都树立起正确的权利观与权力观,形成良性、健康的政治文化与社会风尚。

费希特曾言:“你要永远按照对于你的职责的最佳信念去行动,或者说,你要按照你的良心去行动。”(34)但是,何为良心呢?良心又有何用呢?

洛克说:“所谓良心并不是别的,只是自己对于自己行为的德性或堕落所抱的一种意见或判断。”(35)洛克的这一论断很简短,但却将良心的主要机理说了出来。良心不仅指人们判断行为善恶的理据,也指的人们运用这一理据进行推导的过程,以及依此理据进行推导所得到的结论。如此看来,良心不仅仅是一静态的官能,而且是一动态的过程。作为实践性的产物以及标志的良心包括人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首先,良心要有认知成分,良心是对责任与义务的理解与深化,将外在客观义务与责任转化为内在的主观评价标准;其次,良心当中必有个体的情感体验的因素,即个体在义务与责任的履行与承担过程中要么体会到成就感与自豪感,要么体会到内疚感与羞愧感;第三,良心当中更有意志的成分,作为意的良心就是指对自己的道德认知与判断确信不疑并且对其身体力行与执着不已的心理态度与倾向。第四,良心不仅仅是一种自我确信,良心更在于能化为行动与现实,不能化为行动与现实的良心最终将会消褪乃至于无。对此,黑格尔曾讲道:“良心,真正说来,乃是清除了这些不同道德实体的那种否定的单一或绝对的自我;它是合于义务的一种简单行为,作为行为,它并不履行这一义务或那一义务,却在认知和实行具体的正义事情。”(36)

良心是个体实践的结果,但我们也应看到良心是社会的产物与历史的产物;人的良心虽然形式上是主观的,但内容却是客观的。良心的客观性是指那些内化于个体之心的各种道德义务观念是人类活动经验的累积与理性筛选的结果。因而,良心是“对风俗的意识或风俗在个人意识中的存在”(37)。个体通过规训与教化将客观的、外在的伦理秩序与道德要求内化为道德认知并积习成德为自己的道德良知。这个过程也便如黑格尔所讲:“起初的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的东西的心境,所以它具有固定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对它来说是自为的客观规定和义务。”(38)通过规训与教化、生活与实践,经过个体内在的特殊意志与外在普通意志的斗争与最终的同一,良心变为人的内在的自我确信——“良心,对其自己来说,其真理性就在它的自身直接确定性那里”(39)。当然,这种确信并不是完全孤立的、唯我化的,而是在社会中进行的,这种表面自我化的确信背后有着社会性的实质。这也就是说良心有着被别人承认的环节,而这也便决定良心决不是纯粹个体私人感受性,良心有着公共性以及实质性的内容。当个体有了如此的自我确信之后,人便有了一种定力,有了坚定的自制力。这种状态便是“良心是自己同自己相处的这种最深奥的内部孤独,在其中一切外在的东西和限制都消失了,它彻头彻尾地隐遁在自身之中”(40)

良心对于人类来讲,是一种向善的意识与追求,是人类的道德理想;良心对于个体来讲,是为善去恶的保障。良心对每一人都起作用,良心对每一事都起作用。我们每个人都无法逃脱良心之网。“良心仿佛人生的暮鼓晨钟,事无巨细,必作提醒;而且事情越严重,它的声音越宏亮。因此,如果人愿意作奸犯科,必须先遮掩自己的良心。但是,良心由于常久的掩蔽和阻碍,久而久之,便可以变得麻木不仁,不能发生作用。不过,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在人睡眠做梦时,良心的声音常是响亮的,永远不能被遮掩。”(41)良心具有对个人的思想和行为进行认识、指导、反省、评判、纠正的功能。良心既是公诉人又是审判官,做了坏事,良心发现,自责不已。总之,良心是人格的守护神,良心指导着我们的行为,检点着我们的人生。一个有良心的人、一个良心坚定的人是不会作恶的,哪怕没有外界的监督与约束,这是因为他会听从他内心的声音。这也正如康德所说:“我清楚地意识到:永远不能失去良知,它是我心中的神圣法官。”(42)

