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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文明的法治之道分析介绍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章立法文明的法治之道人类从鸿蒙之初到“现代之后”,历经了文明化的漫长旅途,而所谓人类文明,其核心主旨便是人对自身“兽性”的控制及“善性”的张扬。换句话说,不慎的立法有可能吞噬人类千辛万苦才换回的法治文明果实。所以说,确立一种“良善”的立法理念,并依赖它指导立法过程,确实不容忽略,对于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形成,也具有至关紧要的战略功用。

第二章 立法文明的法治之道

人类从鸿蒙之初到“现代之后”,历经了文明化的漫长旅途,而所谓人类文明,其核心主旨便是人对自身“兽性”的控制及“善性”的张扬。人类为达到这一文明旨趣,竭心穷力,利用各种方法与手段,构造了一套绵密、繁复的规则体系。立法正是这套文明规则的成熟展示,也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发明创造”,其意义与效用能与任何“科学发现”相媲美。更重要的是,人类在立法过程中逐渐发现,仅仅依赖权威机构与个人订立的成文化法治规范,并不能完全应对多变的社会现实,因为立法者的智性不周或德性失范,更多、更严峻的问题甚至会层出不穷。面对立法自身的问题,再靠附加的立法去解决,势必会导致“恶法的循环”,问题不断累积、延误会损毁本已脆弱的文明根基。换句话说,不慎的立法有可能吞噬人类千辛万苦才换回的法治文明果实。所以说,确立一种“良善”的立法理念,并依赖它指导立法过程,确实不容忽略,对于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形成,也具有至关紧要的战略功用。法治社会应当是一个“良法”至上的社会,而“良法”的确立首先需要良善的立法理念,但什么才是良善的立法理念?在人本立法观的基础上,有没有可能创造出一种纯粹的“内部标准”?讲究良法至上的立法理念究竟应当如何才能在现实中获求存在依据?这种法治社会的核心理念能不能与实践,尤其是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彼此呼应、完美契合?这些问题都是本章要交代和关注的研究重点,也是基于诸多现实矛盾而促生的理论构想,与立法文明的构建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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