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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刊载的法律限制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种声明本身就趋于违法,原因是:如果是新闻作品,任何报刊都有转载权,这一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准转载或经本人同意才能转载的声明主体,应是著作权人,而非报社、期刊社。

四、新闻刊载的法律限制

新闻媒介上出现抄袭、剽窃的新闻与其他文字形式,即造成对精神产品的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属于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近年来,由于传媒市场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现象,此类法律诉讼和法律纠纷时有发生。有的媒体转载别人的文章不给稿费,而且有的改头换面署上自家的名字;更有甚者,曲解原意,肢解原有作品,冒充自己的独家新闻,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在网络、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影片中,为报道新闻,可以不经作者本人同意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网络、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及其作者的同意,重新发表这些媒介上已经发表的新闻、社论和评论。因为新闻与时事评论这两类作品的广泛传播,是大众所希望的,它们一经公布,便进入公有领域。为了便于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科研,对这类最常见、使用最广泛的作品,著作权法对发表权不予保护。但转载使用时,要注明这类新闻稿件的来源,同时要支付稿酬。网络、报纸、期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未经本人许可,不可公开发表其在公众集会上或某一场合中的讲话,如果发表应视为非法。经本人同意发表应支付报酬,但国家官员的公务演讲除外。

虽然媒体有权转载他人的新闻作品,但如果作者声明“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媒体在转载时应征得作者同意,否则视为侵权。有些报刊声明:“本栏文章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这种声明本身就趋于违法,原因是:(1)如果是新闻作品,任何报刊都有转载权,这一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2)不准转载或经本人同意才能转载的声明主体,应是著作权人,而非报社、期刊社。不想让自己报刊上的新闻作品被别人转载、摘编,是对法律的消极态度,不利于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

著作权属于著作权人,由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因此允许转载、摘编作品的意愿只能由作者本人决定,原载作品的报刊无权作上面的声明,也无权擅自以作者的名义作这样的声明。媒体并不拥有作品的著作权或专有使用权。依据民法中的默示规则,只要没有声明的,其他媒体就可以转载、摘编,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由于摘编错误,造成新闻作品侵权,应由转载者负法律责任。

对转载、摘编新闻作品不支付稿费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处罚办法,即视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将稿酬寄给作者,而不是寄给报刊社。《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作者或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稿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代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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