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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主体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法律关系至少有两个主体,其中,享受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法律关系主体是由法律决定的,因此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律属性。法人的权利能力由法律规定或由经核准的法人章程确定。承担法律责任通常因违法行为引起或因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引起。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些社会组织被拟制为法人参加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当然,这里所说的人,是法律上的人,它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法律确认的其他社会组织。任何法律关系至少有两个主体,其中,享受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

法律关系主体是由法律决定的,因此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律属性。但是,这种法律属性又决定于社会条件,不同的社会条件决定了不同的人和组织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比如,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工会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非法组织。我们在看到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属性的同时,应当看到其社会条件的决定作用。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最重要的属性是其法律属性,法律对一定社会成员或组织确认其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通过对其能力的确认来完成的。这种能力表现为三个方面的能力,即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1.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利,是一种基本权利,因为它是其他一切具体权利发生的前提。比如,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可能享有各种具体民事权利;具有政治权利能力(通常是具有公民资格并达到一定年龄),才能享有具体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

根据主体不同,权利能力可以分为自然人权利能力和法人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又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是指享有一般的法律权利、从事一般的法律活动的资格,这是所有公民都普遍具有的资格,通常不附其他条件。比如,民事权利能力就是一般权利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一规定表明的就是一般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是指达到一定条件才具有的权利能力,比如,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达到特定的年龄,才具有担任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依法人的性质不同而不同,比如,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各自的权利能力是不相同的。法人的权利能力由法律规定或由经核准的法人章程确定。

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不是作出一般行为的能力,而是作出取得权利、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等法律行为的能力。因此,它的前提是权利能力,即主体有权利能力,才有条件作出取得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正因这样,法律上的属性仍是行为能力的重要属性。

法律确定行为能力的依据是主体的意志自由,即主体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有权利资格是一回事,而意志是否自由则是另一回事。在确定自然人的意志自由状态方面,各国立法通常考虑的因素有年龄方面的因素和健康方面的因素,由此自然人在行为能力方面分为三种情况,即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比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智力健全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同行为能力状况对民事活动的参与有不同的许可和限制。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所不同,由于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因此,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相伴随,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随法人终止而消灭。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过自己实现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代表人实现的。

3.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是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承担法律责任通常因违法行为引起或因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引起。责任能力是行为能力在责任领域的表现,因此,通常的情况为有行为能力即有责任能力,无行为能力即无责任能力。

但值得提到的是,在确定责任能力方面,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体系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它确定的条件与民事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有所不同,它更严格地强调主体对自己行为社会意义的认识和行为的自控能力,更注重对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的保护。比如我国刑法对自然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年龄方面的规定为16周岁,限制(相对)责任能力的年龄为14周岁至16周岁,无责任能力年龄为14周岁以下。但对于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人犯罪,实行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心智方面的规定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人的责任能力与其行为能力相应,同时法人对一些特殊的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三)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繁多,在我国,以其构成为标准可概为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集体;三是国家。

1.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又称个人主体,其中包含两类:一类是我国公民,另一类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我国公民享受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所有权利,因此能够参加相关的法律关系。而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则只能参加我国的部分法律关系,其范围由我国法律以及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及国际公约规定。

应当提到,依据《民法通则》第二章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也归入个人主体范围内。但此处的个人主体,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2]

2.集体主体

集体主体是以一定组织形式存在的主体,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其特点具有权力特征,它们主要是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军事法等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在一定条件下(即不以权力为行为特征的情况下)和一定范围内也能参加民事活动,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包括政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这些组织参加的法律关系相当广泛。这些组织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总的来说不具有国家权力特征,但也有例外,有些主体由于法律或国家机关的授权而具有国家权力特征,在一些法律关系中以管理者或仲裁者的身份出现,比如一些技术组织被授权对产品进行技术监督和检查,仲裁机构被授权对纠纷进行仲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些社会组织被拟制为法人参加法律关系。在民法上,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对于国家机关参加法律关系时的法律属性,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国家机关在参加民事活动时是以法人的身份进行的;[3]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国家机关本身就是法人,即公法人。[4]

3.国家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是一些重要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些法律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国际法律关系等。比如,国家在发行国债时,与购买国债的个人和组织就形成了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又如,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是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权力主体。在国际法关系中,国家是国际法规定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此外,一定的社会构成单位,如民族、省、市、县等单位也可以成为一些法律关系的主体。比如少数民族是民族自治法律关系的主体;省、市、县可以承受宪法赋予的权力,可以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

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将一定的财产拟制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财团法人制度将附有一定目的的财产拟制为法人,这种制度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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