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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内容介绍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该机制在解决信用证争议,做出专家报告决定的过程中,唯一的依据就是当事人之间的跟单信用证合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银行偿付统一规则,从而排除各国国内法的适用。信用证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欲向国际商会申请依据DOCDEX机制解决争议,则申请人应向国际商会专家报告国际中心提交申请书,包括所有必要的单据文件各一式四份。

第二节 DOCDEX机制内容介绍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争议解决专家报告规则共11条,就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目的、申请、答辩、专家任命、专家组程序、专家报告决定、专家报告决定的保存与出版、费用等问题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适用范围

该机制仅适用于以下两种争议:一是合并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跟单信用证争议;二是因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和“跟单信用证银行偿付统一规则(UniformRules for Bank to Bank Reimbursement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URR)”而产生的争议。必须指出,不论是合并了UCP500号出版物的跟单信用证争议或是因适用UCP500号出版物或URR而产生的争议,都不包括信用证欺诈。这是因为,国际商会作为一个民间性的国际机构,它所设立的制度,尤其是DOCDEX机制,其成功运作是建立在国际商会在此领域所享有的崇高威望的基础之上,离开了这一点,该争议解决机制的基础便不复存在;当事人对“专家报告决定”的执行是出于对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领域的崇高声望而实施的自觉行为。而对于欺诈者来说,利欲熏心的本性已使得“威望”二字在他们心中荡然无存,变得毫无意义。作为民间机构的国际商会深知这一点,它希望“DOCDEX”机制能够帮助解决近年来困扰国际贸易的问题,即“某些贸易商和银行在处理跟单信用证业务中的误解和延迟。”可见,DOCDEX机制并不倾向于解决跟单信用证欺诈问题。

二、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包括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适用。就实体法适用而言,该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独具特色,它规定排他性地(exclusively)适用跟单信用证合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银行偿付统一规则。由此可见,该机制在解决信用证争议,做出专家报告决定的过程中,唯一的依据就是当事人之间的跟单信用证合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银行偿付统一规则,从而排除各国国内法的适用。之所以如此,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信用证制度在全球范围内适用的高度统一,这也是DOCDEX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解决因为各国法院在处理信用证争议中,基于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法律理念,对UCP500号出版物、URR的不同理解和运用从而实际上破坏跟单信用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高度统一性和权威性。就程序法的适用而言,该规则明确规定,不论是申请人或是被申请人都必须声明依据本规则的规定,请求做出专家报告决定。

三、当事人的申请、答辩和补充

信用证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欲向国际商会申请依据DOCDEX机制解决争议,则申请人应向国际商会专家报告国际中心提交申请书,包括所有必要的单据文件各一式四份。申请书应采用书面形式,如通过电传或其他快捷方式,须提供完整的记录文件。申请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也可以是所有当事人联合提出。

申请书应简明扼要,且应包括下列必要的信息:申请人的全称和地址,并清楚地写明申请人在信用证中的地位;被申请人的全称和地址,如果申请书不是争议各方联合提出的,应清楚地写明被申请人在信用证中的地位;申请人须声明依据国际商会第577号出版物即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争议解决专家报告规则,请求做出专家报告决定;争议事实和申请人请求的简洁陈述;申请人须声明,请求书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单据文件,都已送交请求书中所列明的每一个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时申请人应交纳“附录”中规定的费用。

在专家报告国际中心接受申请书的30天内,被申请人可以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是请求书中所列的争议的另一方或另外多方,如果是多方,每一方可以单独提出答辩也可以联合提出答辩。答辩书以及所有必要的单据文件,各一式四份提交法国巴黎专家报告国际中心。答辩书应简明扼要,且应包括下列必要的信息: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相关请求的日期;被申请人声明依据国际商会第577号出版物即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争议解决专家报告规则,请求做出专家报告决定;被申请人请求的简洁陈述;与争议有关的所有单据文件;被申请人须声明,答辩书一份,包括与之相关的单据文件,都已书面送交申请人。