工程良心是对于工程责任意识的深化与内化,是工程善的内在的保障。同时,工程良心不仅对工程师起监督、制约、规范与升华之作用,更应是所有做工程的人都必须具备的。做工程的人,一定要有责任心,一定要有工程良心,一定要用良心做好工程。塞缪尔·斯迈尔斯所言:“假若失去了道德良心对行为举止的规范,就是极富天赋的人也可能迷失方向,变得不知所从。道德良心能够指导人的行为,也就是说,自己的意志才能让自己诚实和正直。因此,良心是人类心灵的道德统治者,是良心让人们的行为端正、思想高尚、信仰正确、生活美好。”(43)因而,我们认为欲规避工程风险,让具有工程良心的工程师去做良心工程是如此的重要与必要。

第一,工程良心使工程师严肃地思考为什么去做工程、仔细地权衡怎样对待工程风险。

我们在讲良心起作用原理是这样讲的:良心一方面检视人们行为动机是否合乎道德要求,良心会在不同程度上抑制、否定那邪恶动机;同时另一方面良心还预测并评估可能的行为结果——对于符合道德要求的,给予强化与激励,对于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情感、欲念或冲动,则予以纠正和克服;当人履行了道德义务并产生了良好的后果和影响的行为后,它感到满意和欣慰,对于没有履行道德义务的行为,或后果和影响不好的行为,它便进行自我谴责,感到内疚、惭愧和悔恨,以至陷入极度的痛苦中。这是良心起作用的一般原理,那么,具体到工程良心起作用的原理而言,那就是我们像前面所讲的那样,工程师要严肃地思考为什么去做工程、仔细地权衡怎样做工程以及慎重地选择工程的工艺与方法。工程的目的是为了人,是为了所有人,也就是说工程的目的是善的,同时工程的手段也是善的。欲保证工程之成功,工程必须要做技术评估与社会评估,同时还要做风险评估。关于工程的技术评估与社会评估我们在前文已论述过,在此,我们主要论述一下工程的风险评估。一个具有良知与正义的工程师对于工程风险评估应做这样选择:“1.确定风险中的基本义务、价值和利益,并指出存在的冲突;2.分析并判定何种选择是可行的,何种选择是有风险的;3.确定该行为的受众(其权利可能会受到影响的那些人);4.每种选择都可能会对权利产生侵害,对各种侵害的严重性进行评估,评估时不仅要求考虑权利所处的级别水平,而且要考虑其中包含的对权利侵犯或侵害的程度;5.选择那种对权利造成最小侵害的原则或行为方式。”(44)此外,工程师还应在职业判断中保持诚实和公正,不说谎,敢于将真相向上级乃至公众反映出来。

第二,工程良心促使工程师慎重地选择工程的工艺与方法,力求工程的公正与正义。

经验观察可以告诉我们,大凡成功的工程都是工程的从业者倾注良心所建造的良心工程,而大凡失败的工程均与工程良心的缺失有关,同时更为肯定地是,所有豆腐渣工程都是昧着良心去做的工程。因而,工程良心是工程成功的道义保证。只有良心正了,技术、工艺等方能恰到好处地被使用;良心坏了,技术方面的一切保障都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而,工程良心决定着工程的质量、工程经济效能与社会效用以及生态效果。更为重要的是,工程良心能够做到工程风险与收益的恰当合理的分配,努力确保工程的成功。当面临不同利益冲突,良心能够保障我们做到不偏私,能够使我们公道地行事。比如工程师面对着“公众至上”“雇主至上”“自然至上”“人类至上”等冲突时,该怎样选择呢?工程良心告诉我们应做如下的选择:①当事人的道德权利优先于利益的考量;②人权正义的行为优先于纯粹事物性的正义;③公共福祉优先于其他特殊的非道德的利益;④人类、社会的可承受性优先于环境、物种、自然的可承受性;⑤当遇到两项同等权利相互冲突之时,应同等对待,寻求妥协;⑥普遍的及直接的道德责任优先于非道德的、有限的义务,即普遍的道德责任优先于角色—任务性责任;⑦直接的、原初的道德责任在大部分情况下优先于间接的、远距离的责任;⑧在紧急情况下,生态的可承受性优先于经济利用。(45)

