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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作品的引文规范分析介绍

时间:2022-09-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学作品的引文规范不仅是判断一位法学家是否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一位法学家是否拥有高深的学术涵养的重要标尺。法学研究成果必须具有人际可讨论性,不具有此种品质的成果难以被称为“学术”成果。自古以来,学术成果就是在相互交流、讨论和批判氛围下的产物。同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也将引文规范列为所有学术规范之首,特加强调。

法学作品的引文规范不仅是判断一位法学家是否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一位法学家是否拥有高深的学术涵养的重要标尺。法学研究如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是在批判、借鉴和继承他人的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的,本质上是一种知识谱系的传承和思想链条的接续。法学研究成果必须具有人际可讨论性,不具有此种品质的成果难以被称为“学术”成果。自古以来,学术成果就是在相互交流、讨论和批判氛围下的产物。没有继承就没有学术,同样,没有批判也没有学术。因此,引文对于法学作品是不可或缺的。也正因为如此,那些著名的法学期刊无不在封二的位置标明其引文规范。同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也将引文规范列为所有学术规范之首,特加强调。引文的基本要求是得当、真实和必要。

首先,引文必须得当,有些说明性的或提示性的文字不适合放到正文中,可以作为引文。直接引用原文的,应当加引号或以其他字体标明;间接引用应当是对原文的概括,且不得歪曲作者原意。

其次,引文必须真实,在引用时不得歪曲、篡改作者的意思,或者添加不相关的内容。在引用时尤其不能断章取义,只看表面意思而不顾深层内涵,而应当全局地、整体地理解作者的意思。

再次,引文应当适量,最多不超过被引用作品的1/10。例如,引用一篇论文不能超过2500字,引用一篇法学随笔不能超过800字。

最后,引文应是必要的,不能为了纯粹装饰或互惠而引用。

引文的得当原则要求作者将那些可以放到正文中叙述的文字不要放到引文中去;引文应力求简明扼要,不要为装饰、炫耀和互惠而使用引文;引文标注的位置也应当恰如其分,尽量使读者感觉自然而然,一气呵成;更为重要的是,引文要与作品高度相关,自然贴切,浑然一体。引文的真实原则要求作者在引用时,应尽可能地引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只有在无法查找到原始出处时,才采用转引作为不得已之策。引文的必要原则要求作者将那些可有可无的引文删除,能够用短引文就不用长引文,能够间接引用就不直接引用,能够合并引用就不单独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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