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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统一化分析介绍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2年3月,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考试等“三考”统一起来,结束了这“三考”“分立”的历史,从此任何人要迈入律师、初任法官或初任检察官的行列,都必须首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意义由此凸显出来,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就在于它必将成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间的桥梁与纽带。

2002年3月,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考试等“三考”统一起来,结束了这“三考”“分立”的历史,从此任何人要迈入律师、初任法官或初任检察官的行列,都必须首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意义由此凸显出来,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就在于它必将成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间的桥梁与纽带。考虑到国家司法考试的参考资格主要是法学本科毕业,因而所培养的毕业生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的通过率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好坏,因此国家司法考试也必将成为检测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一个评价标准。

所培养的毕业生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的通过率虽然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好坏的一个评价标准,但法学本科教育绝不应该完全围绕着国家司法考试转,否则就会办成国家司法考试考前辅导班,只能培养出考试能手和法律技术匠。对此,德国著名法学家魏德士教授在批评德国的法学教育完全围绕着德国的国家司法考试转这种现象时说:“今天的法学教育被司法考试牵着鼻子走,它所培养出来的与其说是独立思考并具有判断能力的法学家(rechtswissenschaftler),毋宁说是熟练适用法律的法律技术匠(rechtstechniker)。[11]

上述说明国家司法考试虽很重要但于法学本科教育而言又不能看得太重要,因此如何正确对待国家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这是一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因此,要公正客观地对法学本科教育做出恰当的评估,就必须合理考虑国家司法考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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