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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口号”治税时代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一个依靠口号治国的大系统时代,它的治税方略不可能背离这样的大势。在相当一个时期内,这个口号几乎成为税务机关动员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至高理由。其次,“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口号悬置了对税收精神的终极追问,只是截取税收活动的一个片段来宣布政府征税的理由,实践中很容易背离税收的本质精神和最初目的。

告别“口号”治税时代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

单纯靠政治口号和抽象原则治国的时代已经过去。

历史同样告诉我们:

单纯靠口号和抽象原则治税的时代也已经过去。

我们常常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为什么大家喊的口号没有多大差别,而治理的结果却大相径庭?答案在于:抽象的原则口号如果不能与正当的程序结合的话,再美好的原则和口号也是空洞的,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在一个依靠口号治国的大系统时代,它的治税方略不可能背离这样的大势。

有一个治税口号我们已经喊了五六十年,从陕甘宁边区一直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而且直到今天,每到税收宣传月我们依然喊着;到各地去参观考察,我们依然可以在农村的大街小巷看到这个治税口号——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相当一个时期内,这个口号几乎成为税务机关动员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至高理由。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高度概括,具备着政治动员口号的所有特征。今天,我们虽然无从还原当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先生在边区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这个口号的真实背景,但在那个依靠口号就可以动员社会力量的时代里,“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个口号曾经作出的历史贡献是不可否认的。

然而,当历史的车轮驶入21世纪,全球化的浪潮汹涌澎湃,广大社会成员的维权意识日渐增长,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纳税人总体规模日趋扩大,“公正、公开”已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共识的时候,仅仅依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个口号是根本无法完成治税的历史重任的。

首先,“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个口号本身就存在诸多模糊性和缺陷。即便是这个口号所宣示的大前提是正确的,也存在一个模糊性所带来的缺陷,存在诸多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比如,税收“用之于民”是“取之于民”的唯一根据吗?应当如何“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于哪些民,用之于哪些民?“取之于民”的根据和程序又是什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否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取之于民”的数量和规模应该由谁来决定?谁来监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绩效?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清晰化和制度化的话,“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个口号所面临的时代性挑战将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在诸多问题没有明确的前提下,这个口号在现时代的合理性和号召力自然要大打折扣。而且,这个口号实际上否定了税收的成本和必要的浪费。且不说税收收入征收的直接成本,就是在“用税”过程中,除过人为决策所导致的浪费外,也存在着不可抗力和偶然因素所导致的损失。这就是说,“取之于民”的税收收入,根本不可能完全“用之于民”,制度健全,机制科学,程序公正的税收制度,也不过是浪费的少一点而已,根本不可能完全“用之于民”。看来“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个口号,在逻辑上也是成问题的。

其次,“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口号悬置了对税收精神的终极追问,只是截取税收活动的一个片段来宣布政府征税的理由,实践中很容易背离税收的本质精神和最初目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告诉人们的是,政府之所以要征税——取之于民,是因为政府所征之税会“用之于民”,所以,政府有权征税。乍一看,似乎在理,没有什么可挑剔与质疑的。但是,正是这一看似合理的论证和结论,其学理上的漏洞和缺陷是不可回避的,其现实的危害是值得警惕的。

税收是什么?税收就是社会管理者依据公共权力或非权力手段,向借用社会公共资源的法人或自然人征收一定资源占用费用的活动。社会管理者就是政府,政府存在的理由就是社会公共资源的维护和再生产需要有一个主体来看守和管理,如果没有社会公共资源了,也就不存在什么维护和再生产的问题了,那税收也就不存在了。可见,政府征税的权利,或者说课税权在于社会公共资源的保障与发展。征税的多少在于社会公共资源的规模、价值大小以及维护与社会公共资源再生产所需要的数量,它的征收是有极限的。至于究竟应该向哪些纳税人征税,征多少税,就要看其借用了多少社会公共资源,借用得多就要多征,借用得少就要少征,应该符合比例平等的原则。但对于大家借用社会公共资源相同的部分,应当统一减免。这是因为,不论哪个人,在共同缔结社会大市场这个公共资源中所作的贡献是完全一样的。

