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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的客观报道规律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近,昆明一家商贸公司要求新进女员工做怀孕检查的规定遭到3名女员工辞职抗议。记者在新闻报道中客观地叙述事实,不公然流露个人态度,是报道新闻的起码要求。

二、新闻的客观报道规律

客观报道这一概念来自新闻的客观性,既是一种报道方式,又是报道新闻经常遵循的法则。客观报道是以披露事实而不是直接说出媒体观点的新闻表达形式,包括内容客观与形式客观。内容客观是指新闻报道的是客观存在的事件;形式客观是指表现事件或记者的立场要通过选择事实和陈述事实的逻辑力量来实现,不显露记者的观点,是新闻客观性的第一和第二种形式(见152页)。

1.客观报道同媒体的立场

客观报道同媒体立场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客观报道不排斥记者的正当立场,因为记者的立场如果正确,必然来自客观事实、符合客观事实,客观地披露事实也就显露出记者的立场。另一方面,如果记者的立场错误,注定要背离客观事实,不可能正大光明地运用客观报道,这是记者背离客观报道的根本原因。显然,客观报道与媒体的正确立场是一致的,同记者的错误立场是冲突的。

下面这则报道,除了“3名女工辞职抗议”和“这家商贸公司如此说……”除陈述少量的事实外,基本上是记者个人的感想或议论。由于缺少深入的采访和调查,整篇报道看不出事件的来龙去脉。该报道以个案就得出“燎原之势”或辱人“行规”这样的推论,令人难以置信,违背了客观报道的基本规范。

想工作先孕检,辱人行规无法监管?

新华社昆明9月9日电(记者陈鹏)昆明一公司的孕检“门槛”让3名刚毕业女大学生人格受辱。类似条款在其他城市企业中也如“燎原之势”,渐成某种“行规”。

最近,昆明一家商贸公司要求新进女员工做怀孕检查的规定遭到3名女员工辞职抗议。这3名刚刚走出校门的女大学生感觉“很受伤”,认为“孕检”既是对女性的人格侮辱,更严重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

这家商贸公司如此说:这是为了公司发展,否则身怀六甲的女员工必定削弱“战斗力”;在正式签订劳动条款之前,公司有权制定取舍标准。他们进而辩解:这项规定并没有违反相关法规;再说,女员工即使被查出怀孕了,只要做了流产,休息一周仍能回到公司上班。

一个小小的“孕检”其实检出了人心。这家企业的管理者首先在主观上就猜测新进女员工有不检点行为的可能,然后再以一种完全公开的方式排除或确定这种可能,这显然构成了对人格的侮辱,更侵犯了公民的隐私

其次,“流产才能继续留用”又侵害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女性享有的生育权利,是对女性健康与生理特性的极度蔑视,更是对女员工劳动权利的变相剥夺。在劳动法规定的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工作权利的前提下,“孕检”单方面抬高了用工门槛,已属于“不平等条约”,是对女性就业的变相歧视。

昆明这家公司的“孕检”制度并非罕见。据记者了解,类似的条款在其他城市企业中也相当程度地存在着,要求新进女员工“孕检”已经如“燎原之势”,居然渐渐形成了某种“行规”。

“孕检”风波还让人惊讶于劳动监察部门的束手无策: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这类“不平等条约”竟无从打击。其实,劳动监察部门理应秉着法律精神、社会道德进行干预和监督,不能简单判定劳动合同才是劳动关系的起点,使新进员工落入毫无保障的真空。

当乙肝病毒携带者甚至艾滋病毒携带者最基本的工作权利都得到了法律保障的今天,不应无视那些在急剧变革中违法的“规定”,3名女大学生愤而辞职值得赞许,她们甚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讨回公道,因为公民对自身权益的合法捍卫正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显然,这篇报道本来可以通过深入采访,挖掘出更多的客观事实作为报道内容。比如,这家商贸公司此次“孕检”是否第一次?出此“下策”有什么难言之隐?如果不是,这种就业“孕检”起于何时?文中“这家公司如此说”究竟是谁说、哪家公司说(可以匿名或代指)?为什么没有被采访人的直接引语?记者似乎也向劳动主管部门“打听”过一点情况,但可惜也没有直接引语,而是淹没在记者对劳动部门“束手无策”的议论中。一句“据记者了解,类似的条款在其他城市企业中也相当程度地存在着”,有何根据?实难令人判断真伪。这条消息缺少确凿的客观事实,似乎表明记者想夸大这一事实,以便引起人们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

2.客观报道的意义

事实本身就是客观的,报道新闻自然要用客观方式。只有客观报道才能取信于民,征服受众,因为事实胜于雄辩。作为认识和观察世界的渠道或窗口,新闻报道的一切职能都以提供事实为前提。只有人们自愿接受事实,记者的倾向才易于被受众接受,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

客观报道不仅追求信息的实在性,而且重视抓取有认识价值的现象,使受众正确认识事物的本质。经常运用客观报道的媒体标志它尊重事实、坚持真理,反之则标志它害怕事实、抹杀真理,有见不得人的勾当。真理来自事实,二者都是客观的,只有坚持真理的媒体,才能根据客观世界的变动,不断修正自己的认识,使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相一致。这样的媒体才敢于向世人揭示已经或正在发生的事实。相反,一切坚持谬误的媒体,总是固守不符合历史潮流的观念,不断用空话或个别事实证明自己的偏见。当客观世界的变动不符合其既得利益时,就要极力掩盖事实、篡改事实。媒体坚持客观报道,才能发现真理、坚持真理,树立公信力,受众才愿意接受它。

