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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内容的法律限制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媒体的一切报道内容都不允许侵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允许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这是新闻报道必须遵循的首要的法律规定。凡是在报道中泄露国家机密的,经过法庭认定,要受法律的惩处。

三、报道内容的法律限制

新闻报道在一定领域受法律限制,报道内容超过一定界限就会违法。世界各国对新闻媒体的报道都有内容方面的禁载要求,而且以法律条文给予明确规范。例如媒体的一切报道内容都不允许侵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允许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这是新闻报道必须遵循的首要的法律规定。

1.新闻报道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要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新闻媒体要模范地遵守《宪法》的各项条款,任何破坏《宪法》的行动,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包括:

(1)不准破坏国家的统一,煽动地方分裂活动,制造行政区域之间的对立,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

(2)不准报道未经核实的重大事实蛊惑人心,发表耸人听闻的评论,激化人们的情绪,煽动混乱;

(3)对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实施舆论监督,不准庇护或对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文过饰非;反对压制民主、反对剥夺人民权利、反对窃取国家财产、反对各种腐败,媒体回避或压制这类表达权不仅是反人民的,恰恰使国家安全受到威胁;

(4)在新闻报道和评论中,不能恶意解释国家机关各个机构的性质和职能,误导公民对国家与国体、政体的错误认识;

(5)严厉制裁在新闻报道和时事评论中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和法令的实施;

(6)在新闻报道、评论或版面与图像中,不准出现污辱国旗、国徽的内容和构图,不准丑化像天安门、人民大会堂这类国家政治标志性的图片或图案;

(7)不准发表不精确的全国地图,损害国家的领土完整,同时也要尊重别国的领土主权。

以上禁令除第一和第七条外,允许在报刊上发表研究文章,提出不同见解,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学术研究自由的权利,禁止的是新闻报道。

2.新闻报道不准鼓吹民族、种族和宗教分裂和仇恨,不能煽动违背人民愿望的暴力行为,不能破坏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准则。《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互助关系。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禁止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我国是一个由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依法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是维护全国人民共同利益的保证。

在一些报刊中出现歪曲、丑化少数民族形象,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内容,都属违法行为。我国2002年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严禁出版物刊载“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严重歪曲和丑化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部门要果断处理,媒体法人和作者承担责任。新闻媒介涉及有关民族宗教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慎重处理报道内容,没有把握的问题,要事先向有关部门请示。

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了“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具体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新闻报道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机密都要受法律制裁

新闻界对国家重大问题和科技报道,随时面临公开与泄密的挑战和选择。凡是在报道中泄露国家机密的,经过法庭认定,要受法律的惩处。新闻工作者要有保密意识,充分认识保守国家秘密既是新闻工作者的义务,也是新闻工作者的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机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机密是指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

《保密法》第二条对国家秘密的范围作了如下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八条则具体地列举了国家秘密的范围: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国家保密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以上每一具体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及其秘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秘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凡属国家秘密范围内的信息,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在进行一般报道和舆论监督时都不能公开。

为防止报道泄密,应遵循严密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保密法》第二十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解密或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才能报道。

新闻媒介违反《保密法》,要承担法律责任。曾有多名新闻记者因泄露国家秘密而被判刑。如新华社编辑吴士深因其在中共十四大开幕前,向香港《快报》提供江泽民在十四大上的政治报告文稿而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类故意出卖或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的严格依法惩处;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的,也要视造成的后果依法受到处理。

4.禁止新闻报道侮辱、诽谤、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和隐私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和法人维护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属于绝对权利。新闻报道往往同特定的人发生联系,就有发生人格损害的可能性。新闻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侵害名誉权,并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范围加以保护,因为有时隐私被侵害也会影响到公民的名誉[2]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名誉权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作了具体解释,为新闻报道防止侵害名誉权提供了法律界限。

隐私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各种活动,其中包括个人习惯、爱好、家庭内幕、社交及情爱等私事。隐私活动可能是正常的———人之常情之类,也可能是高尚的或丑陋的,所有这些不容他人指名道姓地揭露。即使是高尚的隐私,本人不同意报道,记者也无权向世人披露。隐私是每个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记者侵害隐私权,就是对人权的侵害。

有关新闻活动与名誉权和隐私权的问题会在下一节内容中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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