既然税收起源于社会公共资源维护与保障的需要,那么,从上述税收的定义可推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说法至少是不完全的。根本说来,是纳税人先取之于社会公共资源为自己创获财富,然后是社会管理者——政府,根据每个纳税人所借用社会公共资源的多少以及社会公共资源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多少,按一定的比例(税率)征收一定的资源占用费用,然后才是将所征收的收入,根据社会公共资源维护和再生产的需要科学地支出。这样看来,税收绝不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纳税人而言,是先取之于“公”,用之于“私”,还之于“公”,用之于“公”,然后循环往复。就政府而言,是取之于“私”,用之于“公”,还之于“私”,用之于“私”,然后循环往复。这“公”就是社会公共资源,这“私”就是全体纳税人——全体社会成员。可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是从政府角度给了税收一个说法,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从纳税人角度对税收本质的界定。其危害在于,一方面会强化政府的权利,忽视政府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会忽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表面看,似乎强化了政府的权利和纳税人的义务,实际上,既会导致政府义务的缺失,也会导致纳税人义务的缺失。因为,对政府而言不清楚征税权利的依据,从而缺乏相应的征税和用税的责任;对纳税人而言,也由于不清楚纳税义务和权利的真正来源而淡化纳税人意识。其实,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是绝对的,不可选择的。因为每个纳税人一旦降生于世,他就不可选择地参与了社会的缔结,为社会大市场——这个公共资源作了自己的贡献,而这个贡献不论是穷人家的孩子还是富人家的孩子都是一样的。因此,所有纳税人的基本权利都应该是相同的,不分彼此的。至于后来,由于每个纳税人的机遇、德才等等的差异原因,导致对社会公共资源借用多少的差异,也应当在纳税额上有所区别,借用社会公共资源多的,就应当多缴一些税,反之,则应当少缴一些税,遵守比例平等原则。当然,过多借用社会公共资源者,由于他们比失败者过多地运用了双方共同创造的资源,因此,客观上对失败者也是一种伤害,理应从他们的所得中再拿出一些来补偿失败者,或者弱势群体。

同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个口号先入为主地假定了征税所凭借的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在实践中,往往会把人们的精力和视线吸引到一些技术性征管途径和方法的修补方面,搁置对一些容易导致税制系统误差的基本要素问题的关注,从而使一次次的税制改革无法摆脱相对主义的魔咒,总是陷于枝枝节节的修补和完善,不是逐步接近科学的优良的税制,而是原地踏步,停滞不前。在税制的各个根本要素中,税收的决策权,特别是征多少税的决策权是至关重要的,应当由全体纳税人直接或间接地决定。要实现这一目标,只有加快民主化进程,通过公正正当的程序才能落实,否则,就无法保证最大限度地“用之于民”。“人民当家做主”具体到税收领域,就是要确立相应的程序,把民主法治的原则结合到具体的税收治理过程中去,满足广大纳税人的税收参与与决策的权利。

告别“口号”治税时代,这是时代的呼吁,也是人性的呼唤。告别“口号”治税时代,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人当做税收制度创建的出发点和归宿,当做税制产生的源泉和根本,敬畏税收的终极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并以此作为评价税制优劣的终极标准;告别“口号”治税时代,就是要加快税收的民主化进程,把税收的决策权真正落实到广大纳税人手中,使我们的税制更加科学合理,顺应税收活动的基本规律;告别“口号”治税时代,就是要相信税制的客观性,拒绝税收相对主义的误导,使我们的税制拥有“大道”的平台;告别“口号”治税时代,就是要高扬“德法并举”的大旗,使我们的税制皈依公平、平等、人道、法治和自由的原道,一切按公正的程序办事,一切按税收规律办事。

告别“口号”治税时代,就是要迎接科学民主的治税时代,摒弃一切违背税收规律的主观意志,让税收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职能,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告别“口号”治税时代,必须对“口号”治税时代的理念体系进行彻底的清算,重构科学的税收理论体系,指导科学治税的伟大实践。

200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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