从形式上看,一个记者善于用客观陈述的方式表达对事件的观点,表明他(她)具有驾驭新闻的职业能力。有些人不承认客观报道能表达记者的观点,实际上,“每个事实本身都在说话,你不让它说是不可能的。你报道这个事实,它说这个话;你报道那个事实,它说那个话。”[13]正因为事实本身具有如此巨大的力量,刘少奇在1956年对新华社负责人的谈话中指出:西方通讯社的记者“善于运用客观的手法、巧妙的笔调,既报道了事实,又挖苦了我们。他们的立场站得很稳。”[14]一般来说,受众愿意接受事实而不愿意接受观点,通过事实本身得出的结论才是令人信服的。对新闻报道而言,借助事实传达观点就像人们常说的借力而行一样,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功效。记者在新闻报道中客观地叙述事实,不公然流露个人态度,是报道新闻的起码要求。

3.客观报道与新闻公正

客观报道是与公正、平衡和全面报道这类字眼联系在一起的。新闻公正这一概念由客观报道引申出来,是指记者尊重报道对象的“平等权利”,坚持“公平原则”和“客观立场”,体现记者是非明确,褒贬持正。

新闻公正是为了尊重事实,维护新闻涉及的相关人的权利。对不涉及重大是非问题的报道,记者以中立的立场全面介绍事实,不偏向报道对象的任何一方,称为中立原则。但是,过去把报道公正无条件地解释为不偏不倚,而把不偏不倚又解释为站在中立立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在错误与正确、欺压者与受害者、施暴者与遭难者、侵略者与被侵略者之间,媒体无法也不应站在中立立场评判是非善恶,而只能是站在受害者、正义者一方大声疾呼,这种新闻公正称为正义原则。可见,报道公正有两种含义,一是中立公正,二是正义公正,记者要针对事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公正立场。

坚持报道公正的意义在于:

第一,履行媒体的责任,扶弱救危,维护正义。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机关,在西方有“社会公器”之称。在我国,新闻媒介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肩负弘扬真善美、揭露假恶丑的任务,不论什么性质的媒体,均有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使命。不可否认,强势群体和权力阶层总是拥有较多的话语权,而弱势群体和边缘人群则普遍缺少利益表达的渠道。在这种情况下,报道公正的首要含义就是为社会主持公道,为人民呐喊。马克思说:“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唤的喉舌。”[15]

第二,坚持“均等原则”,提供全面的情况。报道争议和冲突各方的情况,应让受众认识事情的原委和真相,批评谬误和邪恶,引导公众认识是非正误。一般来说,新闻报道的不公正主要来自选择事实不周、以偏概全。一旦记者更多地选择了对某一方有利的事实,人们就极有可能据此得出不全面、不公正的结论。如果记者将各方的事实“均等”地报道出来,就能使受众认识事实的真相。

第三,媒体贯彻“平等原则”,让相关人士都有使用媒介的权利。在报道社会一般是非事件时,让各方在媒体上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让受众对各种意见作出判断。这意味着在媒介的使用上媒体不偏袒任何一方,让议题正反方得到公平、相等的机会。

客观报道自19世纪中叶在美国提出,其基本含义就是将事实和意见分开。1900年,美联社改组时还把“报道事实,而不报道意见”作为办社宗旨。时至今日,这一要求不仅没有过时,而且随着媒体竞争的愈演愈烈越发显出必要性和迫切性。有些媒体出于经济利益或吸引受众的目的,强调精英对新闻的解读,笔走游龙、行文诡秘的“独家视点”、“深度关注”之类的大版面报道比比皆是,使受众分不清哪些是事实,哪些是媒体的意见。实际上,这类报道很多时候并没有多少深度,更称不上“独家”,只不过掺杂了东拉西扯的观点而已。国外一些媒体提倡“新闻版”与“言论版”分开,让读者一目了然,方便地获取自己想要的内容。

4.客观报道的基本要求

记者的观点隐蔽在事实中,借助事实表达对事件的态度,是最高超的报道技巧。实际上,客观报道也是一种报道艺术。从新闻中看不到记者扬弃了哪些事实,有意保留、突出了哪些事实,没有直接看到但却感受到事实的倾向,就表现出完美的客观性。

记者在建构新闻时,既不能随心所欲地删除重要事实,也不能主观地突出或贬抑事实中的任何事象。按其本质来说,客观叙述事实就是向公众提供全面的、原汁原味的材料,无论记者喜欢不喜欢,事实本身都必须得到完整的再现。记者遵循上述原则并按照事实自身的重要性确定新闻报道的形式,才能使受众看清客观事实的面目。相反,如果记者根据个人好恶,让受众发现记者有意保留或突出某些事实的用心,那么,记者的主观态度就会显露无遗,新闻的客观性也就荡然无存。

记者表达观点要引用某人说的话,而不是自己站出来说话。客观报道最致命的硬伤是记者把自己的观点强硬地展现在受众面前。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直接引语就随着记者这个职业的诞生而成为最有效的新闻手段。对于受众而言,他人的直接引语具有天然的可信性;对于记者来说,使用这个而不使用另一个人的引语,就是在表达自己的是非判断。高明的记者总是通过他人之口说出自己想说的话。尤其重要的是,对他人的直接引语,记者不要妄加评论。如果对事件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记者同时应引用各方的意见,特别是要引用对立双方的观点;如果有人提供两种截然相反的情况,两种情况都应同时报道,并要说明事实的来源。

客观报道要按照事态发展的趋向报道事实的过程和结果,不能只报道事件的开头或事实的某一部分,对大事件需要用连续报道的方式反映事件的发展。事实的变化往往需要持续一定的时间,新闻报道也要随时把握事实的进程,适时展现事态的每个关键环节。如果说客观地叙述事实是客观报道的形态,那么,全面反映事实的变化及其后果,就是客观地揭示事件的趋势,展现事实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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