专家报告国际中心在收到申请书和答辩书后,如果认为仍尚未提供必要的材料,可以通过邀请书的方式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与专家报告决定有关的补充信息,包括单据文件。补充资料必须在专家报告国际中心发出邀请书后的14天内提供。补充资料应简明扼要,且应包括下列必要的信息:邀请书指明的日期和要求的补充资料;补充资料签发人的名称和地址;补充资料签发人须声明,补充资料,包括所有相关的单据文件,已送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书、答辩书、补充资料一旦被“国际中心”接受,即是终局性的。任何超过规定期限提交的答辩书、补充资料和任何未被“国际中心”征求的信息,将不被考虑。“国际中心”将拒绝下列申请书、答辩书和补充资料,不论是在做出接受之前或之后:第一,“国际中心”或被任命的专家认为和跟单信用证合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跟单信用证银行偿付统一规则(URR)无关的任何问题;第二,在其他方面特别是在实质和形式方面没有满足该规则的要求;第三,在请求日后的14日内“国际中心”没有收到费用。鉴于期限的重要性,该规则对期限的计算作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则所规定的期限或邀请书中指定的期限应被认为是连续的公历日,从邀请书或确认书指定日期开始后的第二天起计算,如果相关期限的最后一天不是巴黎商业工作日,则该期限应在随后的法国巴黎的第一个工作日终止。

四、专家任命与专家程序

与仲裁员的选任不同(仲裁员一般由当事人指定),解决信用证争议的专家由“国际中心”任命。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保存有一份专家名单,这些专家在跟单信用证、UCP、URR方面具有渊博的知识和经验。当“国际中心”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应从专家名册中任命三名独立的专家,每一位被任命的专家都应声明他独立于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便独立公正地处理案件。同时,“国际中心”应从三名专家中任命一名作为主席。被任命的专家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在任何时候,都应严守秘密。对于已任命专家的更换,该规则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当被任命的专家自己认为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立即通知“国际中心”;二是“国际中心”认为被任命的专家不能履行职责。无论何种情况,该专家应立即将已收到的请求书、答辩书、补充资料以及各种相关的单据文件交还“国际中心”,并将该“终止事项”通知其他被任命的专家;同时,“国际中心”应毫不迟延地重新任命另一专家取代已被终止事项的专家,并将该“取代事项”通知其他被任命的专家。

专家程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全部程序只通过书面进行,没有开庭审理。被任命的专家和当事人之间是“隔离”的,二者之间的联系通过“国际中心”进行。当“国际中心”收到费用后,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补充资料交给被任命的专家;被任命的三人专家组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排他性地依据申请书、答辩书、补充资料、跟单信用证合约、UCP、URR做出公正的决定。该规则对专家组做出决定的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在专家组收到他们认为与待解决的问题相关的所有必要信息与单据后30天内,所任命的专家组应草拟一个决定并由其主席将该决定呈交“国际中心”。“国际中心”收到三人专家组草拟的决定后,应和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技术顾问或技术顾问提名的代理人协商,审查该专家报告决定是否和UCP、URR以及银行委员会对它们的解释保持一致。同时,技术顾问或他指明的代理人的修改意见应得到三人专家组大多数人的赞同。最后,“国际中心”将发布一个针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专家报告决定。这就是专家报告决定做出的三步曲:第一步,专家组书面审理案件并草拟一个专家报告决定;第二步,银行委员会的技术顾问审查草拟的专家报告决定;第三步,“国际中心”最终发布专家报告决定。专家组对银行委员会技术顾问的审查权力还有一定的限制,即技术顾问的修改意见须得到三人专家组的多数赞同。专家报告决定一般用英文发布,且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争议事实的简要说明;发布专家报告决定以及专家报告决定做出的依据之简要说明;发布日期和专家报告“国际中心”和其代表的签名。

五、费用

专家报告国际中心对费用的收取分两种情况:一是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下的信用证案件,仅收取标准费用5000美元,标准费用包括行政费用和专家费用两部分。二是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信用证案件,除收取标准费用外,还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额外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因此,一宗信用证案件的最高费用不超过1万美元。而且,由于案件实行书面审理,可以大大减少当事人如果进行跨国诉讼或仲裁而增加的往返费用,与诉讼和仲裁相比,该争议解决机制的成本相当低廉。

六、免责

DOCDEX机制对专家组、国际商会的官员、工作人员规定了两种免责情况:一是三人专家组、国际商会的官员、工作人员对因信息资料、单据传递的延误、丢失、损坏以及因对技术词语翻译、解释的错误而引起的后果不负责任;二是除非违背诚信原则,否则专家组、国际商会的官员、工作人员在做出专家决定的过程中,对工作中的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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