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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报道的法律限制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民事案件结案之前抢先作出倾向于一方的报道则违反《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原则。对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案件报道必须尊重和维护司法尊严。反对和防止媒体审判,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在国际新闻界和法律界是有共识的。

二、司法报道的法律限制

媒体对触犯法律的事件和社会问题,需要在采访之后作出是否报道的决断;记者还须对司法现象进行严格的法律权衡,作出报道或不报道的决定。要报道,还要研究是否需要向某个部门送审批准,用什么方式、以什么分寸进行报道,需要遵循哪些规定。这是一个及其复杂而又必须及时作出反应的过程。

1.司法报道的基本原则

司法独立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对两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作了规定。新闻报道不能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行为,否则就要违法。在刑事案件判决之前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有罪结论的报道,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民事案件结案之前抢先作出倾向于一方的报道则违反《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原则。

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司法宣传纪律,不刊播容易产生负面影响的内容,不披露作案细节和警方的侦破手段。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有明显倾向的报道,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报道更要慎重。对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姓名的资料。案件报道必须尊重和维护司法尊严。记者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法院可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止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一语出自美国,是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判决。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其理由是,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此后,人们就把这种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称为“媒体审判”(trial by mass media)。

在我国,媒体审判是指在案件判决之前,新闻媒体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有罪或无罪结论的报道,或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媒体审判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民事案件结案之前抢先作出倾向于一方的报道则违反《民事诉讼法》确认的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原则。但如果司法机关贪赃枉法,执法不公,媒体审判是必要的、正义的,是媒体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此时,媒体只能揭露犯罪和贪赃枉法的事实,不能自行作出罪与非罪的结论。在报道中引用法学或法律界权威人士的话提出罪与非罪程度的判断虽然是允许的,但也要尽量回避。

一些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职能的时候,往往由于没有顾及司法活动的独立性、程序性和权威性等特点而干预司法判决,影响司法判决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其突出表现便是媒体审判。西方学者认为,媒体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而对被告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其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在法制日益健全的情况下,媒体审判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除了违反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还违反了有关诉讼原则,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反对和防止媒体审判,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在国际新闻界和法律界是有共识的。1948年,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第三公约》把“妨碍法庭审判之公正进行”的新闻列为禁载。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条规定:大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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