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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改革的缺失分析介绍

时间:2022-09-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改革的缺失19世纪前25年是立法停滞时期。与此相关的最突出特点是国家法律缺乏实质性改革。修订法律被认为是内阁的主要职责。就连保守的内阁都被期待要进行或至少承诺进行法律改革,更不用说自由派的内阁了。我们注意到大量公开的权力滥用行为被放纵容忍;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考察对法律拟制与法律遗迹的普遍默许。人们认为法律拟制与法律遗迹不合逻辑,是英国法严重的缺陷,有时甚至是英国法的古怪难解之处。

法律改革的缺失

19世纪前25年是立法停滞时期。与此相关的最突出特点是国家法律缺乏实质性改革(除少许需特别解释的例外情况)。[1]

当时的宪制就如现代的作者说的那样是灵活可变的;在理论上,其中的任何部分都可能通过议会立法加以改变;然而,虽然在理论上可变,但由于舆论状况,立法根本无法改变宪制。如果仅仅从法律的角度看,1827年的英国宪制几乎和1800年的如出一辙。事实上,如果不考虑分别与苏格兰及爱尔兰联合的《合并法案》,我们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断言,一位律师,如果只考虑记载于立法全书和法律报告中的变革,那么他会发现,1827年宪制的基础就是1689年革命奠定的基础。确实,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议会政府的日常运作已经发生了大量的变化。但是,这些变革只是政治习惯或政治理论的结果,丝毫不触及宪法本身的改变。

在所有法律领域,缺乏变化的特点都同样清晰可见;[2]没人寻求积极的立法。事实上,自1830年以来,内阁的功能就发生了悄然的革命。从18世纪初开始几乎直到《改革法案》时期,内阁的首要职责并不是通过法律,而是制定全国性的政策。查塔姆(Chatham)[3]是他那个时代英国政治家之领袖,但是没有对任何一部法律进行实质性修订。当他的儿子处于权力顶峰时,尽管下院没有通过他提交的法案,但他丝毫不觉得应当辞职赋闲。我们只有了解到在他的时代,通过法律并非内阁的首要任务,才能得以理解他对议会改革的态度以及他重返政坛的行为——尽管这阻止了授予罗马天主教徒完全的公民权。现在,所有这些都改变了。70多年以来,国王在议会开幕时所作的演说都必须包含立法计划。修订法律被认为是内阁的主要职责。就连保守的内阁都被期待要进行或至少承诺进行法律改革,更不用说自由派的内阁了。哈尔斯伯里勋爵(Lord Halsbury)并不能算是一位热切的改革者,他在职的时间也不如埃尔登勋爵长,但可以确定,他所实施、提出或通过的法律改革要比埃尔登勋爵27年官场生涯中所通过的法律改革更多、更重要。立法停滞主义已经一去不返。

19世纪早期法律停滞不前的特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我们注意到大量公开的权力滥用行为被放纵容忍;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考察对法律拟制与法律遗迹的普遍默许。人们认为法律拟制与法律遗迹不合逻辑,是英国法严重的缺陷,有时甚至是英国法的古怪难解之处。此外,在进行这些考察时,我们必须记住,除了少数理论家之外(他们直到1825年才得到普遍的信任),事实上没人认为能修订那些缺陷。这些缺陷现在只具有考古之价值,却常常给当时那代人的实际生活带来严重的不便,他们切身地体验着那些缺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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