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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明的理论背景分析介绍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法治,而法治的重要环节是司法,故有关政治文明的分析自然引申出法治文明与司法文明问题。目前国内对司法文明的理论探讨,体现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两种不同的研究路径和学术旨趣。[11]综上所述,关于司法文明的理论分歧,有待进一步整合,以免给司法实践造成混乱。

一、司法文明的理论背景

“司法文明”一词由“司法”与“文明”两个词组合而成,究竟是何人第一次使用这个词,迄今无从考证。但可以肯定的是,由于近代意义上的“司法”系清末变法修律从西方引入的一个概念[1],故可断定“司法文明”一词形成于近代,而不可能来源于中国古代文献。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同志一贯主张法制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国家。”[2]将文明与法制联系起来,董必武可能是近现代中国第一人。2002年3月11日,肖扬院长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度工作报告中,谈到2002年工作打算时指出:“(要)强化服务意识,弘扬司法文明。”这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文件中第一次正式使用“司法文明”这个概念。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政治文明的提出,立即掀起了一股对政治文明讨论和研究的理论热潮。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法治,而法治的重要环节是司法,故有关政治文明的分析自然引申出法治文明与司法文明问题。[3]在此背景下,司法文明议题立即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共鸣。从学术界来讲,2003年3月,有学者发表理论文章《论司法文明》,几乎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了理论回应;[4]从司法界来讲,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学习时报》第208期发表答该报记者问的长篇文章中指出:“严格执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司法文明的应有之义,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目前国内对司法文明的理论探讨,体现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两种不同的研究路径和学术旨趣。实务界对司法文明的探讨,多体现为司法文明的建设论,或者从政治文明的角度来谈论司法文明,有待于进一步深化。2003年3月14日,新华网播出了关于司法文明的一场专题访谈节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博士就司法文明发表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关于司法文明的含义,胡博士认为,司法文明是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在司法领域中的表现方式,简单说它是司法活动发展进步的一种状态,是一种客观现实,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所积累创造的精神成果、物质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关于司法文明的内容,胡博士指出,司法文明从范围上讲是法治文明的一部分,从内容上讲,包括司法理念、司法理论、司法规范、司法制度、司法的物质条件和司法人员的行为方式等丰富的内容,具体包括先进的司法理念、科学的司法理论、完备的司法规范、健全的司法制度、司法人员文明的司法行为方式和良好的司法环境等六个方面。此外,胡博士还谈到强调司法文明的意义、司法文明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司法文明方面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司法文明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等。[5]可以说,关于司法文明的以上阐述,在司法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就理论界来讲,其对司法文明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本体论的视角,着重于分析司法文明的含义、结构形式、基本要求或评价标准等;但也有从解构的视角,对现行司法实践中不符合司法文明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批判。例如,有学者对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权力审判、新闻审判和舆论审判等现象进行了分析与反思。[6]从总体来讲,当前理论界对司法文明的内容结构、评价标准等基本问题存在一定的分歧,对司法文明的探讨需要在理论上加以深化和系统化。比如,关于司法文明的内容结构,有学者认为包括司法理念文明、司法制度文明、司法条件文明和司法行为文明四个方面;[7]有学者认为应包括司法方式文明、司法结构文明、司法信赖文明、司法独立文明和司法价值文明五个方面;[8]还有学者认为,司法文明包括先进的司法理念、科学的司法理论、完备的司法规范、健全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员文明的司法行为方式五个方面。[9]在司法文明的评价标准方面,有学者从价值和实证相结合的角度,提出了现代司法文明的评价标准体系包括公正与正义、效率与效益、人权与人道、民主与理性、中立与平等、人文人性、发展与进步、改革与创新等八个方面;[10]有学者则从司法文明的构成要件的角度,认为司法文明的基本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包括程序性、组织性、司法文书的统一性和司法人员服装的一致性等,实质要件包括中立性、独立性、专业性、公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11]

综上所述,关于司法文明的理论分歧,有待进一步整合,以免给司法实践造成混乱。笔者认为,司法文明的内容结构,根据其内在属性和外在形态,应包括司法理念文明、司法制度文明、司法器物文明和司法行为文明四个层次,它们相互勾连与关照从而科学地构成了现代司法文明的理论体系。司法文明与司法文化一样,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既包括有形的东西,也包括无形的东西,是精神、制度、物质和行为的混合体,很难用构成要件的方式来加以评价,也很难用几个具体的价值标准来加以判定,宜采用综合的、全面的评价方式来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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