第三,工程良心工程师具有职业的荣誉感并促使工程师追求自我价值之实现。

如果说人的品性是在实践中变得高尚,那么正是良心将人们引向高尚、走上崇高的关键。最了解自己的莫过于自己,其实最好的观众就是人们自己的良心。良心的自我评判其实是自我解剖或自我审判,每一行为过程之后的良心评判都会使人受到深刻的启迪、教育乃至震撼。良心是对人格的守护,是人的自我确信,使行为主体一方面内心宁静:我做了我该做的一切,我的灵魂坦荡而又平静。简单一句话:“我对得起良心。”良心之所以能使人走向高尚与崇高,不仅在于自我确信,还在于促使行为主体执着于自认为是善的、真理性的事业。良心它自身确定,率性而行。行为主体的良心可能已超出他的同辈人、他的时代,他将自觉地负起对人类未来的责任。尽管此时行为者可能会受到误解、痛苦与冷落,但他自信自己的事业与追求,自信自身的价值存在于这种事业与追求中,良心召唤着他为真理而献身。没有良心自我确信的精神力量,就不可能有惊天地、泣鬼神的壮举。只有具有良知与正义感的工程师方能具有职业尊严感,方能感觉到职业的神圣与伟大,不仅仅视职业为谋生的手段与工具,更在于将职业视为人生价值与意义实现之载体。惟如此,工程师才能在工作中不断地进步,在平凡之中见伟大,在坚守之中显真诚。在现实当中,工程师面临着不同的选择,是忠于组织还是忠于职业?这取决于工程师的操守,取决于工程师的良知。这是因为当工程师坚守职业伦理时,他可能会触及其所在组织的利益且被这一组织所孤立与排斥;与此同时,工程师可能面临着失去加薪和升职机会、受到骚扰和承担污辱性的工作等报复。此时工程师的工程良心能够保障其不惧外在的威逼利诱,坚守职业道德,并在工程之中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与追求。

第四,工程良心使人具有耻感,使人避免沉沦而走向崇高。

亚当·斯密曾说:“一个良心深为不安的人所感受到的这种自然的极度痛苦,像魔鬼或复仇女神那样,在这个自知有罪者的一生中纠缠不已,不给他以平静和安宁,经常使他陷入绝望颓废和心烦意乱之中,隐匿罪行的自信心不可能使他摆脱它们,只有各阶层中最卑鄙和最恶劣的人,对荣誉和臭名,罪行和美德全然无动于衷的人,才能免受它们的折磨。”(46)良心使人产生的这种内疚感与罪恶感往往是一种相当强烈的持续的焦虑,是震撼心灵的极深刻的情绪上的动荡不安。这便是耻感。当“我”运用良知去评价个体,“我”羞愧难当,这是因为“我”正失却“我”的本质,“我”难以作为人存在;尤其是当个体发现自我与“理想的我”的距离越来越远、越来越大时,“我”就更加内疚,从而个体会产生恐惧、羞愧、自责等心理。如此一来,耻感在更多的层面上是“自耻”,而非“他耻”(他人认为的耻辱)。耻感形成的核心并不是他人的存在,亦不是向他人呈现自我,而是主体的自我呈现,是主体自我在灵魂中的善、本质、精神、信念、原则面前的自我呈现,我们将他人的耻与恶、个人的耻与恶投射于“我”的灵魂,向“我”灵魂中的本质、善呈现,使得“我”警醒,从而驱使主体尽可能地摆脱现状,克服与本质、善之间的差距,使人避免沉沦走向善与崇高。具有良心的工程师对于工程失败是警醒的,这种警醒提醒工程师努力做到不失败,力争所有的工程都成功;如果看到了他人所负责的工程失败了,不能幸灾乐祸,而是要引以为戒,提醒自己不能再犯类似的错误;万一是自己的工程失败了,更不能因此而消沉与颓废,而是要知耻而后勇,发奋图强,用成功的工程来弥补这一损失与污点,使自己在专业与职业之途上不断地飞跃。

