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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学的主要内容分析介绍

时间:2022-09-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学在中国古代被称为“刑名之学”“刑名法术之学”,主要以刑法的制定及其实施为研究对象,属于治国术的一部分。其同侪邓析则完全突破了礼治的束缚,提出了依法办事和公布成文法的重要主张。汉代儒家法学强调“德主刑辅”的法律原则和“礼法结合”的立法原则。沈家本是清代儒家法学的代表人物,他提出废除肉刑,改革刑罚;反对买卖人口和虐杀奴婢,提倡人道;反对比附,主张罪刑法定。

法学在中国古代被称为“刑名之学”“刑名法术之学”,主要以刑法的制定及其实施为研究对象,属于治国术的一部分。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流派众多,互比雄长。围绕法的发生、本体、功能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各派不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而且还相互争鸣,丰富和推进了中国古代法学。例如法家法学的代表人物管仲倡导适当突破礼治的框架,实行法治的主张。该派另一代表人物子产则积极制定成文刑法,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法制的进步。其同侪邓析则完全突破了礼治的束缚,提出了依法办事和公布成文法的重要主张。儒家法学的代表人物孔子孟子倡导恢复西周时期的礼,提出了其著名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墨家法学的代表人物墨子提出了“兼爱、非攻”和“尚法、同义”的法律思想。道家法学的代表人物老子倡导“道法自然”“自然而然”和“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其继承者庄子则将老子的思想推到极端。汉代,中国法学逐渐发展演变成儒家法学,自此一直以律学面目存世。汉代儒家法学强调“德主刑辅”的法律原则和“礼法结合”的立法原则。其代表人物董仲舒创立“春秋决狱”的司法技术,在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新案、奇案时,从儒家经典中撷取相关的案例、故事或精神,将之改造成判案的法律依据。此种做法开一代风气之先,一直延续到唐代初期,也为中国传统法律道德化开了方便之门。例如,许慎、马融、赵岐、郑玄、何休等人也效仿董仲舒“据经解律”,成为当时的律学大师。长孙无忌是唐初儒家法学的代表人物,他也主张“德主刑辅”“明德慎罚”,强调“宽刑”和“礼治”。陆贽则是唐中期儒家法学的代表人物,他也主张“约法省禁”,反对“密网严刑”;主张“详审刑狱”,反对“速断精察”。南宋理学家朱熹强调“存天理,灭人欲”,主张“先教后刑”。丘濬是明代儒家法学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刑狱是“去生民之梗”,提出“天讨”说;认为应“法与人互用”和“原情定罪”。王阳明强调“行法以振威”“情法交申”。沈家本是清代儒家法学的代表人物,他提出废除肉刑,改革刑罚;反对买卖人口和虐杀奴婢,提倡人道;反对比附,主张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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