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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权益保障机制内容介绍

时间:2022-09-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六、公务员的权益保障机制公务员依法履行义务,也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当公务员的权利遭受侵害时,应当通过一定途径使之得到保护。因此,公务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寻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只能在行政机关内部寻求保障。除上述公务员权益保障机制外,鉴于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为了保障聘任制公务员的权益,《公务员法》规定了人事仲裁制度。

六、公务员的权益保障机制

公务员依法履行义务,也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当公务员的权利遭受侵害时,应当通过一定途径使之得到保护。

从我国《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因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公务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寻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只能在行政机关内部寻求保障。这种保障是通过申诉和控告来实现的。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人事处理决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受理机关应当根据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1)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2)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人事处理。

(3)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处理。

(4)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机关重新处理。

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作出。

公务员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者再申诉。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除上述公务员权益保障机制外,鉴于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为了保障聘任制公务员的权益,《公务员法》规定了人事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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