工程良心是重要的,对于工程成功以及工程风险的规避来讲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对于工程良心的作用我们应正确地评估,不能人为地夸大,甚至将其视为决定工程失败与规避风险唯一的因素。如果是那样的话,就是唯心论。工程良心是有用的,但不是万能的,它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度的。这种限度源于良心的限度。对于良心的限度,彼彻姆说道:“哲学家们一般认为,单独诉诸良心是靠不住的。‘良心’因个人与个人、时代与时代的不同而不同,并且它常常随着环境和教育而发生根本的差异和变化。……许多哲学家一直在援引当代心理学理论,反对‘诉诸良心’具有合理的和公正的基础的主张。”(47)彼彻姆在这里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那就是良心是否可靠的问题。良心并不必然就是对的,这是因为良心是一种自我确信,但是这种确信是有实质规定性的——“主观认识跟自在自为地东西存在的统一”(48),即对真实的生活世界中真实的伦理关系的把握;而个体的自我确信可能会与“真实的善”出现背离,如果是基于偏差基础上的自以为是的确信,那样这种良心可能就不再是“良的”而是“恶的”,而当事者可能仍然认为是“良的”而会心安理得去作恶。这样一来可能危害更大。

我们所主张的工程良心的限度自然也包括这一点。同时,我们认为工程良心的限度不仅仅指工程良心可能存在失误之可能这一点,工程良心存有局限的限度还指其作用是有限的。对于规避工程风险而言,理性的认知、制度安排以及社会状况这些因素都对工程成功具有着重要的影响,因而,如果我们仅仅强调有了工程良心就有了工程的成功,这便是唯意志论、唯心论。

此外,我们还应该强调,工程师并不能对一切失败的工程负责,具有良知与正义感的工程师也没有必要对所有的工程风险承担责任乃至内疚。这是因为工程师责任、能力及其良心都不是无限的。这正如查尔斯·E.哈里斯所言:“工程师没有必要为那些自己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的决策承担责任。工程师只是工程师,不是管理者,他们不必承担管理决策的全部责任。”(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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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爱德华·希尔斯:《论传统》,傅铿、吕尔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47页。

(2)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3) [美]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许良英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89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5) 《论语·里仁》

(6) 《孟子·梁惠王上》

(7) 《汉书·董仲舒传》

(8) 《朱子语类·卷四》

(9)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519页。

(11) 参见[美]查尔斯·E.哈里斯等:《工程伦理:概念与案例》,丛杭青等译,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127页。

(12) [美]查尔斯·E.哈里斯等:《工程伦理:概念与案例》,丛杭青等译,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5—456页。

(14) [英]埃德蒙·柏克:《自由与传统》,蒋庆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1页。

(15) [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页。

(16)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2页。

(17)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3页。

(18)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19) [英]波普尔:《猜想与反驳》,傅季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1页。

(20) [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25页。

(21) [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2页。

(22)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23) [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周明德、金竹青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3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29页。

(25) [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97页。

(26) [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2001年版,第34页。

(27) [美]菲利普·塞尔兹尼克:《社群主义的说服力》,马洪、李清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

(28) [美]菲利普·塞尔兹尼克:《社群主义的说服力》,马洪、李清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

(29) [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5页。

(30) [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周明德、金竹青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页。

(31) [法]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711页。

(32)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4页。

(33)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70—171页。

(34) [德]费希特:《伦理学体系》,梁志学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35)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1页。

(36) [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50页。

(37) [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10—311页。

(38)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39页。

(39) [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51页。

(40)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39页。

(41) 王臣瑞:《伦理学》,学生书局1981年版,第323页。

(42) [德]康德:《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7页。

(43) [英]塞缪尔·斯迈尔斯:《品格的力量》,王强、富强译,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

(44) [美]查尔斯·E.哈里斯等:《工程伦理:概念与案例》,丛杭青等译,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45) 转引自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6—127页。

(46) [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47页。

(47) [美]汤姆·L.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雷克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9页

(48)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40页。

(49) [美]查尔斯·E.哈里斯等:《工程伦理:概念与案例》,丛杭青等译,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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